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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烟台)会议记要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宁红丽 点击次数:2182

[关键词]:


一、开幕式
2003年11月10日上午8点30分,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烟台市东山宾馆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东吴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国际法暨台湾地区法律问题研究会、烟台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来自海峡两岸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到会参加。开幕式由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房绍坤教授主持,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山东省法学会会长梁德超、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森焱、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潘维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分别发言致词。
二、民法典体系主题讨论
上午10点钟会议开始,主题围绕民法典的体系问题进行发言讨论。会议由杨立新、潘维大教授主持,孙森焱、王利明、谢哲胜、马俊驹四位教授依次进行了主题发言。
孙森焱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立法编制初探》。孙教授认为:民法典应该设债篇总则,以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内容有合适的位置;草案中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非常周详,但有些条文内容重复。草案中有关涉外的法律非常详细,建议单独立法,能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利于民法典将来方便修改。
王利明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再思考》。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典应当追求体系化和逻辑性,坚持民商合一;民法典应当在体系上有所创新。在五编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在总则方面,应当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包括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和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应独立成编;侵权行为应该独立成编;民法典在人格权之后应当规定婚姻家庭法和继承制度;债权部分应当设立总则;物权则应在债权之先;知识产权至多在民法典做一般性的规定,具体规则不应当包括在民法典之中。
谢哲胜教授报告的主题是《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民法草案》。谢教授认为,两大法系实质上区别只存在于程序,制定现代民法典应当注意二者的融合趋势;民法物权应当取消物权法定,善意取得已经实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相应的物权变动采用灵活的登记制度;大陆民法草案中,有关时效制度规定、增加物权种类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规定、侵权行为法与合同各自独立规定等比较合理。需要斟酌的部分包括,严格的物权法定应当取消,登记制度应改进,集体所有权令人忧虑;典权不必要规定在民法典中。
马俊驹教授报告的主题是《民法典体系与民事主体制度》。马教授认为,由于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典应保留物权和债权,设置一个开放的财产权总则体系,将一些商事权利包括在内;应当承认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针对民法典草案主体制度中合伙的缺失,应在民事主体中明确合伙的法律地位。

三、民法典总则讨论
2003年11月10日下午两点,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进行第二次讨论。讨论的主题是民法典的总则问题。本次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会议由孙森焱教授、费宗祎教授主持,成永裕、尹田、黄阳寿、李建华教授依次发言。
成永裕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对于大陆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与〈总则〉的若干看法》。成教授认为,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要约生效到底发生何种效力,尚待厘清;在合同成立的三种形态中,未承认意思实现与交错要约,应予补充。
尹田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关于民法典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思考》。尹教授认为,总则中不应规定身份、监护等内容,也不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以及个人合伙等概念,但应增加胎儿利益保护的条款;在法人本质问题上应当采纳组织体说中的实体说,并坚持原有的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当明确承认非法人团体的地位,并把法人名称权和名誉权放在法人一般规定中加以规定。
黄阳寿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民法总则编立法若干问题之建议》。黄教授认为,民法典应当优先通过总则,形成基本架构,后再通过物权等编;对于非法人团体,其可成为第三民事主体,但是不应由团体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调解、磋商应成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李建华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李教授认为,不仅民事习惯的特性和功能,决定了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密切关系,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历史实践,也论证了民事习惯必定是民法典的渊源之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对民事习惯予以深入思考和科学对待:一方面,应当将民事习惯确认为民法典的渊源之一,另一方面,应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习惯予以科学处理。
第二阶段会议由林诚二教授、法工委咨询委员魏耀荣主持,尹章华、温世扬、洪英花、刘士国、柳经纬教授依次发言。
尹章华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民法典中国化的时代意义》。尹教授认为,商法与民法在现阶段的功能需要思考;要保留自己固有的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要考虑普通百姓的需要;民法典要以宪法为基础;法律规范要考虑空间差、时间差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必然存在漏洞,需要习惯加以补充。
温世扬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民事时效立法简论》。温教授认为,时效立法应采取统一主义、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名称上应当改采“消灭时效”,法律效力上采“抗辩权发生说”;消灭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但不是全部的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采用主观标准。
洪英花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修正意见》。洪教授认为,为避免诉讼不经济,诉讼时效的效力应当采用“胜诉权消灭说”;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为请求权,并用列举的方式探讨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时效期间的长短也应该修改;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时”起计算,并进一步列举具体起算情形。
刘士国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刘教授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两部分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它们都是市民关系,这种规定偏离市场经济,不能再作为民法典的条文。在立法上,可以选择不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
柳经纬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制定民法典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柳教授认为,应抛弃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观念,以意思表示为本质重构法律行为制度;抛弃法人制度上的“公私不分”现象,重构法人制度;抛弃按照主体标准划分所有权的做法,采用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法,再造财产制度。关于民法典编纂思路和体系,柳教授认为,法国、德国编纂的体系不同是因为各自的理论传统不同,我们现有的理论传统不需要改变;债篇应当设债总;人格权不必要独立成篇。
四、物权法主题讨论
2003年11月11日上午8点20分,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进行第三次讨论。本次讨论的主题是物权法问题。本次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会议由尹章华教授、陈小君教授主持,郑冠宇、贾东明、陈荣隆、刘保玉教授依次发言。
郑冠宇教授的报告主题是《物权法草案关于总则一般规定之浅评》。郑教授指出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在立法理由、章节编排、章名斟酌上存在一些问题。对物权法中的一些实质性规定如物权法立法意旨、物权定义、物权种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行使等问题仍然存在讨论的余地。
贾东明主任就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几个实在的、有中国特色、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对物权变动中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的立法模式提出看法,认为在所有权的规定上,应当注意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实际情况,在注重私人财产保护的同时,应当注意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农民权益的保护。对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典权、特许物权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
陈荣隆教授报告的主题是《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陈教授对物权立法重心之移转、担保物权类型的发展变化以及大陆民法典对台湾的借鉴意义等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民法典应当注意到非典型担保特权的发展,同时,应当对空间权制度进行规定。
刘宝玉教授报告的主题是《物权法体系设计中的几个问题》,就立法与结构进行了阐述。刘教授认为应当采用章、节、目、条、款、项的方式进行立法,物权分为范物权、准物权、类物权三类,按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来对物权进行规定。认为没有必要抛弃传统,另立财产法。
第二阶段会议由黄阳寿、李仁玉教授主持,李开国、王宝莅、段匡、许明月等学者依次发言。
李开国教授从物权立法的指导原则角度,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分别发表意见。对于要不要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及如何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王宝莅博士的报告主题是《物权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博士对台湾相关立法的历史经验进行了介绍,并对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中的成员权与土地发包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段匡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从民法方法论看民法典的编纂》。段教授认为,民法是私法,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不应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不应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不应仅将民法典作为权利宣言,还应将其作为行为规范。
许明月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关于物权立法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许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应考虑到立法的使命问题,达到促进物的利用、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不赞成所有权按主体分类,不应将担保物权放在物权法中,而是应当独立或放在债权法中进行规定。

五、债权法、亲属法主题讨论
2003年11月11日下午两点,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进行第四次讨论。讨论的主题是民法典的债权法、亲属法问题。
本次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会议由陈荣隆与马新彦教授主持。苏惠卿、王军、杨明刚、张玉敏教授依次发言。
苏惠卿博士的报告主题是《关于契约解除权之立法变革》。苏博士认为,海峡两岸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可解除情形,尤其是对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大陆对解除合同的后续性规定不完善,需要加以明确。
王军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侵权法上的归责问题》。王教授认为,侵权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保守型、激进型、中间型,我国在制定侵权法时,宜采德国中间型的归责原则。
杨明刚博士的报告主题是《债法体系与债权移转》。杨博士认为,债权法应当设立债法总则;应将基于人格权、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分别归于人格编与物权编,而不应规定于侵权法中;债的移转的规定可放在债法总则中,债的移转方式可以包括买卖、赠与、担保等形式;同时,应当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
张玉敏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关于债的分类的问题》。张教授认为,应该设立债法总则,对债的发生根据、种类、履行、消灭、保全等内容进行规定,立法条文应简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分类方法已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应增加不可分之债的类别。
第二阶段会议由谢哲胜、蓝承烈教授主持。姜志俊、林诚二、杨立新、陈苇教授依次发言。
姜志俊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侵权法中的产品责任》。姜教授认为,应使用商品责任这一概念;对于侵权的客体,应限于产品,而不应将服务加入其中;草案中对于商品侵权中受害的法益没有清楚的规定;民法典作为普通法,不应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可规定于特别法之中。
林诚二教授就侵权行为法的有关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林教授认为,可以把过去证明是好的东西制定进了民法典,而不要盲目新创;把应该由家庭伦理处理的问题,不要在法律中规定;侵权行为违法性与契约违法性要加以区别;因果关系不能既作为构成要件又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
杨立新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侵权责任形态的整合问题》。杨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形态可划分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在每种形态内部,又可作出不同的分类,在构建侵权法体系时,整合侵权责任形态,建立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与体系,不过,在立法上如何表述还要继续研究。
陈苇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对亲属法若干意见》。针对民法典草案中的亲属法,陈教授认为,立法要考虑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如由道德调整更好,则不要由法律调整;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夫妻财产上,应首先考虑财产约定;遗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最后遗嘱为准;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世界儿童公约》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保护弱者利益,注意与其他民事法律相互衔接。
山大威海分校马丽萍、遵义中级人民法院陈宪、大连海事大学翟云岭、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沈思言等专家、学者就上述报告提出了问题,与会学者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讨论结束以后举行闭幕式。闭幕式由郭明瑞教授主持,王利明、潘维大教授作了会议总结。台湾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制定“从无到有”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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