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书评   >   新经济狂躁后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建构

新经济狂躁后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建构


读《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有感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周佳念 点击次数:3452

                      新经济狂躁后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建构
                           ——读〈〈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有感
                             周佳念
     在世纪之交新经济浪潮冲击下的人类社会,似乎还茫然于高潮时的面热心跳与寒潮降临时的失落慌乱之中。曾几何时,代表新经济无极限增长的预言激励着热钱涌向代表高科技的两大领域——IT技术和生物工程。然而,新经济的火车头在高速前进一段距离后便嘎然减速,随之而来的衰退让消费者的信心指数超出预想地下滑。与技术精英和“新”经济学家的浪漫不同,法学家的反应似乎总是慢半拍,但也许是法学对新兴社会现象固有的反应滞后性,才弥显理性的珍贵。新技术和新经济是被过分宣传的东西,但它同样是被过分低估的东西,它还是个新生事物。它已经带来的和即将带来的冲击,是理性社会必须直面和思考的。人类不能扼杀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这是人类赖以进步的动力,但也不能忽视随之而来的破坏性作用。法学似乎天然地应该承担起这一使命,它不仅要提供对创新者的激励与保护,同时还要避免伴随而生的对人类基本价值理念的破坏。比如,新经济带来的财富的重新分配与人类社会对平等与安全的需要。吴汉东教授与胡开忠博士承担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的《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以下简称《无》书)适时出版,意义重大,体现了法学家人文关怀的禀赋和探索与建构的勇气。
人类发展史中的几次跳跃性进步给人类带来的冲击与反思,构成了我们今天的思想财富,但每次进步都背负着历史的智慧与包袱。对无形财产权制度的研究同样如此,历史能让我们理清脉络,但历史的包袱却不能成为创新的障碍。《无》书的价值首先反映在:对无形财产权制度的框架的构建既反映了前人的智慧,又反映了制度的创新。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在他的《社会静力学》( Social Statics)一书中说,“人对他头脑产物的权利和对他双手产物的权利有同等正当的根据。”对精神财产享有的权利不仅仅是给与创造人和标记人的某种“激励”、“特权”、“报酬”、和一种经过修饰的“垄断”,它更重要的功能乃是确定精神财产权的归属,它确定的更是一种安全的秩序。但它又与确定有体物归属的所有权制度有巨大的差别,并且不能简单地用罗马法既有的无体物概念来予以概括。毕竟罗马法中的对无体物的权利仅是制度产品,知识产品则是一种创造性思维及其表达方式以及识别性标志的精神产物,两者产生机制不同;并且,对精神产物享有的权利范围不限于财产权的范畴,而相当程度上兼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与属性。产生于潘特克吞体系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前提下的财产权制度难以承担精神产品衍生权利的保护功能,而产生于潘特克吞体系之外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能囊括这些精神产品,并且能提供比较周延的保护机制呢?在《无》书看来,答案应是否定的。虽然知识产权现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是,对这一权利体系的范围并非没有歧见。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对此法学界意见尚属一致。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除上述权利类型之外,还涵盖有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对这一范围的概括,学术界争议颇多。至于信用权、“顾客权”、“商品化权”等,更是不能“入流”知识产权体系。因此,《无》书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新型权利,越来越不像其名义上的“母体”。这些权利并非都来自于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创造而产生。“知识产权”一词似乎名不符实,从权利本源来看,知识产权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和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标记、信誉构成。因此,“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
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资的,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保护。有鉴于此,《无》书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利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志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无形财产权”这一概念的提出,显然是企图在知识产权之上建立一个上位概念体系。但对“无形财产”这一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的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的抽象物(如英国)。如何界定无形财产权的范围,以使这一概念体系既能包容知识产权发展之后出现的新型权利,又能区别于广义的无形财产权概念?《无》书认为应从权利的客体范围来界定之,其客体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志;三是经营性资信。第一类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第二、三类产生于工商业经营领域。这样界定无形财产权利,兼顾了我国民法倾向于德国模式的传统,可以在不破坏有体物财产权制度(物权、债权)的稳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非物质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利体系。这一点明显有别于期望打破既有的我们熟知的概念体系、另起炉灶以财产权这一“超级上位概念”来构建民法典中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制度的主张。毕竟抽象的程度受制于构建特定制度的成本与目的,盲目的抽象将因缺少操作性或成本太高而陷于浪漫或无意义。
    《无》书的出发点不仅在于建立一种新的概念体系,其价值还在于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任何熟知尼采、萨特、海德格尔的人,都强调“实践意志”的优先性。《无》书不仅对其理论与设想从历史的角度予以论证,还运用经济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说明实践的意义。另外该理论对具体的无形财产权类型的涵盖性、解释力等也有相当的实践意义。当然,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都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完美的理论是没有的,这也是读者在解读的过程中应该思考的。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上一条: 一部有特色的民商法专著

下一条: 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