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会议实录   >   张红博士访谈

张红博士访谈


发布时间:2010年5月14日 中国法学创新网 点击次数:3668

编者按:我校民商法系青年教师张红博士入选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私法网特转载该网记者对张红博士访谈稿以享读者。

 

张红,男,1982年生,湖南省耒阳市人。预计2010年将获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UniversitätOsnabrück)民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6年)、法学学士(200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2009年)、助教(2006年)。出版专著《基本权利与私法》,在《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私法研究》和《法制日报》等发表论文20余篇,并有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独自承担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资助项目“人格权法研究”。曾获宝钢奖学金、长安公证奖学金和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科研奖等。目前以中国国家公派身份,受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ans-Seidel Stiftung)资助,在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European Legal Studies Institute)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最近的研究兴趣为:人格权法、亲属法、侵权法、宪法和法律教育。

                                 

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张红:选择法律专业最主要是由于我高中的学习成绩特点决定的。我是典型的文科生,数理化一直不好,高二下半学期的文理分科对我来说,是有生以来****的一次解脱。在文科专业里面,我虽好文史哲,但觉得这些学科不实用,穷苦孩子出身,当然得学能赚钱的专业,好把读书的投资早点赚回来,回报父母。在文科实用之学里面,经济类对数学要求较高,而我数学不好,自然就放弃了。于是,法学就成为我的****专业了。当然,选择法律还受到身边初、高中老师的影响,他们大多考研都选择了法律,且毕业后都分配到了很好的工作单位(公、检、法)。这也是一种非常直观的刺激。

 

像我这种一心想通过学习法律赚点小钱的人,最开始根本没想到自己会走向学术道路,但是后来却误入歧途,无法自拔了。发生这样转变的原因,一是自己大学时代的一些法律实践决定了自己后来的发展方向的转变。我大概是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利用假期和空闲时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我在法院实习过,在深圳和武汉都干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助理,自己还单独代理过一些案件,取得了一些小胜利,因此很多老师和同学都认为我将来很可能成为一位比较优秀的律师。但是,通过这些实践工作,我却发现理想中的律师职业与现实偏差较大,到考上硕士以后,我就决定基本放弃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打算了。走向学术道路的第二个原因是我有幸遇到了几位很好的老师,是老师们将我一步步引导走向了学术之路。因此,我走向学术道路是基于自身经验认识与外在理论导向相结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经过比较鉴别之后的理性判断。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影响是什么?

 

张红:前面说到我之所以能够走向学术道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几位很好的老师一直在持续关心我、爱护我、引导我。如果没有他(她)们的支持,即使我不想当律师,但也没机会做学术研究。从时间顺序上看,本科授课的朱广新老师给我传授了基本的民法概念原理,并向我引荐了王泽鉴老师的系列大作。徐涤宇老师则是我的学术启蒙导师,是他第一个对我说,我适合去做学术研究,徐老师用他一贯的持续行动支持了他对我最初的鼓励和指引;硕导陈小君老师一直要求我打好基本功,专注于学术研究,去做一名好学者、好老师,她让我不要有任何后顾之忧,从陈老师那里得到的专注二字使我后来一直受益无限;博导龙卫球老师使我彻底打消了从事学术研究之外工作的念头,他传授给我整理文献的功夫,指导我注重历史分析,同时又向我推荐分析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为我学术之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王泽鉴老师经常向我灌输他老人家的三大法宝:比较法、判例研究和释义学,王老师还给我出了几道命题作文,这使我获得了具体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如今,三大法宝已逐渐成为我的思考和写作方式,几道命题作文成为了我两篇博士论文的选题及其相关的研究兴趣点。博导冯·巴尔老师(Christian von Bar)一直要求我写案例分析,由来自欧盟各个国家青年学者所组成的Seminar的每一次讨论也都是案例讨论。冯·巴尔老师持续20年的欧洲比较法研究五部曲:欧洲侵权法、欧洲合同法、欧洲合同外责任法、欧洲模范法典及其立法理由书,以及正在进行的欧洲物权法,又让我再一次深刻认识到了比较法运用在制度研究上的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大大开阔了我的研究视野。案例研究和比较法的结合就是一种新型的研究方法——案例比较研究,这是释义学的强有力武器,是避免文章不说半句空的重要方法。在奥斯纳布吕克幸遇张新宝老师,是我游学中的一大际遇。张老师的中国法功夫令人折服,每一次当我发现一个中国法上的重要案例去请教张老师的时候,张老师都会立即系统给我讲清楚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立法由来、司法解释和类似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情况。这让我明白了,中国法的问题意识是比较法研究的前提和目的。

 

以上大概是我走向学术之路的经过和学习方法、研究领域不断形成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龙卫球老师的《民法总论》让我学习到了一种厚实的研究态度;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在方法上对我影响至深;冯·巴尔老师的欧洲比较法研究五部曲则让我学习到了如何在纷繁芜杂的比较法中寻找到自己的立场和归宿。当然,由于民法是制度之学,很难说一本或几本书能令人脱胎换骨,持续地关注前人成果并不断吸收才能不断完善自己。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张红:上面主要谈到了我的学习方法,接下来就着您的提问,我再谈一下自己目前的研究兴趣点。大概是从2006年开始,我就将自己的研究兴趣锁定为人格权。这一兴趣的形成直接来源于考博复习时阅读龙卫球老师的长篇论文《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考察---兼论民法实证主义与宪法秩序》。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我认为人格权是比较法上的新热点问题,也将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整个法制秩序建构的焦点之一,因为人格权的保护与人之尊严的实现是法治之终极目的。2007年幸遇王泽鉴老师,恰巧王老师近年来也在持续研究这一领域,他当时就建议我以人格权为题去做博士论文,但他认为宪法在人格权保护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因此宜先对宪法与私法的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之后再进入人格权的具体制度研究。这就直接导致了我以《基本权利与私法》为题撰写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论文。在具体人格权制度中,随着侵权法的制定,讨论最为激烈的是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且共识在短期内难以达成,故我就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了德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这个选题得到了冯·巴尔老师的支持,但在他的二元人格权理论体系中,他将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看作是物质性人格权,而将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看作非物质性人格权,因此他建议我在研究物质性人格权之前,先研究一下非物质性人格权,于是我同时重点关注了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死者人格权保护、一般人格权和德国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等问题,并撰写了相关论文,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研究基础。

 

人格权保护目前是比较法上的热题,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接下来也可能制定人格权法(如王利明老师就在2010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制定人格权法的提案,杨立新老师也在不同场合强调了人格权法制定的必要性)。但是,我们依然面临很多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传统民法中似乎很难找到现成的答案,需要理论上的革新和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因此我觉得人格权法研究应该还有待长足发展。我另外一项研究重点是宪法基本权利及其解释问题。2001年以来,各种法制难点问题都在呼唤宪法的解答,宪法已经无法再继续超然,如齐玉玲案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以这些宪法性事件为契机,通过运用宪法解释(韩大元老师主张)或规范宪法学(林来梵老师主张),使宪法参与到具体法制争点的解决,这对激活宪法,使宪法成为各种价值冲突的解决平台,并对最终树立宪法权威意义重大。对于亲属法的研究,因为它和人格权法密切相关,且我国亲属法过于简陋,随着社会改革深入发展,亲属法捉襟见肘,难于应付,因此其也即将进入大修的阶段(如梁慧星老师在2010年的两会上提交了修改继承法的提案)。因此,我也进行了一些关注,并预计作为接下来的研究重点。这大概可算是我最近几年来从人格权到身份权的研究计划。对于法律教育,则一直是我研究关注的副业,因为我觉得即使有好的法学知识生产,如果理论不经掌握群众的话,还是不能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的。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张红:我至今学习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处于摸索中。已经发表的论文和著作都是练笔之作,仅仅是在借鉴前辈的成果基础上做了一点整合工作,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就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基本权利与私法》而言,我总共写了四个问题,后来经过缩减、修改都有幸得以发表,大概分别是:(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2)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法学家》2009年第6期),(3)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4)民事裁判中的宪法适用(《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这项研究在学习方法上代表我自己坚持一种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的、务实的法律解释方法的追求,在研究主题上代表我试图打破部门法分割藩篱而追求在整体宪法秩序下研究民法问题的视角。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张红:中国法学学者的贡献是基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而诞生的,法学学者很难谈得上普世的、全球的贡献。在我国现阶段大规模立法为主导的时代,作为继受法国家,我们一方面需要对与我国立法密切相关的难题进行精确的比较法研究,为立法提供扬或弃的理由,使法典尽量科学、简洁并合乎国情。另一方,对法律的解释和清理、对判例的总结,也是法学学者的重要任务。由于立法瑕疵在所难免,加之现行立法程序不尽完善,法学学者参与立法决策力度有限,因此解释法律,以使得法律能够正确实施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看,一个国家司法判决的水平不会超过一个国家法学论文的水平(王泽鉴语)。因此,为中国的司法裁判提供精确、科学和有说服力的理由,使判决能经得起检验,实现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将是中国法学学者自己****的贡献。

 

法治是一项宏大的事业,但是法治工作却是具体的。当前我们似乎缺少更多的小题目研究,缺乏对具体概念、规则的历史实证梳理和现实裁判总结,我们似乎不太关注那些可检验的法律推理方法和论题的研究,而这些恰恰是展现一国法制成熟与否的标志性成果。法律更多的是制度、规则之学,而非思想、想像之学,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就在于使法律不断纯粹化,成为解决社会价值冲突可检验的裁判规则。法律所提供的一套说理依据能为社会所接受,社会纷争因此得以消解,法律亦因此而成为社会稳定的担当者。法律的生长是法律规则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逐步推进的过程。依循传统概念、规则与体系框架,并面对现实国情、案例,吐故纳新,不断反思与检讨,才能使法制不断进步。当法制不断成熟,法学的发展不断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见解,去解释、裁判新型的社会问题,那么法学也因此而不再幼稚,法学学者就将自然获得他(她)的意义。但是法律并非万能,法学知识依然有其局限性,不可裁判的难题依然需借助其他解决办法,因此法学学者的贡献也是有限的。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张红:由于我认为法律是制度之学,法学是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学问,因此我认为学术研究和法治实践是统一的。学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服务。在立法、修法频繁的时代,学者应该认真研究具体问题,争取每一位学者都能为一条科学的立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学者应该集中关注司法裁判,如果现在的判决有误,就应该去匡正它;如果现在的判决有亮点,就应该弘扬它,争取使法官的判决能以自己的学说为依据。法学是专家之学,法学学术研究就应结合法治实践而发展,缺乏法学学术研究,法治实践之前景将无法想像。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际的关系?

 

张红:中国是继受法国家,在我们的传统知识中不仅没有法学这一套概念、规则体系,而且我们传统的社会纠纷处理方式也不是被规则、程序所主导的,实际上选择法治就是选择了一种异于传统的社会治理(管理)模式。这与我们发展源自于西方的现代科技并无本质性区别。既然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借用西方发明的化学元素符号、数学物理方程式来实现我们的器物文明,我们又何必去指责引进同样源于西方的法律治理之术呢?

 

但发掘传统法律思想、制度、原则中合理的成分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些能够被吸纳进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来,成为制定科学的法律条文和做出合理的司法裁判的重要论据,而且这也是中西合璧的重要方法。从中国传统法制成果与外国法律移植的角度看,应该是西学为体,中学为用,因为中国法制大厦的框架结构是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六法体系,中国传统法制成果只能是给这个已经移植过来的大厦添砖加瓦,而无法另立门户。当然,如果移植过来的这套规则完全无法直接规范中国的特殊事件,我们就需要立出新的法律来应对这些特殊事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即使在如此中国化的一部法律中,我们的规则还是以从西方舶来的债权、物权为依托,我们的解释规则自然也是相应的债权与物权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的法制传统在西方,这是有道理的。

                                 

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

 

张 红:逐步研究小问题,争取写出来的东西能为法官所用。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张红:学术交流对于学术研究无疑非常重要。我的法律学习经历有三个学校,分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在中南,我接受到了最系统的法律训练,中南的民商法学科在吴汉东和陈小君两位的老师的带领下,成为******重点学科,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在全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学者。在这个和睦的大家庭里面,如赵家仪老师、麻昌华老师、高利红老师等都给与了我很多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在法大,同班同学与同门师兄弟如甄增水、朱虎、徐同远等人及新法学读书小组成员都对我学习上帮助很大。在奥斯纳布吕克,我学习和生活在一个最具国际化的学术团体中,来自欧盟各个国家的同事们,经常能在一起讨论问题,极大开阔了我的视野。但仍须强调的是,学术研究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是一项孤独、冷清的事业,晨钟暮鼓、古佛青灯,仍然是最理想的学习状态。留德的日子里,我对这一层境界更是深有体会。虽然我们难以达到康德式的那种幽居,卡多佐式的那种清凉的中立,但却仍应心向往之。

                                 

您现在德国留学,能否够对我们简单谈谈您在这些年中的一些感悟?您对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在整体上有什么样的评价

 

张红:法学界目前留德的有很多优秀的学者,而我只是一个后来的学习者,实在不敢对此发表什么观点。我觉得德国法学研究由于其一贯的严谨、规范风格,可以对中国的法律学习者提供很好的训练,以推动中国法律朝更规范的方向去发展。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特点在于都是面向实践的,尊重法律文本、尊重通说与先例原则,法律学人皆言之有物,因此在这个法律共同体里很容易找到对话的基础和辩论的平台。但是,德国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都好,德国的学者和学生里面也有水平一般的。

                                 

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张 红:我觉得中国法学教育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盲目扩张和脱离实践。

针对前者,虽然法律专业人才缺口很大,但在法学、法学院还没有准备好的时候,在社会还未充分为法律人提供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应该限制法律学生的招生规模,并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减少非科班出身的人通过司法考试。没有产能而盲目扩大产量,只能是让品牌信誉荡然无存。针对后者,前面已经提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学研究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研究与实践各说各话。但这并非全都归咎于学者或者法官,因为学者们很难找到判决书,二者因此没有对话的平台。判决书制度性的不公开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进步的一大结症!

                                 

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张 红:苦练基本功,研究具体法制;寻找好老师,并谦卑、持续地向他(她)请教。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张 红:大胆规划,小心求证。

                                 

您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张红: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宜遴选做持续精深研究的学者,讲授其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成果,来引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宜邀请杰出的青年学者参与主讲,资深的老一辈学者作为点评,并将论坛迅速办到京外,走向全国,惠及全国学子。希望中国法学创新网成为法学界最丰富、及时的信息共享平台。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学创新网

责任编辑:宁尚成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宁尚成

上一条: 吴汉东教授访谈——零距离聆听法学名家

下一条: 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