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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场法学“知识革命”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0日 邓正来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点击次数:3059

近年来,我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呼吁进行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这种“知识转型”出场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二是30年改革的成功实践。
  就全球化的国际背景而言,包括社会结构性背景和思想背景。众所周知,中国大约是从1840年以后开始进入世界的,但是进入世界绝不等于进入世界结构中去,因为“世界”和“世界结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严格地讲,中国是1978年以后,特别是加入WTO等世界组织之后,才真正开始进入到“世界结构”之中去的。为此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要遵守既有的世界游戏规则,但也换回来了一个资格,即我们可以对世界游戏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发言———质言之,我们可以参与修订、废止和重建这些游戏规则。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这个世界游戏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它是结构性的,是在世界结构中进行的。换言之,它是有“中心”和“边缘“之分的;它并不是按照表面上的“主权平等”原则来运作,而是根源于一个国家的“主体性”。而一国的“主体性”则在根本上依赖于该国有没有对其本身以及世界未来“理想图景”的认识。如果你没有关于自己好生活的理想图景,你就绝不可能修改关于未来生活的规则!除了对别人提供的规则说YES或NO外,我们不会说其他东西。我们必须明确:有发言资格绝不等于有发言能力。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社会科学必须做出这方面的贡献,意味着中国社会科学事实上进入到了以探究“中国理想图景和世界理想图景”为核心任务的新时代。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相关的思想背景。这个思想背景同样可以放在1840年以后来观照。我们知道,自中国遭遇西方以降,我们的先哲们都开始思想。我们的先哲们在西方先发国家的外部“刺激”下思想一切,但唯独不思想“思想的根据”。我们要么帮着我们的先哲和西方的学者们打仗,要么帮着西方的学者同中国的先哲们打仗。但是,帮着打仗的“我们”其实是不存在的;由于欠缺对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特定时空中的当下中国的理论关切,“我们”事实上只是中国先哲们和西方论者们的“复印机”或“留声机”而已。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丧失了对中国未来的想象力(因为西方的过去和现在成了我们的未来),也丧失了在西方制度之外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就国内而言,我们****的背景就是经历了30年成功改革的实践。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的短短30年内,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变化之中一定隐含着我所谓的“中国经验”,因为中国并没有遵从西方和前苏联既有的发展模式但是却达到了发展的目的。尽管我们可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强调的单一性经济增长目标所带来的人权问题、民主问题、环保问题等等,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已经在世界上传统最厚重、文明最悠久、人口最多、专制历史最长的国家初步完成了“市场化”的改革,实现了长达30年的高速经济增长。这本身的确堪称了不起的成功!在这些成功的发展经验中,不仅蕴含着中国人特有的运作模式,而且事实上也蕴含着中国人的生存性智慧,而所有这些都是西方社会科学所无法解释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做出自己的解释。就此而言,我始终认为,相对学者的理论性智慧,中国人所特有的生存性智慧在我们改革经验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显而易见,中国社会科学对这方面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这两个背景,我认为,当下中国社会科学最重要的使命是: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争夺。而要参与话语权的争夺,我们必须推动以根据中国而对全球化和世界秩序的理论建构走向世界,以我们对当下中国问题的深度理论探究走向世界,同时推动中国优秀的哲学文化传统走向世界。
  显而易见,这样的历史性要求对中国法学而言完全是适用的。中国法学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西方化倾向”:以“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直接或间接地为我们贡献出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法学在自己的研究中存在着颇为严重的“中国”的缺位: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时时刻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与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一道,我们需要在法学领域掀起一场法学的“知识革命”。这场法学的“知识革命”的核心是通过我们(甚至数代人)的努力建构“根据中国”的法律哲学。首先,我所讲的“‘根据中国’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发现或解读那些对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了或起着作用的有序的“语法规则”,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对那些“语法规则”之于当下中国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进行追究。
  第二,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现、感受和理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治的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以及与此相伴的长期性,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寻一条从当下的中国角度来看更为可欲和正当的道路或者一种更可欲和正当的社会秩序。
  第三,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视作一种中立的技术或实践,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努力把法律从中立技术的观念之中解放出来,并且努力阐明法律是一种政治工具,进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这种政治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做出决断,使法律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行、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
  第四,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诺的价值目标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的具体的社会效果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终极性图景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根据我们对法律制度、法律的实施与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间关系的认知来评价这些法律制度、法律。
  第五,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行、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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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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