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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思辨之光


——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
发布时间:2004年6月10日 杨冠锋 点击次数:2472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全球化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与之契合的知识产权逐渐取代传统财产权成为时代的聚焦点。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寻找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应对挑战,进行制度创新,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家的高度关注。“理性批判精神,就是对传统上被奉为金科玉律、天经地义、无可置疑的观念、信条和思想敢于怀疑、质询、批判,从而谋求新的突破,在真理的追求上得以跃进。”[1] 李扬博士主编的最新力作《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一书便是实践理性批判精神的典范。该书对知识产权学界所关注的上述问题作了深入探讨,著者采撷了一个个智慧的火花,将它们汇聚成一个璀璨的思想明珠,当中散发出理性的思辨之光,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又增添了亮丽的色彩。仔细品味之余,发现该著作有如下之特点:
 
    一、体系结构严谨
  
     严谨合理的体系结构是准确表达理论,严密论证思想的前提和保证。该书遵循“历史——现状——未来”这样一条主线,勾勒出一幅栩栩如生的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图。
    “从历史中寻求相关的经验和考虑,……是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和有价值的维度。”[2] 因此作者对历史上有代表性的财产权合理性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评析: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卢梭和康德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以及20世纪下半叶出现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并且以这几种理论作为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许多知识产权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概括尚不足以反映其本质特征。作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通过与有形财产权的对比来考察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以无形的知识产品形式出现,它没有有形财产的长、宽、高等三维立体空间特征,人们通过感官并不能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而必须通过抽象思维才能加以感受和消费。知识产权客体的这种非物质属性不但决定了它和有形财产的区别,而且决定了知识产权其他一切形式上的特征,所以作者总结出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真正的本质属性,这个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财产权的巨大冲击。作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不仅冲击了传统财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理念和许多基本原则,从而为对传统财产权合理性理论的批判与反思作了充分有力的铺垫。
    其次,作者敏锐地觉察到在当今蓬勃推进的全球信息化进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法律的相当滞后也显得不相协调。因而,作者着重阐述了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造成的危机:在版权法领域,考察了复制技术的变革、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以及自由软件造成的对版权法的挑战;在专利法领域,考察了生物技术专利所引发的法律和伦理问题,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对专利法的震荡以及知识产权标准化所引发的合法性危机。同时,作者潜心研究了知识产权制度在面对这种危机的回应措施。
     当知识经济的洪流向我们滚滚而来的时候,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着一场深刻的创新与变革。如何有效地运用该制度对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使用、传播和收益及相关权利进行配置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作者精心地为知识产权度身定做了一套未来模式。“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信息被使用。”[3] 总的看来,在人们的观念和制度当中,知识产权通过为发明、创造者提供受限的垄断权作为刺激因素来鼓励革新,因而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具有私权的一般特征,即主体追求利益****化的驱动,容易滋生出滥用权利的倾向,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史的考察,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承担着不断寻求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防止权利滥用的职责,因而作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未来模式必然是:以权利范围的扩张为表征,其私权性得到进一步扩展;面对公共产品供不应求的客观现实,基于不断高涨的公共利益需求,对于权利的限制也会逐步展开,使得知识产权在以私权性为主体的同时,伴随着公共利益不断增长,呈现出公权利化的态势。作者在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同时,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四种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新客体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对知识产权新的保护方式进行探求。以法律名义保护高科技成果,需要有新的理论架构和制度设计,作者对知识产权未来模式的高瞻远瞩,无疑是革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次勇敢尝试。
 
    二、思考角度新颖
   
    该著作的匠心独运之处在于以无形财产权理论作为立论基调,阐述了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新生的权利形态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为构建与论证知识产权未来模式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作者新颖的思路跃然纸上。
    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已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非物质性的,众多的无形财产已经不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之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也并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在新技术革命的条件下,存在着单一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所不能详尽涵盖的情形,如商业秘密、生物发现权、域名权等。因此,“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有鉴于此,著名学者吴汉东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记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并且将知识产品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记,主要是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在内的工业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专营资格、特许交易资格、信用以及商誉等。[4]
    知识产权如果要走出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经济、伦理和制度的冲击,要走出合法性危机,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进行自我创新,通过制度创新来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力。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而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5]5无形财产权理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它所展示的逻辑自足性与体系开放性,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拓展夯实了深厚的理论根基。作者从该理论出发,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互联网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四种知识产权新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建议:主张结合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长,规定一种二者的“交叉权利”即运用文化产权与工业产权交叉形成的“工业版权”机制保护制度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主张根据域名无体无形的标记的特征,大胆尝试以特别法的形式设定域名权法律制度;认为专利只着重保护方法和产品,并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作为获得专利权的提前条件,存在公众很容易知悉而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不足,而品种权着重保护材料,提供的种子保藏在保护期内都对公众保密,保护范围比专利宽,因而主张采取植物新品种“准专利模式”;根据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秘密性、新颖性的特点,主张在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独立知识产权基础上,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以专有的商业秘密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进步,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永无止境的。针对技术创新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所创新和发展。作者以崭新的无形财产权理论作为先导,着重解决新技术革命为知识产权带来的问题,凸显出无形财产权理论的巨大适应性和包容力,更是作者在学术上锐意创新的真实写照。
 
    三、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它的发展与经济、哲学等科学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学者们逐渐开始用交叉学科知识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例如法哲学、法历史学等方法。该著作则灵活地运用了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来剖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及未来模式,充分体现出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渊博的学科知识。
    由于新技术革命的冲击,许多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从哲学的角度认真反思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便显得为迫切和必要。该著作通过对近代法哲学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哲学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解读方式,首先,作者对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进行了比较评析。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人获得私有财产,只有劳动才能使人类获得自由。作者认为,该学说蕴涵着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财产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作者充分肯定了洛克的学说不仅为有形财产权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因为按照洛克的逻辑,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劳动是人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了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当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者作了大胆的扬弃,既肯定了马克思劳动本体论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超越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劳动居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起着尺度的作用,劳动的尺度也是人的尺度,同时作者也批判了马克思否认资本、高薪技术以及其他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程中起必要作用的观点,充分肯定了资本及科学技术参与价值创造和分配对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艰深晦涩的“意志——人格——财产”理论里,作者努力发掘出该理论对于知识产权观念的正反两方面的意义。黑格尔关于人有权将自己的自由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从而使该物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的观念表明,人对物具有绝对性和永恒性。作者指出这个思想既解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扩充的合理性,也可以解决当今知识产权领域许多有纷争的问题,例如按其观念,数据库、植物新品种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但与此同时,作者也指出该观念并不符合现代人类的整体利益要求,因为在以知识产品为保护客体的无形财产权领域,将知识信息无限制地私有财产化的后果很可能是取消人们的言论自由,妨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且彻底破坏建立在公平正义理论基础上的现代分配原则。对于卢梭、康德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作者作了简单的概括:财产权的依据是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带有强制性的公意。该理论为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合法性解释——在公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及其法律通过确认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劳动,赋予了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知识产品独占复制、传播等权利。作者还指出该理论的缺陷是否认了劳动在财产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作者不唯书,不唯贤,批判地继承了近代法哲学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哲学分析,将理性的批判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作者还娴熟地运用经济学的知识分析了知识产品的经济性质,区分了市场机制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形式和非市场机制制度安排提出应当根据知识产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制度设置,前者包括了专利权、版权和商业秘密制度,后者则包括优先权报酬制度,国家税收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制度。作者还综合运用图表公式对专利权和版权的具体设计进行经济分析,昭示着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经济合理性。除了上述两种方法以外,作者还以知识产权的一些新制度作为主要考察对象,恰到好处地运用了实证分析方法来论证知识产权的未来模式。
 
    四、紧握时代脉搏
 
    在该书里,作者紧紧把握知识经济的时代脉搏,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表现出敏锐的时代触觉。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深刻的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在法律制度体系当中,知识产权制度与科学技术有着特殊的联系,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机制。在高新科技技术的冲击下,知识产权制度下孕育着一场深刻的革命。作者高度关注高新技术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在知识产权的理论建构上给予了有力的回应。并主张应当正视科技发展对复制权理论的挑战,扩张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但同时也应当有所限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立法的灵魂——利益平衡原则,论证了技术措施权的设置和保护关闭了合理使用的大门,破坏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观点鲜明地指出在新的针对网络特征的合理使用制度未建立之前,应当取消技术措施权;关注实用理性主义理念下自由软件的发展,深刻反思了信息使用与信息共有之间的关系……这种严密的论述当中,字里行间都洋溢着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充分反映出作者对学术前沿问题的敏锐把握和独到见解。
    李扬博士深厚的民商法学论功底使得他在该书当中得以较为广阔而独特的视野进行了制度设计,并且能够游刃有余地驾驭来自实践的理论素材。对先哲财产权理论的深遂反思,对知识产权现状的敏锐把握,对知识产权未来模式的高瞻远瞩——无不在作者激扬文字之间闪烁着理性的思辨之光,它指引着我们去寻求知识产权的光明和未来。李扬博士在该书的后记中深情地写道:“光明总是在远方的远方奔跑,她只属于那种脚步在大地上安家的行者,她总是远离那些什么都不想舍弃的人。为了寻找光明,有的人沉湎于稀有的爱情,有的人投身于宏远的佛界,有的人矢志于艰难的权力。而对于那些不想放逐心灵的人,却惟有知识和思想可以引领他们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光明。”这句充满哲理的话也正是该书的魅力之所在。
 
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注释:
 
[1]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2]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3]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185页。
[4]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74页。
[5] 林炳辉:“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3期。
 
[原载于 《电子知识产权》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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