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理论法专题   >   法哲学研究范式下的货币权力探析

法哲学研究范式下的货币权力探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5日 林东 点击次数:4847

[摘 要]:
在人类历史的文明进程中,浸满了货币给我们社会所带来的喜怒哀乐,而货币的权力之辙也印踏着古老王朝的兴衰和新旧社会形态的更替,货币彰显着国家权力,也必然要承载着权力“自利”的陋习天性。而对于货币权力的层层剥离也往往会触及到权力的扩张与异化。同时,对货币权力的法学研究应该秉烛马克思货币理论的理性光芒,才或是治理货币危机乃至保障民生的密钥所在。
[关键词]:
货币权力;货币理论;铸币税;经济危机;公民权利

    一、问题的缘起:货币危机与货币权力的失范

    “个人权利之实现,皆需货币才得以成为可能”[1]货币的这些市场功能与经济属性诱使了人们强烈的追逐欲望,尤其是在信用货币时代,这种异常炫目的货币现象淹没了货币的价值属性,使人们忽略了其背后所潜藏着的公民权利保障与国家公权力扩张之间的冲突与博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货币”这一浸淫了财富与利益的社会契约中,其所蕴含着的权利与权力之间对财富的角逐,也越来越清晰地凹现了民主脉络的跳动。

    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货币当局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部门,其权力行为也越来越关乎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也就日益突出。我们知道,在当今社会的信用货币体制中,零通胀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制度基础,高通胀与形式多样的货币危机业已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挥之不去的“噩梦”,人民乃至政府已经不断地被这些噩梦所惊醒。频发的危机就是一场场浩劫,使公民财产和社会财富被其蚕食乃至吞没,进而演化为社会动荡或政治危机,并危及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社会民生的保障。虽然在西方舆论中一直把这些“人间悲剧”标杆为诡异无解的劫数,并把这些错误不断推卸给各种理论学说的不足,日复一日地用一些陈词滥调来掩饰政治文明中的某些缺陷。但正如弗里德曼所分析的,是错误的货币政策导致了通货膨胀乃至危机的产生。既然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是政府不适当的货币政策,制定错误的货币政策就等于在制造经济危机;那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在近代历史中,为什么这些错误与过失却并不是偶发的?而且它业已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刻骨铭心的烙印。

    毋庸置疑,任何社会危机或经济危机的积累与爆发,都是人类社会对科学规律的偏离抑或是违背所致,而权力的失范和制度体系构建的缺陷正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众多危机爆发的最终宿源。在这些周而复始的危机中,人民如同汪洋中的小船——在金融海啸的巨浪下没有基本的抵御能力,也就迫切地寻找着光明的彼岸来摆脱周而复始的危机“苦海”,但长期以来,人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解答或足够的回应。“在10年前的金融危机刚结束不久,就出现过许多关于“全球金融架构”改革的讨论,但那时就有很多希望维持现状的人,这些人都是些美国和其他西方金融市场上的人士、现行体制运行中受益的人们及其政治上的同盟者,他们用很崇高的语言来掩饰自己真实的意图。人们只是一直讨论,讨论再讨论直到危机结束……,1997—1998年危机之后的几年里,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很显然,那时我们采取的措施太小。使得随后发生了一场更大的危机。”[2]也正是感于这种冷酷的“无动于衷”和现实的“麻木不仁”,人民在面对自己财富被一次次洗劫后,对这些巧言令色真的已经厌倦了。我们不禁要反思:在当今时代,到底货币权力的运行体制存在着什么重大的弊端,才导致了货币政策的制定屡屡犯错?张维迎教授就这样评价到:“经济危机与其说是市场的失败,倒不如说是政府政策的失败;与其说是企业界人士太贪婪,不如说是主管货币的政府官员的决策失误。政府应对危机的政策与其说是在解决危机,倒不如说是在延缓和恶化危机”[3]。可以说,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等货币危机的实质是国家货币权力体系存在着问题,是这些深层次的肇因演化为了社会危机、政治危机,并且归根结底地讲是人民贫困的危机,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真正危机的根本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有限的消费[4],这些货币制度所积累的弊端,使人民无法用自己的劳动去摆脱贫困,实现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甚至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也曾在国会作证时这样质疑道,“我们在对货币究竟是什么进行精确定义方面存在问题吗,目前对货币的定义不足以在控制货币供给方面给我们以好的解释”[5]。人民需要对滥发于西方的货币权力运行模式乃至整个货币制度构建进行不可或缺的省思,使其不再沦为人民贫困的根源,并阻断其给我们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进而让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切实得以捍卫,显然,这些能够体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合理诉求真的并不为过!

    二、货币权力的本质:征收铸币税的国家权力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中,货币创造权一直被强化为统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币本身所表征的财富效应,也使其内在地演化成为利益与权力的统一体。垄断货币发行权不仅是攸关国家统治巩固的重要权力,而且能够给国家带来巨额的收入。在经济学领域把货币发行收益界定为铸币税,“铸币税收入相当于一种税收,其“税率”是通货膨胀率,税基是货币存量。”[6]可以说,发行货币本质上就是国家将人民一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转移至国家所有,其本身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获取铸币税的行为。而且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铸币税征收日益成为当今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货币创造”这种财政融资方式中,只要有基础货币的投放,政府就能够以最小化成本得到铸币税收入,货币发行使政府拥有了对社会商品和公众劳务的强大购买力;尤其在预算平衡的戒律被抛弃后,普通税赋已经不能够满足政府财政权的扩张,而在权衡普通税赋收入和铸币税收入的政治成本代价后,政府往往会选择后者,财政赤字货币化也就成为货币超发的动因所在。“对于国家来说,所有形式的货币都是国家的债务,同时,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发行货币是国家运用强制力施加的一种税务负担,政府唯一的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负债”仅是意味着接受公民使用其发行的货币作为纳税手段而已。”[7]

    “税收乃是国家通过征税权,以强制的方式将人民的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始终是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干预。”[8]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赋税征收即国家得以存续的物质基础,又关乎公民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之保障。同时,任何公权力都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都不能回避其他权力机构的有效制约,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国家权力都应该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任何超越人民意志之上的权力不仅缺乏合法性基础,也与宪法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货币权力的专断诱使政府不再担心财政大手开支的严重后果,铸币税的过度获取更是对人民已经决定保留给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直接侵犯,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始终有花不完的钱,另一方面是日益加重人民的生活压力。而在近代以来,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通过货币发行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大手开支,其借口就是通过货币超发的方式来刺激经济的繁荣,以创造暂时性的就业机会来取悦于选民,但这些假象的繁荣并不是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而铸币税的过度索取显然会导致人民购买力的持续萎缩,资本的扩张与人民贫困的矛盾更是无从得以解决。至当前经济社会,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更使政府拥有了逃避、转移财政危机的法力,但最终纸币的泛滥使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等货币危机也如影相随,社会公众的劳动财富也加剧流失。“赐予政府发行货币的垄断权,相当于允许政府对货币资产征税。”[9]信用货币发行促使了货币权力成为了一种“终极性的财政权”[10],其不仅具有着不可替代的能动性,同时更具有着难以防范的巨大侵益性。利维坦的膨胀与金融资本的贪欲使现代政府往往不能够理性克制自己权力的滥用,藉此来追求货币权力扩张效用的****化,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配权。可以说,货币超发所给予政府的源源不断的收入,其实质是对社会公众财富的挤占和转移,而没有受到合理规制的铸币税征收更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直接侵犯;其不受约束性导致了货币权力成为一种“更具毁灭性的征税权力。我们很难找到一种比货币权力更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11]货币权力的异化与滥用让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成果已经面临一种危机,也让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近乎于没有设防的断裂。

    征税是对公民财产的无偿“剥夺”,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征税行为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认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程序基本方面的立法权都应由议会机关保留,”[12]原因就在于“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先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3]同时,因为社会公众的财富并不会因为政府财政扩张的需求而随之膨胀,所以若没有充足的发展来巩固税源,对“民脊”的过度开垦,是一种竭泽而渔的索取方式,也就缺乏了民主国家征税的正当性基础。也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缴付多少。”[14]但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政府往往会滥用自己的权力来汲取超额的社会财富。鉴于此,人民即使授予政府能够利用货币权力达到可欲的收入水平,也须在相应地征税规则和法律保留的范围内达成;否则,人民就不可能阻止货币当局通过印制货币的方式来不断加重税赋,况且这些目的已经被证明了——其仅仅是为了达到政府筹资的需要,而不能也不会促进经济发展或创造更多地社会就业。这一点在1977年5月8日,西方七国首脑在“持续的、非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会议宣言中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通货膨胀不是治疗失业的药方,而是其重要根源之一。”

    “额外印制的通货相当于对通货总额征收一笔税款。如果额外的通货提高物价1%,则每个通货持有人事实上缴纳了相当于他持有的通货量的1%的税。”[15]那么,倡导保持货币币值稳定的最强有力的机制,莫过于把货币发行权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经过人民的认可,使货币创造控制在社会有效需求之内而不是用于满足其他不当利益的谋取。只有此,法偿货币才不仅仅是一种债务凭证,更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的财产契约,而政府才能更好地承担提供健全货币的职责,并成为呵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守护者;同时,政府对货币权力的滥用受到宪法规范的制约,而向人民提供一种权利保障机制健全的货币,也不仅是经济发展与货币价值规律的内在需要,更是人民努力追求期盼的方向所在。可以说,健全的货币发行如同健全的法律制定一样,应该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出发,货币权力的行使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否则无论是利维坦的本性,还是货币权力自身的侵益性,铸币税收入****化都是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面对货币超发所诱发的恶果,货币当局的答复或辩解又往往总是言之凿凿!面对长期以来,信用货币超发所肇始的严重通胀与泡沫经济的周期性轮回,我们仍然看到,这些没有硝烟的“掠夺”就依然使经济萧条与社会失业不断困扰着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乃至贻害着全球经济,进而导致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更近乎为一种奢谈!

    三、当代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法学审视

    随着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在人类文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货币逐渐完成了其向资本的蜕变,使得资本不断欲求膨胀的目的得以强化,而货币权力在当今社会业已成为了一种拥有支配影响一切的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政治权力,并且这种权力足以渗透延伸至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所有领域之中。“货币权力对公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它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了国家的第四种权力。”[16]货币权力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新晋王爵,而资本的膨胀与货币权力的异常扩张进程,也是其侵蚀民主、吞噬自由的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货币是推进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虽然货币很早就全面地发生作用,但是在古代他只是在片面发展的民族即商业民族中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素。……货币制度……从来没有掌握劳动的整个领域。”在现代社会,为什么货币能够“从它表现为单纯流通手段这样一种奴仆身份,一跃而成为商品世界中的统治者和上帝。”[17]这种趋势就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成为了商品,也正如我们所说:资本主义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一旦劳动人口不再作为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不再出卖劳动产品,而是出卖劳动本身,或者更确切地说,出卖他们的劳动能力,那么,生产就会在整个范围内,在全部广度和深度上成为商品生产,一切产品都变成商品,”[18]所以说,“****的交换,不是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同商品的交换。”[17]而劳动力向商品的转变,使货币也转化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这种转变使货币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工具,货币具有了更高形态上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使其对近代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深化,货币成为了一种资产阶级剥夺劳动剩余价值的手段,一种获取财富的权力。换言之,人们在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回资本家手中的货币过程中,拥有资本的人才是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真正主人,这是货币行使自己社会权力的基本形式,货币的拥有者与货币权力的拥有者,毫无疑问,拥有着非常强大的支配与决定权力。

    “只有当货币促使被剥夺光的、丧失生存的客观条件的自由工人形成的时候,货币才起促进作用。但是,这当然不是由于货币为这些工人创造他们生存的客观条件,而是由于货币加速这些工人同这些条件的分离,即促使他们丧失一切财产。”[17]在劳动者与货币资本的对立关系中,由于货币对人们劳动力的购买特权和资产阶级的极力推崇,货币——更确切说已经是资本——最终被推到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宝座。而这种异化的权力就是资本阶层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这也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新晋王爵——货币权力的诠释,“它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或者为维持生计而生产产品的自由。一个政府,能够限制人保留自己产品(他的财产)的权利,他同样能够杀死一个人,肆意剥夺他的生命。有的政府主体虽然没有直接终止人的生命,却限制了一个人的财产权或者自由权。”货币权力就具有那种足以“杀人于无形”的能力[19],故此,可以说随着商品社会的发展,发端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立宪主义已经存在着历史性的不足,货币权力——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魔杖”——而一直游离于宪法约束之外。在货币权力的异化中过多地浸透着资本对人民劳动的剥削,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我们看到,自从资产阶级革命后,许多法学巨匠们为社会文明的进步贡献着自己的思想智慧,同时,立宪主义是一个开放包容、不断臻于完善的体系,更是一个与时俱进、吐故纳新的历史进程。

    在笔者看来,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价值诉求不可或缺地需要对货币权力予以制度性规范,其本质就是逐步确立和巩固人民的统治,最终把国家权力都交还于人民。可以说,对货币权力的规范与剖析,是对已经存在数百年来之资本对人民统治的合理矫正,否则,货币权力的异化与滥用会继续被资本垄断阶层用于对人民权利的侵犯。“资本的合乎目的的活动只能是发财致富。也就是使自身变大或增大”[20],这种资本的扩张进而侵蚀了人类社会的民主根基,危机——通胀危机、金融危机、次贷危机、债务危机、货币危机以及其他掐指可待的危机已经在不断警示着世人:这个时代货币制度弊端重重。而现在人民已经不能够再纵容货币权力的失范与金融资本的异度扩张,使公民权利的保障近乎一纸空文。故此,人类社会反封建时期的立宪思想也或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相应更新,对于在资本主义阶段新异化的货币公权必须将其纳入宪法规制之中,即使这种规制或将斩断一个庞大的资本垄断集团,甚至再次结束一个已经“寄生腐朽”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强大的阻力最终并不能够妨碍人民意志的伸张,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1]。在笔者看来,在反封建专制时期,为对抗和破除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制度,资产阶级需要货币制度来构建整个商品经济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同时,也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发达,货币权力仍然还没有充分发挥其潜在的统治力量,“货币的充分发展——在现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这是前提,”[17]并且“货币作为发达的生产要素,只能存在于雇用劳动存在的地方,”[17]故此,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立宪思想也就并没有把这种权力等列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同等重要的国家权力。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货币权力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也只是刚刚崭露头角,所以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缺失了有关对货币权力重要性的论证,也只是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货币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了较为简略的诠释,而更多地是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置于公民选举和监督之中。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重要特征就是,丧失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者只有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这种对人民劳动力的购买力使货币拥有了资本的能力,并最终走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舞台,封建社会人身依附的等级特权也被货币资本的统治所取代。货币权力已经今非昔比,在人类资本主义阶段已经达求了货币权力的异化,也正是这个社会形态的固有特征把货币确立在了人民的矛盾对立面,“这些矛盾和对立的发展造成了货币的似乎是先验的权力。”[17]货币走向了“神坛”,“货币的特性的普遍性是货币的本质的万能,因此他被当成万能之物,”[22]显然资本利益集团对其趋之若鹫,对之占有欲望甚至会超越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控制需求;因为谁控制了货币的创造权,谁就掌握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命脉和权力魔杖,也就无疑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着真正的统治地位。

    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货币制度确实给公民带来了一种自由,也曾经推动了人性的解放,“货币促使人与人关系中内在维度的改变,既彰显了人性自由,又带来了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转型。”[22]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出卖劳动剩余价值的自由是并不完美的,这种自由的本身就是以人民一无所有为前提的。在萨特看来这是一种“虚无”的自由,一种是绝望地创造的自由,甚至是“恐怖的自由”,而熊彼特则称之为是一种“创造性毁灭”的资本主义过程[23]。货币“在使社会物质变换超越一切地方的、宗教的、政治的和种族的区别方面成为异常有力的因素。”[20]货币在商品世界中所具有的购买力,使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象征,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需求甚至导致了人们对之顶礼膜拜的程度,而这种崇拜实际上已经颠倒了劳动与商品之间的关系,颠倒了人民与货币的关系,使人们认为货币具有“能够把观念变成现实把现实变成观念的普遍手段和能力”[24],货币的异化就反映于“社会关系在以货币、资本为中轴的社会里,由人与人的关系变成物与物的关系之后,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支配着人的意识,并且进一步支配人的行为的社会力量,”[25]当人们对实际商品的物质需求转换为了对货币的追求,货币向资本的转化最终使其从一种手段上升为一种目的;这种目的性崇拜也使劳动者与货币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对立,使货币具有了剥夺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价值的统治权力[25]。可以说,“货币本来是一切价值的代表;在实践中情况却颠倒过来,一切实在的产品和劳动竞成为货币的代表。”[26]故此,依靠出卖自身劳动的人民也就不可能真正作为这个社会的主人,甚至尚需臣服于这种异化的权力;“异化就是主客体倒错。主体创造了对象,本来对象应为主体服务,结果反过来压迫、吞噬和取代主体”[27],这种异化使人民沦为了这个“神”的奴仆,人民主权也就不可能在这种社会权力格局中得以实现,而以其为轴心的民主政治就将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时代也都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代表性权力,“社会中的权力与物理学中的能一样,总是不断地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转变。”[28]基于货币本身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本质维度,资本业已具备了支配生产要素和劳动过程的能力,并成为一种能够获取社会劳动价值的社会权力,而实际执行资本职能的货币更是承载了社会权力的物质载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我可以用货币的形式把一般社会权力和一般社会联系,社会实体随身揣在我的口袋里。货币把社会权力当作物品交到私人手里,而私人就以私人的身份来运用这种权力”[29]随着货币金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日益显现,货币权力在一国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也日趋深化,在目前金融全球化时代更具代表性权力也就是货币权力。“随着生产社会性的发展,货币的权力也在同一程度上发展”[17],货币权力已经成为了与军事权力相并列的国家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0]。对此,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上世纪70年代曾这样形容说:“如果你控制了货币,你就控制了整个世界。”在这种追本溯源的探究语境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货币权力的扩张可谓同步进行的,并且前者为后者提供了辽阔的疆域和肥沃的基础,货币权力愈发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的标志性权力,乃至成为决定社会命运的政治权力。换言之,由于货币向资本的转化和信用货币创造权的垄断,资本垄断集团已经把这种权力异化为了一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真正具有统治地位的权力。

    四、货币权力的法律规制与公民权利的保障

    马克思货币理论对货币向资本转换关系的深刻阐述,揭示了货币不仅仅是一种交换手段,更是代表着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而且这些定义也牵涉到整个现状、阶级的经济、资产阶级的统治等。”[24]并且正是因其真正特殊的“生产和交往的各种关系”本质,赋予了货币一种客观力量,支配人的权力。这也是与西方经济学以及货币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在货币关系中,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养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20]资本对人民劳动的购买力打破了烙刻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特权,这种立宪性规制结束了一个旧的社会制度,但是在人民获得了挣脱人身束缚枷锁的自由时,又走进了一个货币统治的时代,一个被货币资本支配自己劳动进而依赖于、受制于货币资本的桎梏之中;在这个社会制度中,只会是有个别极少数人或能够偶然战胜它们,而获得有限的经济独立(财务自由),——显然像比尔·盖茨这种科技精英不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的最终归宿——而“受它们控制的大量人却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各个个人从属于而且必然从属于它们。”[20]其实在笔者看来,一种社会制度更往往是生活于其中的公民无法挣脱的****宿命,对国家暴力机器的立宪性控制,使人民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得以捍卫和保障,而货币权力的异化仍使更多地社会大众终生难以摆脱“货币金钱”这种外在力量的掣肘。这种权力的失范也就会如同封建特权一样摧残人的尊严,淹没人的本性,乃至毁坏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让人民无法挣脱它的“束缚”。货币已经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中作为一种获取人民劳动价值的权力,一种巩固维系资本主义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若不能够把货币权力纳入到人民意志的约束之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不能够达致到基本的价值关怀,公民的财富也就不会在这种制度秩序中获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人民就不可能走向真正的经济自由,即使一时短暂的富裕也会因为没有安全制度的呵护而最终沦为他人的“盘中餐”。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人民被“缩水”为那么渺小,而货币资本却如此“张狂”,甚至成为凌驾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上的真正帝王,显然,对于这种制度格局并不是人民所能期望的。

    可以说,货币权力的失范使刚刚初具轮廓的民主进程又变得异常模糊,更有甚者的是,货币权力的专断往往为一些金融利益集团提供了政策与制度上的庇护,使后者分食到对社会公众劳动财富的获取,这种异化已经成为滋生不当利益集团的温床。鉴于此,货币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就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公益,保障公众持币人货币权利为宗旨,构筑对货币当局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够确保货币权力更好地履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职责。简言之,通过对游离于宪法约束之外的货币权力予以制度性规范,防范其权力之滥用,****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才能够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地保障,同时也必然有助于提高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有效性,为经济增长和稳定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秩序。

    结语

    货币权力的失范致使公民财产被其无序地征收与隐形剥夺,而无论是基于对政府自身利益的有效约束,抑或是民主制度的弥补完善,都足以成为对货币权力予以合理规制的立论基础。而可信赖的、稳定的货币从本质上讲也是政府对社会公众劳动价值的一种尊重,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同时也是公民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种期望,对政府信用的一种认可。秉承公民权利保障之价值诉求以达致对公众持币人货币权利的有效维护,不仅需要经济学、政治学的共同诊断,还需要在宪法位阶上的有效根治与理性建构。故此,规范货币权力运行机制,构筑有序的货币制度体系或才是荡涤货币紊乱、抑制通胀、治理危机的的路径选择,也是防范这种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德]西美尔.陈戎女,等译.货币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71.[2][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李俊青,杨玲玲译.自由市场的坠落[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209.
[3]张维迎.理解经济危机[J].读书,2009,(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48.
[5]刘少军,王一轲.货币财产(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7.
[6]吉松涛.铸币税货币化与中国经济增长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31.
[7]See A.Mitchell Innes.The credit theory of money.Banking Law Journal.1914.151-168.
[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37.
[9][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斯·M.布坎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31.
[10]See Edwin Vieira.Why Does The United States Need Constitutional Money:Six Questions On Monetary Reform[M].New York:National Alliance for Constitutional Money,Inc,1994.
[11]苗连营,吴礼宁.作为一个学科的货币宪法学[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1).
[12]白彦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政府税收立法权的界定[J].河北法学,2004,(10).
[13][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8.
[14][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13.
[15][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论通货膨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09.
[16]Stephen A.Zarlenga.The Lost Science of Money:The Mythology of Money-The Story of Power[M].New York:American Monetary Institute,2002.651.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71,101,510,40,173,91,91.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53.
[19][美]A.拉尔夫·埃帕森.薛妍译.看不见的手[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14.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8,107,113,114.
[2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9,359.
[23]汪丁丁.货币——相同者的永恒轮回?[A].张雄,鲁品越.中国经济哲学评论:2004·货币哲学专辑[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4,461.
[25]张雄.货币幻象,马克思的历史哲学解读[A].张雄,鲁品越.中国经济哲学评论:2004·货币哲学专辑[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94.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
[27]郭富青.论法权形态异化的本质及其法律矫治[J].河北法学,2007,(11).
[28][英]伯特兰·罗素.吴友三译.权力论——新社会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17.
[30]张宇燕.角逐货币霸权[J].商务周刊,2009,(5).

来源:《河北法学》2014年第8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丹

上一条: 中西历史情境中“民法”之共同核心研究

下一条: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法律与文学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