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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制度的解读范本


——评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04年8月17日 刘平 点击次数:2222


    知识产权,言必称美国,这种现象的确有一定的普遍性。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说,充分反映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和要求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而,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与美国的其他法律一样,美国知识产权法既有联邦法,又有州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法,其体系精深、严密而庞杂,即使对于具有美国文化背景的人来说,学习和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也非易事。由于法律条文多---例如,美国《版权法》的条文数约为我国《著作权法》的20倍,并且掺杂着大量晦涩、冗长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构成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正式渊源,不少学子视学习美国知识产权法为畏途。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种种认识上的误区。这种状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视野。 
    令人欣慰的是,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撰写的《美国知识产权法》正式出版了 ( 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美国知识产权法》是李明德教授继《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出版四年之后推出的又一力做。读了李教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后,我感到豁然开朗,多年来沉积在脑海中的有关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种种疑团一一化解。 
    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学者们发表了不少介绍或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专著或论文,且其中不乏具有真知灼见的佳作。尽管如此,不少研习者仍然感觉到,像《美国知识产权法》这样全面系统地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高水平著作实在是太少了。在此,我仅从版权的角度,着眼于该书的特点,对该书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美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之一是言简意赅。 
    美国版权法的内容极为庞杂,且法律修改较为频繁,对同一个问题,相关的判例常常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让人难以准确理解。然而,该书作者以简洁明了的语言,深入浅出的分析,将美国版权法中极其复杂的问题梳理得条理分明,从而使读者对美国版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例如,有的作品在介绍美国法律怎样保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中的相关权利时,时而说美国主要是通过扩大解释复制权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时而说美国主要是通过扩大解释表演权中的"机械表演权"或主要是通过扩大解释发行权或展览权保护相关的权利,最终让人越看越糊涂,如入五里雾中,摸不着边际。而《美国知识产权法》以区区两万言,把这个问题交代得清清楚楚。根据该书的介绍,版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究竟是何种权利,应由法院在具体的判决中做出解释,而不能简单地说,美国"主要"是以扩大解释某种传统权利的方式来保护版权人在网上控制作品的权利。 
    举案说法,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美国版权理论,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之二。 
    美国《版权法》拥有一千多个条文,其规定不可谓不详尽。然而,该书不是孤立地解释法律条文或抽象地谈美国版权理论,而是通过对一系列典型的判例进行分析,使读者认识和掌握美国版权法的理论和原则。例如,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版权虽然也有排他性,但版权人不能排斥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使该作品与版权人的作品相同或近似---享有版权。这就存在一个在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怎样判断他人的作品究竟是独立创作,还是抄袭的问题。对此,美国的一些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两步法"解决了这个问题。该书通过对若干判例的分析和归纳,使读者对"两步法"的原理和具体应用有了初步了解。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之三是对概念的解释非常清晰,毫不含糊。 
    对版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中的概念不能一味地咬文嚼字,否则就会误入文字游戏的迷宫中,从而丧失对真正问题的把握。例如,过分强调版权客体与版权的保护对象的区分,其实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然而,不一味地咬文嚼字,又不等于不把概念搞清楚。该书对概念的把握非常准确。例如,1946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安斯汀一案曾涉及对"复制"的概念。作者就此指出,该判例中的"复制"(copying) 不等于一般意义上的复制 (reproduce), 前者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复制 (reproduce), 而且还包括抄袭、改编、演绎等。如果弄不清复制(copying)在美国判例中的确切含义,是不可能真正读懂美国判例的。该书能使读者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清晰的认识,与作者对概念的准确把握与辨析密不可分。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之四是客观全面。 
    通过对该书的研读,人们能够对美国的版权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从而解开某些疑团,或澄清某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一些知识产权教科书告诉读者,美国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事实上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一般人格权的国家,如果说美国一方面突出强调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这无疑是令人费解的。而在读了该书之后,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原来,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美国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作为成文法的美国《版权法》没有明确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不等于美国法律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实际是,美国是通过普通法而不是国会制定的《版权法》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换句话说,在美国,作者的精神权利不是"版权中"的权利。 
    《美国知识产权法》是一部介绍和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力作。正如郑成思教授在该书的序言中所说的那样"这是一本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教科书。"除以上归纳的特点、当然也是优点之外,该书还有许多可以圈可点之处。例如,该书对专利、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问题的分析很有力度,限于本文角度与主题 ( 侧重版权评介 ), 在此不一一介绍。当然,"金无足赤", 以本文作者之见,《美国知识产权法》也存在个别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该书对涉及商标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作了详尽的介绍,但对涉及版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则没有涉及。其实,在这方面,美国也有值得重视的判例。 
    总之,虽然存在个别需要改进之处,但从总体上看,《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确是一本上佳之作,作为读者,作为从事民商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希望有机会读到更多这样的好作品。 
     

   转自: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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