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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议完善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8日 杨立新 点击次数:2832

 

     2003年3月,我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访问,与法学院教授和加州首府萨库尔曼头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谈,深入讨论了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交流了中、美侵权行为法的经验。其中美国司法实践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损害事实和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专家证人制度,引起我的极大兴趣。我认为,这个制度是一个很科学、很先进的做法,对于正确认定侵权案件(包括违约案件的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我国的司法实践所借鉴。


     恰好,《人民法院报》最近也刊登了我国有的法院采取了与此相似的“专家辅助人”的做法,作了有益的尝试。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理方某诉某医院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焦点为医学专业技术问题,涉及到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法院委托骨科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该专家向法庭出具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该项事实也经过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做出了法医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认为;“杨某作为骨科专家,其根据多年临床经验结合本案事实作出的分析意见,具有权威性,其分析意见与法医学鉴定一致,可作为意见证据予以采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审理孙某诉某超市损害赔偿案,孙某到该超市购物,在42号台结账时,邻近的一个结账台上的一个大可乐瓶爆炸,可乐液喷射到孙某的身上,使孙产生头痛、耳聋等症状,诊断为爆炸性耳聋。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认定这一事实意见分歧,争执不下。被告聘请了一位资深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出具了该医院的诊断结论只有定性诊断没有定量诊断鉴定,因而认定对受害人造成爆炸性耳聋的后果证据不足,提出了“受害人的损伤与可乐瓶爆炸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法院判决认定爆炸造成原告的衣物损坏应当赔偿,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0元。(上述两个案件的报道参见《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8日第二版《请专家说话解疑难问题》)


    我在美国访问期间,也旁听了一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庭审,案件虽然简单,但却是陪审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原告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被后车追尾,受到轻微伤害。原告在起诉中诉称其颈部受到损伤,颌骨功能受到损害,经常在嘴张开的时候,就无法闭回去,造成严重痛苦。被告主张原告无此伤害。陪审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同时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证明自己一方的主张。最终,陪审团确认原告部分诉讼主张不成立,仅仅就原告的其他损伤赔偿10000美元,对于颌骨损伤的事实不予认定,并对该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个案件与江东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案情非常相似。 
                       
                        
    美国法院审理的这件颌骨损伤损害赔偿案,就是典型的专家证人在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情形。在这个案件庭审结束之后,我和审理本案的法官进行了座谈,详细地讨论了美国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具体内容。我国法院上述两件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做法,与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有所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的不同做法,恰恰是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以求在将来的实践中更加完善,同时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能够使专家证人制度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一个完善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应当解决以下问题: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问题。我们讨论的不是全部的专家证人制度,而仅仅是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因为在这种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事实认定、实际损失范围和赔偿责任数额,都是由当事人主张,法官根据证据认定,没有引进专家证人制度,即没有由专家证人参与这些事实的调查和证明。对此,法官自己可能不会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在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是也没有其他必要的证明手段。这样做的结果,难以保证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合理的、公正的,有些时候当事人的意见也比较大。在厦门同安区法院和宁波江东区法院审理的这两个案件中,尝试专家辅助人的做法,请专家在损害赔偿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提出权威意见,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就说明了专家证人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调查事实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这种尝试虽然是初步的,是试探性的,但确实是具有意义的。在这样的做法上再进一步引申和完善,就可能建立起我国的损害赔偿案件的专家证人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损害赔偿案件需要专家证人证明的事实有三种:

 
                        
    一是损害事实的认定。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需要专家证人解决的,就是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如果是数个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那么每个行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究竟是何种程度,都需要专家证人出具证明意见。


    二是损失范围的认定。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失范围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实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这个事实也是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最容易发生争执的问题。专家证人对此提出专业的、权威的证明意见,有助于法庭作出准确的、权威的认定。


    三是赔偿数额的确定。确定判决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对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争执的最终解决,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一方的法律制裁。专家证人参与意见,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准确确定赔偿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有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当涉及到损害赔偿案件的这些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供专家证人的名单和证明的内容,专家证人应当出庭,向法庭做出自己的证言。 


    二、专家证人的资格 


    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专家证人的资格。不具有这样的资格,不能作为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的资格,就是在认定上述损害赔偿案件的事实方面所具有的权威和能力,能够向法庭提供权威的意见,为法庭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依据。例如,权威的医学专家,能够为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提供专家证言。资深的律师和退休、离职的法官,可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认定的专家证人。任何一个领域的权威专家,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家证人的资格。在美国,向我介绍专家证人制度的专家之一,就是加州大学戴维斯法学院的教授,他原来是法院的法官,又当过律师,现在做法学教授,是专门研究损害赔偿法的专家。他说他经常作为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聘请出庭作证,证明损害事实问题和赔偿责任问题。在东江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被告聘请资深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具有专家证人资格的。同安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所邀请的骨科专家做专家证人,也具有专家证人的资格。


    专家证人资格的认定,由审理本案的法官认定。当事人提出专家证人的名单,并且说明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法官认为符合专家证人要求的,即可确认其专家证人的资格,准许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为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三、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 
           

     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专家证人是当事人一方聘请的证人,而不是法庭或者法官聘请的证人,因此,与法庭指定的鉴定人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人制度,是由法院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在前述的专家辅助人做法当中,也是法院聘请的,是受法庭的委托向法院提供专业的意见。专家证人制度不是这样产生的,他并不是受法院委托,而是由当事人聘任,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明。因此,专家证人证明的,是受委托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损害赔偿请求作证,证明受委托的当事人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法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或者确信对方当事人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至于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是不是要付费用,应当是肯定的,但是专家证人无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是允许的。


    其次,专家证人作证,应当当庭进行,在法官面前作证。专家证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法官应当审查其专家证人的资格,符合专家证人资格要求的,可以出庭作证。专家证人作证,一定要在法庭当庭进行,在法官面前和对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面前进行,而不是仅仅提供一个专家证人的证明意见。在美国,专家证人的证言要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向陪审团作证,由陪审团确认专家证言的真伪。前述的两个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不清楚是不是在法庭上提供、在法官面前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面前进行的。如果不是这样进行的,其证言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

        
    再次,专家作证的证言,应当采用对抗式,而不是一方作证之后,法官对该证言直接进行判断。专家证人作证提供证明,不仅要在法庭进行,而且还要实行对抗式。这就是,因为专家证人是当事人一方委托的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的,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委托专家证人,为其诉讼主张及事实或者反驳的主张及事实提供证明,因而就形成了对抗性作证。原告提出其诉讼主张,提供专家证人关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证明;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其事实,被告提出反驳的专家证人提供反对的证言;形成对抗性的意见,使案件损害事实认定和损害数额的认定理由和根据充分说明,以供法庭确认案件事实。前述法院两个案件的做法,都是只有一方“专家证人”提供意见,没有形成对抗性的意见,因而其“专家意见”的真实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核实,专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办法得到确切的印证。


    最后,专家证人作证也应当质证。对于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也应当当庭进行质证,这也是核对和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办法。这就是,在一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提出证言之后,准许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提出意见,针对其证明的内容,提出反对的意见和证据。经过多次质证,就会为法官对证据真伪和证明力做出判断提供充分的根据。


    四、专家证人证词的判断和采信 
                        
            

    对于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法官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证明,进行综合判断,决定采信哪一方的证言,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证人的证明,对事实的真实性和损害赔偿的真实的数额做出决断。


    专家证人也是人,其提供的证言也会存在误差,也要进行审查和鉴别,以确定其证明力,不能因为专家证人是专家,就对其提供的证言不必审查而直接采信。事实上,就是对司法鉴定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也必须经过法官的审查,以确定其证明力,也不是直接采信的。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之后,经过质证,与对方专家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对,以及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确定专家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正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正义网2004-7-30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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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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