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书评   >   《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序三

《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序三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6日 李琛 点击次数:3990

熊琦博士的论文即将付梓,他约我作序。我大概可以算这篇论文创作过程的一个见证人,他是我所见过的唯一一个刚入学就有明确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开学伊始,他就来我的办公室谈论文构想,后来又旁听我给硕士生开讲的课程。每次在办公楼碰到,他都会谈谈论文写作的进展或困惑,他对学术的热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至于有段时间我不得不半开玩笑地劝他“去执”,适当地“放下”论文。这样一篇以热情和严谨铸就的论文值得读者关注(严谨在注解中可见一斑,他对外国文献的引用基本上都用原典),我也绝不想以过于详细的介绍剥夺诸位独立阅读的快感,仅谈一点自己的心得。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该制度的正当性追问,知识的私产化究竟应当是原则还是例外迄今仍无定论。若为原则,则无足够理由不得限制知识的财产化,多多益善。若为例外,则对知识的设权不应超越法律的目标,适可而止。本书提到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其实就是“多多益善模式”与“适可而止模式”之分。由于这两种观点各从不同的价值预设出发(著作权是原则/著作权是例外),故而难以说服对方。

 

熊琦博士试图寻求一种更为实证的路径,以历史考察和经济分析为基本研究工具,尽力摆脱价值预设的“见仁见智”所带来的模糊性,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尤值一提的是,本书所称的“激励机制”,并不是通说中的“激励创造”,而是指“通过权利配置来激励对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投资”,这是经济分析范式得以运用的前提。创造本身既是宇宙的运行方式,也是人类生命力的自然体现,“理性人”假设无法适用于创造者。本书通过对激励对象的重新定位,确保了经济分析的有效性。

 

本书的另一个亮点是关注了权利初始分配之后私人的交易安排。进入数字化时代以来,对立法革新的呼声不断,一端是反映著作权人利益的强化保护的呼声,另一端是反映作品使用人利益的简化传播的呼声。无论哪一方,主流的思路似乎都寄希望于立法对初始权利分配的干预。事实上,现在被法律确认的许多制度都是源于私权主体的商业智慧。早在17世纪,有些畅销书的作家就和书商约定,书籍加印时要另付报酬,版税是商业的发明而非法律的发明。集体管理制度同样是商业智慧的体现。戈斯汀(Paul Goldstein)认为,“如果决定将著作权扩展于交易成本过高的领域,就有可能激发起为降低交易成本所必需的市场力量。”(戈斯汀:《著作权之道》,第200页,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或许,传统版权产业的困境和交易成本问题都有赖于商业模式的创新,立法过于冒进地介入反而有可能窒息商业模式的创新热情。

 

时值中国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启动,相信本书的问世会为我国著作权理论发展和制度设计提供灵感。

是为序。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理事 。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唐守东

上一条: 在事故中重构美国法律

下一条: 法官裁判的实证解构与理性设计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