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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硕士生说到整合法律教育


发布时间:2007年2月28日 贺卫方 点击次数:1743

 

    我发表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公开声明后,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不少评论者各抒己见,提出了或赞成或商榷的各种不同看法。著名评论家、现任教于美国萨福克大学的薛涌先生发表题为“贺卫方若在美国招生”的文章,把美国法学院的硕士学位招生与中国的实践比较,认为美国的硕士没有如此受到关注,而且说硕士生招生考试博而不专“很难说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他称美国法学院录取学生,“大多数根本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因此法学院招收硕士生应当注重宽阔的知识修养(《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7月7日,更晚近的一篇评论,“如果我在法学院当教授”,《东方早报》2005年8月1日)。

 

    薛先生能够在这里介绍美国的做法,给我们以邻壁之光,借鉴之镜,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他也许忽略了这两个国家之间在法学硕士乃至整个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异,此硕士非彼硕士也。简单地说,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而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LL.M.,被学生戏称做“老流氓”的)却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晚近以来更成为越来越多地面向外国学生的法学学位。导向不同,就很自然地带来学制上的不同:我们的硕士学位要通过三年的修习才能获得(北大从去年开始将法学硕士减为两年),而美国的则只有一年。第三个差别在于是否分专业、设导师,一年制实务导向的学位的确是没有多大必要安排导师,选修几门课,成绩合格,大致上就可以拿到学位了。但是,中国的法学硕士因为是学术导向,导师按专业指导,毕业论文需要显示很大的专业和学术倾向就顺理成章了。 

  

   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硕士学位“含金量”明显要高些。这种差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结构的原因。19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教育时,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具有很大的学术偏向。按照当时的官方文件,“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页630)1978全国录取研究生10,708名,后来连续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计划,到1982年,才上升至万人有余(同前书,页629)。法学方面,直到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设置法律专业硕士(注意:并非法学硕士)提出的意见中还告诉我们,“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法学硕士,供需的差距显然巨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页11)这样的招生规模,跟当时高等院校急需人才的情况相对照,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的学术特质。

 

    不消说,现在的情况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单人民大学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就将达到2,900人,全国数量恐怕要超过30万了。在校生已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其间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论证和整合。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整体缺乏整合导致了法律教育的混乱局面,长此以往,这种混乱不仅会降低法律教育的品质,而且也将对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带来持久的创伤。现在,已经到了法律教育者奋力自救的时候了。在我个人看来,至少像北大这样的学校,必须努力保持法学硕士严格的学术标准,使之成为法学博士的基本来源。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在招生规模、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标准、答辩要求等各个环节上作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法学硕士的成才率。

 

    至于薛涌先生提到的“美国的大学,很少在本科有什么法学专业”,其实不是很少,是根本没有。因为在美国的教育结构中,法学院是一种职业教育机构(Professional Schools),加之理解法学知识所需要的社会阅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美国模式是索性让法学变成一个后本科专业,只招收已经具有一个学士学位——不少人已经获得了某个学科博士——的人们来读法学专业,相应的,三年制法学院的毕业文凭称之为J.D.(法律博士)。这种学位的持有者构成了美国法律职业的主体。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法律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影响极大,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重要造型因素,一国的法律制度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律职业者所受教育的平衡。我们观察一些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们出身背景大抵上是一致的,美国是J.D.,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则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当然要经过司法考试以及随后的学徒研修期)。因此,我们这里未来法律人所受教育的项目品类驳杂,学制长短不齐,直接损害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加剧了司法判决的不可预期性。其实,薛先生的指向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硕士生的层面上,我们必须考虑整个法律教育体制的整合问题。如果把硕士学位淡化,变成一年制无导师的“老流氓”,那么就应该考虑接着把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也顺势取消,在后本科阶段设置三年制的法学院,培养实务人才。至于培养学术人才的主要途径,再设置一种招生数量甚少的法律科学博士。不过,这样一来,我们的制度就完全美国化了。美国化当然也不是坏事,现在日本以及韩国也在转向美国模式。但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同时采纳欧陆和美国模式,两边的好处都想兼得,那样的结果反而是在非驴非马中迷失自己。好像钱锺书先生引用的那个宋代习语,“半间不架”,两边的板凳都想坐,最终却掉到地上了。

作者简介: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法律思想网

责任编辑: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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