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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副教授谈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


民法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得主系列访谈之三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2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17476

(2010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得主高飞副教授,获奖论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曹益凤:高老师:感谢您接受我们中国私法网的采访,今天采访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研究生论文写作的问题,希望您能给我们一些好的建议。

 

1. 话说“好的选题是成功的一半”,那么研究生应该如何发现问题点并选好题?

高飞副教授:其实要说选题,它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选一个比较妥当的题目,可能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所以选题的过程,应该是平时积累的一个结果。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继续研究或者是由于自己的兴趣又会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可能有一些确实用目前的理论没法解决,或者即使理论中提到了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按这些理论去运作,这时就产生了理论与实践背离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考虑选题的一个点。我觉得选题本身就是一个研究的过程或者是前期研究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写论文硬去选出一个题目,这样后续展开研究也是有难度的。

 

2. 论文的选题确定之后最为困扰大家的就是论文资料的搜集尤其是文献的搜集及选择。请问研究生在写作中如何搜集资料(包括外文资料)选择资料 

高飞副教授:刚才也谈到了选题本身就是研究的结果。在研究的过程中,有些相关的文献必须把它搜集进来。但这些相关的文献又可能是借助一些其他的文献写出来的,在这些借助的文献中,有一些经典文献与我们的研究直接相关,有一些并非直接相关。这样看来我们首先要选择可用的文献,然后在这些文献的支撑材料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文献的搜集范围,使自己搜集文献尽量达到最宽泛的程度。文献选择之后应该做一个文献综述,文献综述其实也是跟选题联系在一起的。文献综述实际上是对搜集的文献进行整理,整理之后就会发现哪些问题得到了研究的共识,哪些问题在研究中争议比较大,还有哪些问题是没有研究的,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验证你的选题是否正确;如果通过文献综述之后发现你选择的题目大家已经作出了比较好的解答,没有什么研究的空间,或者说目前很难继续深入研究下去,那么这个选题就必须放弃;但是如果通过文献综述发现这个选题确实很有意义,在实践或理论中存在很多争议,需要通过研究去解决,这就进一步证明了我们的选题是比较好的。第二个作用是通过文献的搜集,对后续的写作作出铺垫。比如在研究方法方面会有很多借鉴,也会看出很多不足;在研究的视野方面也会给我们一些启发。其实我想说不管是中文资料还是外文资料的搜集,在这个方面大体上应该是相同的。可能针对不同的问题,搜集外文文献的要求和程度不太一样。

我觉得在文献的搜集过程中,与这个问题不直接相关的文献非常重要,可能比直接研究它的文献更加重要。

 

3 提纲是文章的筋骨,支撑文章的主题,掌控文章的布局。对这一重要的工作,您对研究生有什么建议?

高飞副教授:这么多年以来,特别是从做博士论文以来,我可能有意识地运用了一种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思路来进行研究。其实我自己也把这种研究思路进行了归纳,发现跟我们平时研究过程中的一条线路是一样的,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虽然它像一个八股文,但它是有意义的。提出问题,就是要把问题弄清楚问题在哪里,当然这也要借助文献综述。有了问题之后,我们就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比如通过对历史的重新解读,研究在历史上为什么存在这样一种制度;或者在历史中存在的制度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那为什么它又产生了呢?或者用现代的观点来看,它当时好像是错误的,错误的东西为什么会产生?我看过一本书,它里面就谈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一个事物的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如果它存在了,你一定要作出一个解释“它为什么存在?”。如果不存在,我们就不需要解释它。一个制度的存在,现在来看它是否正当,你要给它一个理由,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它能运作,一定有它的理由。而现在我们可能会发现背景和以前不一样了,以前运作的环境,现在没有了。那我们就要根据现在运作的环境对它进行改造,进行重新的构建。我认为这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分析问题。我们法学,尤其是民法学,在目前比较盛行的还是规范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我们至少要以法律条文为基础,我们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含义,这个含义明不明确?它在运作的过程中有没有可操作性?这些也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以前我在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时候, 02年在《环境资源法论丛》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里面谈到了主体的问题,当时对这个法律条文的分析不是很全面,我就接受了当时比较主流的看法,认为我国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是很混乱的,但后来我在写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又对这个法律规范文本进行了重新的梳理。这次的梳理相对于以前的梳理来看更加全面,以至于后来发现以前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以前只分析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后来再进一步分析,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甚至还分析了一些行政法规,政府文件,这时就会发现除了《民法通则》中的表述和其他法律文本的表述存在差异之外,其他的文本是一脉相承的,都叫“农民集体”。可能有时候我们会受到一些观念的误导,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出的结论是经不住推敲的。所以对规范性文本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重要。如果有条件,还要进行社会调查。民法,我们强调它有理论,更要有实践。我们主要是调查它运作的怎么样,别人是如何理解它的。

理论上,法律的理性我还是比较支持的。有些东西在理论中,甚至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没有出现问题,比如物权优于债权,在一些国家是承认的,而且我们现在也支持它,好像看不出它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如果我们把它拿到实践中去,假如在实践运作中大家不认可它,那么就要反思为什么不认可,不认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也许这个规范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中没有运作的土壤;第二种情况可能是有人在实践中把这个制度本身就理解错了,比如说我在调查中就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不是要私有化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要私有化,因为群众的呼声很高,大家都想私有化。结果一调查,才发现相当一部人是这样认为的:“承包经营权分给我这么多年已经是我的了”。他把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混淆了,我就进一步问他:“你觉得这个承包经营权制度好不好呢?”他说:“这个很好啊,只要能保持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我当然好啊。“其实他并没有要所有权,也就是严格来考察,他没有私有化的呼声。另外,这样一种分析可能还会有比较法的考察,因为民法在规范上有着国际化的趋势,即便我们民法制度大部分还是源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来源于罗马法,这只是一个整体的规则。我们还是需要去进行比较的,至少其他国家的一些规范,对我们实际上是有借鉴的。那么我想各种方法都是集中起来对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之后对我们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或者说解决一个案件,都是比较有帮助的,也可以从中得出结论。但是如果我们还想往前走一步,在理论的构建中使它更完善,就需要给他确定一个价值目标和功能。这种制度的构建,它想达到什么目标,它应该实现什么样的功能,抽象来谈都是正义,秩序。但是即便这样一个制度,它要体现一个什么样的正义,正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抽象的。可以这样说,民法中的每一项制度,它最终都是要实现正义、秩序;但每一个制度是不一样的,就要考虑这个制度它想实现什么样的正义,实现什么样的秩序。这个时候给它一个定位,再来考虑如何对它进行构建。构建的过程中,对于这样一个整体框架,我倒还有另外一个心得。这个心得是我在很多法学文章中没有看到的,刚才提到的写作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还有一个我们需要借助自然界的——验证问题。我提出了一套理论,就是说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还没有完,我们还得验证它,在自然科学中反复的实验,能不能具有可重复性。当然我们社会科学可能不存在可重复性的问题,那我觉得验证也是一种方法,它更系统,跟民法的体系化,逻辑性结合起来。民法中的制度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某一个制度改变了,跟这个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会不会受到影响?某一个制度改变了,问题解决了,与它相类似的,相连接的问题是不是也得到了更好的解决?这就需要一个体系的考察,就是一种验证。我在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就特别强调这一点,虽然我基本上是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做出的构建,但是农村土地当中几个疑难问题在我的文章中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作为社会科学的人来说,他只能考虑一种比其他理论更有优越性的问题,因为很难谈唯一正确的问题。条条大路通北京,可能会有其他的解决方式,但是我们提出的解决方式应该是一种正确的解决,不能说我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留下一大堆其他的疑难问题让别人去解决,这也不是研究中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我对结构的这样一种看法,总结起来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验证结论”。如果说从一个粗略的线条来考虑,就是解释论到立法论。解释论也好,立法论也好,在目前的民法学界都是比较流行的,但是我们先解释,最终可能要构建一个立法的框架,我觉得这是一种基本的模式。当然在这个基础上也会有其他的变化模式,但我个人比较注重采用这样一种结构进行写作。

 

4.研究方法。在论文写作中,研究方法是否运用得当对论文写作的成败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事实上,研究方法的运用在我们论文的写作中并没有得当很好地运用。您觉得研究方法在论文写作中的作用是什么?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应该如何运用研究方法?

高飞副教授:其实现在的研究方法很多,上次吴老师(吴汉东教授)也讲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是必要的。我想现在在写文章的过程中单一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可能有很多研究方法大家都在用,所以它在使用的过程中称不上亮点了,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从整体上考虑,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必须与研究的问题相关,同时跟研究的思路相关。也就是说你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研究目的,这个很重要。

笼统地来说就是多种方法综合运用,这是比较好的,因为每一种方法可能只能达到一个目的。在写的过程中,可能在谈框架的时候也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你已经将框架构建起来了,你这个框架要解决哪些问题,你就会考虑运用哪些方法。这些方法在解决问题时是分立的,最终要合在一起。一般来说,我们谈到比较多的是历史研究的方法,法律规范分析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法哲学分析的方法,民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法分析的方法等等,这些都是可以采用的。至于说哪一种为主,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考虑。特别是在硕士论文的写作中,这么多方法都应用进去也不太现实,因为它的容量是比较有限的。只要把一种方法用好了,至少从一个角度把问题分析的比较透彻,我觉得都是比较合理的。这里方法只是一个方面,有些创新的方法是重要的方面,但是可能在材料的选取,选题,还有问题的解决方面,我觉得可能要更加重要一些,因为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

 

5.论文的修改。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对论文的修改也是一个人学术功力的体现。根据您的学术论文写作经验,您觉得应当如何进行修改?

高飞副教授:我觉得修改没有什么很独特的地方,按照我的理解,修改就是写完之后放一段时间,但这段时间不是闲着,而是看相关的书籍,进一步思考,再来进行修改,这应该反反复复。因为文章的写作本身也没有什么捷径,这个修改不是写完了马上修改,自己又没有学习新的知识,马上进行修改不现实。这个修改,是一个时间的问题,是提炼新的材料的问题。

 

 

采访、文字整理:曹益凤、黄伟

摄影:黄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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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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