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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逻辑也是经验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8日 韩晓永 点击次数:1796

  “鲜活的社会生活、复杂的社会矛盾、抽象的法律逻辑、理性的经验判断,当它们纠结在一起的时候,我们需要运用抽象的法律对鲜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复杂社会矛盾进行理性的逻辑推理。”

    霍姆斯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对思考和界定逻辑与经验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之间的关系有较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理论界长期的争论。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这一社会普遍规则对于其所规范的普通社会个体来说,只有当其适用到现实社会所发生的一件件具体的案件时,才能鲜活起来。但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鲜活过程所呈现的图景是:法律规则本身的抽象性和具体个体不同的知识结构形成不同的法律逻辑推理过程和经验判断结论。每一个案件的真相还原及其最终受到法律判断和被社会民众感知的过程,都是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与抽象的普遍法律规则之间一个无限接近的判断过程,同时还伴随着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逻辑和经验上的具体差异。

  给我一双“法眼”

  出于不同的法律逻辑和经验,社会上的案例书籍可谓汗牛充栋,让人眼花缭乱。街头、火车站的小贩售卖的所谓“某案件内幕”、“某案件大揭秘”等读物往往是着重于满足社会的猎奇心而搜集的“道听途说大全”,而正规书店里售卖的法律案例书籍,要么是法官们的判决书解说、要么是置身事外的学者们的学术争鸣。显而易见,前一类缺乏基本事实信息、理性分析和合法信息发布渠道而不可信,后一类则会因为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和面向部分读者的倾向性过强而受众寡。

  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言论的广泛发布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社会对于每一个正在发生的事情的反应是快速、多元和丰富的。互联网给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博弈各方提供第二战场,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一件案件发生后,侦办过程总是伴随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双方当事人、涉案官员群体和社会公众等各个主体从不同的逻辑和经验出发的无休止的论战,一种看法刚刚公布,马上招来无数的网络拍砖。从积极的角度讲,这种模式可能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从消极角度讲,各方所发出的对与错的争论,很多时候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

  但是,毕竟我们不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时代,我们需要社会相对理性的声音,以免混淆视听,引起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或者说对社会所发生的相关案件的分析解构,的确需要一双“法眼”。

  一本法律述评集

  近日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案例读物《名家评案: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诠释》,仔细阅读后,我为这本书众多的“法眼”而震撼,该书对当前读者包括普通社会公众、政府官员、各种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案例书,特别是与检察官化解社会矛盾而办案的相关案例书籍的需求和困惑有相当深刻的思考和细致的观察。

  与其他的相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例书不同,这本书是由一群身处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为案例素材提供和写作主体、以检察理论研究人员为理论架构主体、以法学名家为案件评析主体的从实务到理论逐层推进的立体写作团队完成的。整本书把“以化解矛盾为主题,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法理评析为重点,以名家评案为特色”作为基本定位和总体要求,从“公正执法、满足群众诉求、推进刑事和解和延伸办案服务”4个角度阐释了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价值,对于检察工作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问题作了细心的归纳和梳理。

  在体例上突破了集中点评的传统模式,而是采用了夹叙夹议的“述评”的表达方式,特别是采用了名家评案的特色模式。专家们对典型案件事实深入浅出的梳理、对个案的法律逻辑推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综合考量的解析,以及对案件所蕴含的法治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挖掘,为普通读者,包括政府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从法律逻辑推理技术的微观层面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经验考量的宏观层面提供了思考和判断问题的视角、层次和高度。

  不管是写作团队构成、具体问题的设置与解答还是编排方式均体现了面对普通公众、政府官员、法律从业人员等诸多类别读者的良苦用心。

  用法律理性推理和判断

  当前,在众多案件中,涉及国家公权力进行法律规则操作的相关群体的案件更能引起社会关注,主要在于涉案主体和处理案件的主体大都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属性,都占据一定的公务资源或者社会资源,都十分熟悉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长于运用法律规则,有各自相对成熟的法律逻辑推理技术和应对经验。

  看完这本书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复杂的情、理、法纠结在一起的案件面前,不管是反腐案件中集中体现的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价值“公正执法”,还是满足群众诉求案件中集中体现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不管是推进刑事和解案件中集中体现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宽严相济”、“和谐司法”,还是延伸办案服务案件中集中体现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在动力“保障民生”、“服务大局”,检察机关办案过程都不是简单的就案论案的纯粹技术层面的法律逻辑推理,更多的是检察官们综合运用了法律、道德、民情、事理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在不同的案情发展阶段所作出的经验判断。

  一般说来,法律是通过规范个体行为而最终调整社会关系,在众多“法眼”的指引下,每一个社会个体逐步形成自己的“法眼”,进行理性行为,社会矛盾也就化解了,社会关系也就处于法律的规范调控之下了,这也许就是这本书的终极目的所在。

  鲜活的社会生活、复杂的社会矛盾、抽象的法律逻辑、理性的经验判断,当它们纠结在一起的时候,我们需要的不是激情的叫嚣、无理的取闹、无端的指责,甚至无情的攻击,而是需要运用抽象的法律对鲜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复杂社会矛盾进行理性的逻辑推理,结合社会的道德、人情、事理等因素,进行客观的经验判断,进而做出合乎情、理、法的理性行为。

  所以,法律,是逻辑,也是经验。

 

    *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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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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