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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制度中关联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 肖建华 点击次数:3280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说,证据的关联性表明一个具体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实质的意义。
   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的证据法研究最为发达,研究其有关证据关联性制度,对我国证据制度中相关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

   运用证据的关联性来证明案件事实,或判断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是证据关联性的核心问题。因为英美法系所言的直接证据只包括目击者的证言,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最具有关联性;除此以外,都属于间接证据,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相对就比较小。所以可以说,关联性问题是与间接证据相联系而产生的,因为关于实质性问题的直接证据总是相关的(有证明性),而且将被裁决可以采纳,除非它与某些特殊的排除规则发生冲突。

   认定事实时,不可忽视间接证据对于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在证据关联性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完全依赖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非常频繁。

   如果提出的是直接证据,法官仅关注其是否与最终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如果提出的是间接证据,法官不仅关注实质性,还必须确定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性。就间接证据而言,推理的步骤越多,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性越弱;每个推理环节的概率越小,其证明性越小。

   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大多数学者主张,证据关联性问题既靠逻辑推理,也应依赖于经验法则。就具体的判断基准而言,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认为,检验关联性应当判断三个关键性问题:(1)所提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问题是什么)?(2)这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吗?(3)所提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它能帮助确认该问题)吗?构成相关性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这项证据对于它所要证明的对象假定具有证明价值;并且(2)所要证明的假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具有意义。这就是关联性所包括的实质性和证明性两个基本要件。

    一、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欲证明的是不是争议事实,然后再判断证据与争议事实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就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确定待证事实范围之后,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在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实质性时,法官依靠逻辑推定和经验法则。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不可推翻,事实推定可以推翻。经验则是事实推定的一种,因其特别重要而受到特别的重视。法官们在裁定大多数相关性问题时大概都根据:(1)关于所提证据的“感觉”;(2)已确立的司法判例或法典化规则。法官有时对证据有一种感觉、一种直觉的反映,其基础是他们的经验、常识,以及有关世界变化方式的指示。由于英美法是判例法,如果法官能找到由其他法官在以前某个案件中就相似或相同的证据作出有相关或无相关性裁定的判例,那他们肯定就能极为容易地解决相关性的难题。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总是努力在以前的判例或者法典中找到相关的根据。

    二、证明性的判断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归根结底,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问题上。概括地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有两种不同方式判断间接证据的证明性。

   第一种是直线式,即根据间接证据所形成的推论,再形成层进性的关系,推论出最终案件事实的一种方式。美国学者格雷厄姆·利利曾举例生动地说明该论点。“一个男子写情书给一个女子,就有可能爱上她(假设一);……一个男子爱上一个女子,就有可能要独占她(假设二);……一个男子爱上了一个已婚女子并欲独占她,就想除掉她的丈夫(假设三);……一个男子想要除掉他所爱上的女子的丈夫,就有可能打算这样做(假设四);……最后,一个男子打算除掉他所爱女子的丈夫,他可能就是杀人凶手(假设五)”。就此例来说,假设一的证明性非常强,但是后几个假设的证明性就非常弱,但总体而言,该情书具有关联性。

   第二种是并列式,即间接证据可以推论出类似事实就具有关联性的方式。例如,甲与乙订立一项口头租约,乙授予甲在其土地上夏季放牧牲畜的权利。随后,双方就乙是否保留其自己的一定数目的家畜在出租土地上放牧的权利而发生争执。有以下几个证据:第一,当事人双方在前几年夏天曾就同一块土地订立类似的租约,而乙曾保留其放牧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双方在一年夏天曾就不同面积的土地并以不同的条件订立租约,但乙都保留其放牧的权利。第三,乙在几年前曾以相同面积的土地租给丙,而在与现在这次同甲订立的租约相类似的租约中,保留其放牧的权利。第四,乙在今年夏天与包括甲在内的许多人订立了几项租约,租约条件各不相同,但是在其中五项租约中,乙都保留了放牧权。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关联性的程度与该项租约履行条件近似情况成正比。由于条件相似,第一项间接证据与第三项间接证据具有更强的关联性;由于条件不同,第二项和第四项间接证据就很难证明乙保留了放牧权。

   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证据关联性及其证明度与证据所依托的条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因此,法官在判断证据关联性时必须审查证据赖以生存的条件。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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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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