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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下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叶林 点击次数:4017

作者:叶 林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非典疫情已显现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消极影响。除多数民航公司主动向机票持票人退还全部票款外,一些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主张非典疫情系不可抗力并着手寻找延期交工或迟延交房免责理由;有些服务业经营者也以非典疫情为由提出迟延还款、迟付租金或减少租金的主张;还有部分企业以地方政府发布“暂停营业”命令为由而主张免除履约义务。在目前非典疫情初步缓和后,如何理解不可抗力含义,如何确定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已成为我国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无论怎样解释合同概念,但合同给当事人以利益期待,概莫能变。当事人通过签约确定其未来利益,借助履约将其转变为现实利益,而债务不履行必将有碍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严守合同义务”原则,任何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将受到伦理抨击,更会因妨碍交易秩序而遭到法律责难。但若因不可抗力等诸多意外事件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者导致合同难以履行,且若上述意外事件并非当事人订约时可以预见,亦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基于衡平或公平思想,自宜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及赔偿义务。不可抗力制度具有缓和当事人义务的功效,是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上的重要制度。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学者通常会以列举式归纳不可抗力种类,它通常包括(1)天灾,如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雪、闪电等;(2)战争以及类似战争状态,如战争、封锁、禁运等;(3)政治现象,如政治革命、内战、暴动及封锁;(4)社会现象,如罢工、民众骚扰、工厂封闭;(5)运输方面的航运阻碍、交通阻塞;(6)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如传染病以及通常之意外事故Accident。笔者认为,上述立法规定与学理归类在功能和作用上是一致的,意在向适用法律者提供识别不可抗力的“不完整菜单”,以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不可抗力的****外延。但这种归纳无意概括出不可抗力全部类型,更不意味着一旦发生“菜单”所列事件,就当然免除当事人责任,司法实践须斟酌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条件。


   首先,当事人未放弃不可抗力的免责利益。不可抗力是法定和非强制的免责条件,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可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但若当事人已事先放弃该免责利益,则不得免除当事人责任。放弃免责利益可采取明确意思表示做出,也得由法官依营业性质及合同性质做出判断。不可抗力若仅影响到私人权益,按照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动放弃免责利益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意思表示自应得到尊重。出卖者专门销售消毒设备并承诺消毒效果,若该设备未达消毒效果,出卖者不得享受不可抗力免责利益。某些营业系以对抗预定风险为目的,若依营业性质得以判断行为人已放弃该免责利益,即应作出符合营业目的的解释。非典是我国最新确定的法定传染病,保险公司在非典疫情前所签保险合同均未将其纳入除外条款。此时,若受益人被确定患有非典,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赔付责任。支付货币义务同样不存在给付不能情形,金钱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非典作为免责理由,而至多以之作为延缓债务履行的理由。


   其次,不可抗力须与履行义务受阻间存在因果关系。发生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不履行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才可免除债务人责任。但债务不履行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外,尚可能伴随多种其他原因,甚至不排除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必须借助因果关系理论确定导致债务不履行的真正原因。理论上,不可抗力应为导致履行义务受阻的最近原因,也即若未发生不可抗力,就不致发生履行义务意外受阻。有人认为非典疫情系不可抗力并认为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得主张适用免责,该观点值得商榷。非典疫情确已导致许多企业经营艰难,但经营艰难并不完全是因为非典所导致。顾客因减少消费进而导致企业停业有之;原本生意惨淡而遂生停业念头者有之;因担心非典携带者传染疫病之恐惧而主动停业者有之;更有因执行政府法令而暂停营业者。若随意扩大解释不可抗力而不考虑当事人特定及具体环境,则必授恶意逃债者以口实,交易安全将荡然无存。就自然人来说,非典疫情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不履行。如签约作者患有非典而无法如期完成与出版社达成的出版合同;疑似病人系因被依法隔离而无法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应是政府隔离措施而不是非典疫情。就法人经营者而言,极少会因非典疫情而直接导致履行不能,而只会对经营活动产生障碍。有些企业根据政府暂停营业禁令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这种履行不能不是直接来源于非典疫情,而系直接来自于政府禁令。政府要求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导致交叉施工单位无法补充后续施工人员而拖延工期,亦非直接产生于非典疫情,而来自于政府封闭施工政策。非交叉施工单位则无权以此主张免除延期交工责任。


   最后,因果关系须无阻断事由。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债务履行受阻,但履行受阻情况复杂且有质、量之分。不可抗力或导致履行不能或导致履行艰难,但履行不能与履行艰难显然不同。在履行效果上,它可能导致履行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在期限上,它可能导致履行永久不能,也可能导致履行延误。若履行延误根本性地影响到债权人合同利益,其后果则与履行永久不能相似。然而,无论出现何种履行不能状况,如果存在阻断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间因果关系的事由,就应排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具有最近性和惟一性。因果关系可否阻断是识别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惟一性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不可抗力影响力的重要标准,更是确定债务人免责范围的重要标准。理论上无法穷尽各类因果关系阻断事由,须结合个案做出判断。如周期性自然现象发生时,债务人不得以暴风雨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关系密切者行为也不宜按照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客观上须依赖雇员、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提供协作与配合,关系密切者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各国理论及判例有不同认识。在认可关系密切者行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国家中,债务人是否得免除责任也因个案而有差异。另如债务人依选择之债享有选择权,若不可抗力仅导致无法在某一地点或以某一方式履行,而未同时导致在其他地点或以其他方式之履行不能,债务人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惟有两宗给付都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才可以免除责任。依约交付种类物的债务人,原本可采取其他方式购得种类物,以替代毁损的标的物,故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合同时不得免责。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阻断事由与债务人承担何种注意义务直接相关。如果债务人所承担高度注意义务,则许多情况下都可阻断不可抗力与债务不履行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减少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可能性;反之,若债务人仅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就会较多地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有些文章未将政府禁令或者限制令视为不可抗力,实为误解不可抗力之特定含义;有些文章随意扩大解释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极易为恶意逃债者提供口实。笔者认为,必须在坚持严守合同义务原则之前提下,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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