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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发布时间:2004年5月26日 蔡守秋 点击次数:5031


   任何有生命力的学科都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独特的基本理论或核心理论,缺乏独特基本理论的学科是不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短命”学科,各门法律学科或分科也是一样。在前阶段,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主要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分析和法律制度研究的应用性研究,较少涉及或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对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思考,远没有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长期处于缓慢发展阶段、环境资源法学一直没有真正成为一门法学分科的重要原因之一。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国内形势及所面临的国际形势都在发生深刻、巨大的变化。在国内,我国正经历一场包括绿色革命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刻变革。在国际上,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同时,也对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主要表现形式和调整手段的法律提出了变革的要求,现代环境资源法开始进入可持续环境资源法时期。这些都对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即努力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把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治秩序建立在环境资源法学的牢固的理论基础之上。环境资源法学只有形成富有特色的基本理论和理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进和发展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教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工作。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对于改进环境资源法教程、改革环境资源法教学,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实行环境资源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资源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资源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形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对环境资源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具有直接的影响。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的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资源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道德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2] 、《环境正义》[3] 等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著作相继出版,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现代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资源法实务的专业环境资源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资源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资源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资源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资源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加速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形成。  

在我国,由于十年动乱等历史原因,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发方针以后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才开始把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广大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紧密联系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本学科发展的实际,同时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实践两个方面开展研究,有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领域的空白,有的成果提出、探讨了具有基础性、前沿性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构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这门在古老的法律学中最年轻的一个分支学科,正在努力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基本规范和理论体系,并日益显示和发挥出它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作用。  

     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资源法(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或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正在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资源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在中国,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即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学科)已经得到国家的正式批准。  

但是,以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目标不够明确、集中,并且呈现出如下状态:对实践问题的应用性研究多于对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对外国环境资源法的介绍性研究多于比较性研究,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的介绍性研究多于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的研究;翻译介绍国外环境资源法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较多,翻译国外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原著或理论探讨文章较少,探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论文较少;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学科的相关成果介绍到环境资源法领域的研究较多,对环境资源法自身所特有的理论研究较少;研究的理论问题比较分散,没有形成构筑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和合力。相对于早已形成理论体系的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二级学科而言,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远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学理论体系。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开始重视对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发表了一些介绍国外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探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论文,但离形成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构筑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和生态化时代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关跨学科知识的交叉和综合化。环境资源法学是有关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为了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独特理论,需要从当代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理论、环境科学、自然哲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学科吸收科学、合理的理论营养,需要从当代自然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科技法等部门法学中继承有益的理论成分,需要研究与其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包括环境政策科学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政策、比较环境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环境资源管理(包括环境资源管理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资源管理、各国环境资源管理比较研究等)、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为了构筑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首先应该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标准,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统一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既要体现对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学基础理论等)的合理继承和统一协调,又要体现对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突破,要对整体法学基础理论做出新贡献、新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的关系(突出部门法学理论的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既要体现对其他法学分科理论(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的联系,又要体现对其他法学分科理论的区别,应该重点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相区别的理论,形成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专门理论。  

第三,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非法律学科的关系(综合性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特别注意以法学为基础,吸收其他非法律学科(如生态学、生态哲学、自然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伦理学等)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应注意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和综合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思想成果,实行开放式的研究、综合性的研究。  

第四,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与环境资源工作实践的关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不能仅从法律本身或个别人的主观意志出发,而应当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关系出发。环境资源法的基础是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等物质生活条件,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是决定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决定因素。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应该服务于环境资源工作的实践,既要联系当前实际、服务于当前工作、注意当前效益,又要联系今后的发展实践、服务于未来事业、注意长远效益,既要努力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起到理论指导作用、先导作用、诱导作用、预测作用。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和理论体系一定要联系当前工作,但不宜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视为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解释和宣传,而应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第五,正确处理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与研究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关系(接轨原则)。首先应该坚持以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为主,着重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体系、原则和制度,中国各种环境资源法规的条文解释和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以及港、澳、台的环境资源法,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同时应该注意,环境资源法学是全人类的宝贵财产,应该将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与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研究结合起来,做到洋为中用,努力搞好中国环境资源法与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协调、接轨和趋同化。  

第六,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关系,着眼于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就是以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环境资源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环境领域的行为规范、秩序规范,它不是某个理论家或法学家的理论观念或理论体系,宣传和贯彻实施环境资源法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遵法守纪。环境资源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它的发展既有来源于实践的动力,也有来源于理论的动力。环境资源法学属于科学或学科的范畴,它以研究、解释、阐述本国的、现行的、正在实施的国家环境资源法律为主,但也研究、解释、阐述国外的、历史的、将来的环境资源法律;它有不同的学派和理论,其中专门研究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部分具有哲学的、文化的意义,也可以称为环境资源法理学或环境资源法哲学。环境资源法理学或环境资源法哲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领域,从环境资源法学的长远发展出发,法学家和理论工作者应该重视并深入研究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问题,即对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起长远影响、根本影响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例如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特有的价值观念(环境资源价值)、伦理基础(环境资源伦理道德)、哲学基础(自然哲学、生态哲学)、物质基础(这里主要指环境保护事业、绿色运动、可持续发展变革运动)等问题。  

第七,要重视用于解释、解决当代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创新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于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创新,即解释、解决传统法学理论或其他法学分科理论所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新现象、新观念。例如社会生态化、贸易绿化、绿色革命、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和绿党、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克隆技术和遗传工程、动物权利、越境污染、全球性环境资源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沙漠化、全球水资源危机、公海保护、外层空间保护)等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第八,要着力研究解决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关键、最核心的理论问题(核心原则),即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法学分科区别开来、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建立起来、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长期坚持下去的理论。这就是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应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环境伦理学和现代环境科学中的精华作为其认识论,审慎地吸收国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成果,逐步提出富有特色的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李鹏委员长指出:“今后,在继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中,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4]李瑞环主席更加明确地指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5] 无论是“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还是“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从法学调整理论的角度看,就是肯定和发挥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九,要围绕核心理论形成一整套理论观念(配套原则),即围绕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形成一系列学术规范(指术语概念)和理论要素。例如,环境资源法学的价值观(环境价值)、伦理观(生态伦理)、权利观(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义务观(环境保护义务)、正义观(绿色正义)、公平观(绿色公平)、效益观,以及公众环境参与和公民环境诉讼、代际权和代际公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三、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研究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目标是形成区别于其他法学分科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而要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就必须确定该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便集中研究力量攻关、在环境资源法学界形成合力。  

关于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组成和要素,目前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认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可以分为应用理论(即解释、阐述、宣传、运用现行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理论)以及纯理论(即环境资源法理学或法哲学)这两大部分,也可以分为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三个部分。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起码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与环境资源法有关的自然法学理论和其他有关法学理论;环境价值观和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资源法与环境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与环境政策、环境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环境正义、环境公平和环境民主理论;环境权利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权属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史(涉及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规律和解决方法,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和特点,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资源法术语概念体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环境资源立法与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和构成;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资源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体制、行政责任体制和刑事责任体制;实行环境资源法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环境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理论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学的核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3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认为: “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6],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7]。对上述3种法律关系,相应地存在三种法学理论。第一种法学理论是专门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它们只承认、只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将法律规定的所有关系一概称之为“社会关系”,即使奴隶社会或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中规定的人与动物、人与土地的关系等“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被视为或拟人化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第二种法学理论是专门研究物与物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他们将法律中的人都视为物或政治动物,这时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他们对人与物不加区别,对法律上的“人”没有明确的界定,将人与物都理解为自然,实际上这种理论将一切法律关系都理解为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三种法学理论是既承认、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又承认、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这两种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可以同时存在于法律之中。  

环境资源法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环境资源法学经过许多环境资源法专家的长期摸索和反复探讨,正在形成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核心理论,这就是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这种理论是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事业、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环境资源法治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共同交叉发展的产物,有着丰富的理论源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其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环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强调政治和阶级斗争,与之相适应,中国的法学理论也主要研究和强调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人关系和阶级斗争的理论。久而久之,这种现象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似乎马克思主义只是研究人与人关系和阶级斗争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从来都没有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其实,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社会方面所创造的优秀成果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思想,是有关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念[8]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只有将环境资源法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形成适用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特色理论。  

另外,自然法学理论也包括相当多的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有待广大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工作者去挖掘、整理、继承和发展。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法学基本理论、其他部门法学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建立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以其新的、独特的理论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并使暂时没有纳入法学基本理论的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将环境资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联系起来、区别开来的理论。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形成、评价各种环境资源法律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价、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依据,凡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或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或凡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都属于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或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抓住的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一,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矛盾,因而是对环境资源法起长期作用、总体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资源法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有关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学理论将成为推动当代环境资源法向着更加科学、完整、综合、独立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二)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构成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基础的主要有环境资源法学的思想史、法哲学、价值观、道德伦理观等理论观念,它们主要解决环境资源法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任何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理论都从人类思想史的研究中获得营养,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都离不开对该理论的思想史、发展史的研究。环境资源法学是人类的一种思想认识路线、文化成果,应该从认识路线和哲学角度去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人类中心论与自然论,“极端的自然论”和“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人与自然关系及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思想史,包括古希腊自然哲学、各种古代宗教思想、西方唯心哲学、中国儒家道家学说、中国宋明理学在内的学说。  

现代经济学和伦理学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是对环境资源价值和环境伦理道德的承认和发掘。据1997年5月20日《科学时报》(Science Times)和最近的英国《自然》杂志所发表的论文资料,地球平均每年向人类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总价值高达33万亿美元,超过全球各国年国民生产总值之和[9] 。一些生态学家甚至认为,环境具有“无价”的价值即用传统方法无法计算的价值。自然环境具有内在的价值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和国家所认可,也已经成为某些法律条文和国际条约规定的观念。与环境资源价值观相联系的是环境伦理道德。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尊严,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人生活于自然环境之中并从出生至死都蒙受自然的恩泽,人必须尊重和热爱自然,将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人的行为准则。  

在包括各部门法学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学理论发展史上,道德和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民商法、婚姻家庭法、人权法等法学理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基本特征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的道德。环境资源法学也与其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这就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又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只有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资源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治国家和环境资源法治社会。因此,环境道德伦理是环境资源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的、独特的理论观念  

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理论观念主要有目的论、主体论、权利论、义务观、绿色正义论、环境公平论、环境民主论等。  

研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包括立法目的的一元论(一个目的)和多元论(多个目的)、主次论(以某一项目的为主)和并列论(多个目的并列)、直接目的论和间接目的(又称隐藏目的)论、根本目的论和阶段性目的论、表面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目的)论和实质目的(又称隐藏目的)论。例如,对“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利益和环境利益(包括非人生命体、自然体和生态系统)”等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当代各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无不将保护环境资源、生态平衡与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作为立法的目的和任务;许多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律和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政策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同时保护人与环境、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明确提到环境利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生态自然秩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保护和改善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保障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防治各种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自然灾害;保护和改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权利,促进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生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符合环境规律(指人与自然相处的规律)和绿色正义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同于民法主体的内容和特征。应该从法律主体和组织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对环境资源法律主体进行全过程的深入研究。例如,研究行政组织(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等按行政系统运转的组织)、企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按市场规律运转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种民间团体、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这三大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研究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人类、自然体等主体的性质和特点。近几十年里,一套新的组织制度工具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吸引了世人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就是包括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及其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如果说政府和国家机制、企业和市场机制分别构成了两大部门的话,那么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机制就构成了第三部门,即非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环境组织是人们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兴的、有效的、 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的、不可或缺的组织方式,是自然体、非人生命体的代表,为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公众诉讼、环保团体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工具。为了正确引导和发展这一第三领域,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有效的规范非营利部门活动和行为的政策和法律。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整个法学大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从环境资源法学的角度对法、法治、 正义、 自由、人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规范等法学重要概念、术语进行新的解释,做出新的贡献。随着西方现代生态伦理的新思想的传播,其所倡导的生态利益观和生态权利义务观已成为西方现代生态法、环境资源法重要的哲学依据之一。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包括:环境权的种类、内容、性质、特征、作用、意义和补救;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财产权利、生存权、人权、生命权的关系;环境权的各种主权和派生权,包括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代际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排污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等),特别是宪法中的环境权、公法(行政法)中的环境权、私法(民法)中的环境权;环境权的实施,排污许可证市场和环境产权交易;从可持续发展出发,结合市场经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对自然资源产权、自然资源行政权、自然资源环境权、自然资源权利救济等各种自然资源权利进行了研究探讨。应该研究环境公平、绿色正义、环境民主、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比研究)和代际公平的伦理与法律基础;研究环境信仰、言论、结社方面的民主化;在环境资源法规中应该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有权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群众组织,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应该重视研究绿色正义、自然体的权利、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处等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正义”历来被法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环境资源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可持续发展法、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环境资源法中其他新的概念和原则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在80年代提出并逐步推广的新的社会变革运动,是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和发展理论。江泽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讲话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到1996年已经有150多个国家成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许多国家制定了体现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将环境资源法扩大为可持续发展法,或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指导思想纳入环境资源法领域。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 。1998年以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经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和战略的推广与普及,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已经兴起有关可持续发展法或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争鸣。有的学者提出了“可持续性的法”(Sustainability Law)的概念,《保护地球》已经列出“可持续性法”的起码原则或内容 。有些学者主张用“可持续环境资源法”来代替“可持续发展法”,美国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已经在1993年推出《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专著,有的国家、有的大学已经开设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法讲座或课程。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含义、特征和体系;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环境资源法学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影响,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热点和动向(如综合化、经济化、民主化、科技化、全球化等)与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思想的关系;可持续环境资源法(包括可持续发展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原则、体系、制度;可持续发展法与贸易法和人权法的互补;可持续自然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能源法、城乡规划建设法、区域发展法等。  

(五)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概念、性质、特点和基本原则  

要以新的观念、继续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内涵,并以其为核心形成一整套富于特色的环境资源法专门术语。环境资源法除具有法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它以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标志。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原则。第二,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将经济、社会和环境一体化,将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一体化的法律。它包括有关环境与发展这两大领域、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大关系的许多法律和许多内容,它强调的是综合决策、全面规划和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协调发展是其宗旨。它综合了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调整方法,涉及到经济的、生态的、科学技术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规范。第三,公益性。它既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也反映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既为当代人服务,也为子孙后代谋利,为全人类服务。第四,科学技术性。它将政治性、社会性法律规范与科学技术性规范统一起来,既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反映自然生态发展规律。第五,可持续性。它将长期地存在和发展下去,将伴随着社会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基本矛盾、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第五,环境资源法在其产生、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反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目的、态度和认识,主要是:第一,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又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社会和环境一体化原则”。第二,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又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与保护、改善活动的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环境与发展领域内部四类主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又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四,责任原则。它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等原则的概括,是使造成环境问题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第五,民主原则。实行民主原则是由可持续发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它是正确处理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少数和多数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环境污染破坏者与环境资源保护者的指导原则,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发展权的需要。第六,其他原则。  

(六)研究环境资源法体系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规模和内容直接关系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范围和内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市场,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和第三次产业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这要求在法律领域建立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实现环境法治要求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公平的,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因此,应该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概念、内涵、范围、构成和内容等问题。  

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和区域流域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法(又称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以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和科学技术法(包括发展规划、清洁生产、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等法律);以协调人口和环境发展政策、协调社会发展和环境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及社会保障法。  

目前应该注意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相互关系及一体化的理论研究。研究如何改变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土地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管理部门存在“部门性立法”、管理职责交叉,法学教学中有关环境资源法内容重复等现象。比较、综合研究各种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变化和发展过程,研究环境、自然资源、国土、土地等的自然社会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研究环境资源法、资源法、国土法等有关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特点和相互联系,如何将上述各有关法律部门结合成从形式到内容都一体化的“环境资源法”,为健全环境资源法理论和体系,为国家组织协调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综合管理,为改变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为法律教学中合理安排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课程,为今后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法学分支的进一步发展和理论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咨询意见。    

(七)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为了提高对各种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必须研究制定和实施一整套环境资源管理的具体的法律制度。为此,必须研究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特征、要件;指导建立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原则,如利益平衡原则、一体化原则、环境公平原则等;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利益调节、平衡机制,各种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如何建立建全部门合作与协商机制;有关土地资源、水资源、大气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旅游资源等各种资源的法律制度;综合决策制度,综合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综合许可制度等综合性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水资源分配等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征收排污费、总量控制、流域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场化,境外废物转移管理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公众参与等制度。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和健全,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黑名单”制度、达标排放制度等。环境法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几乎所有的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都有改进或创新。目前应该注意研究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和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加强对综合决策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重大制度、新制度的研究。  

(八)研究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研究环境资源责任体系,包括环境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特点及其原理,政府、公民、单位等各种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研究。研究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研究建立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包括责任原则、目的、作用、范围、特点等,包括传统损害责任(因环境污染破坏所造成的对财产和人体的损害的责任)和环境损害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包括私法救济、公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等救济途径;在私法救济上,如何促进公民诉讼和确定赔偿标准;在公法救济上,如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逐步制定《环境纠纷处理法》和依法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补偿制度;如何将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与环境资源法的中的其他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使环境民事责任体制成为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手段;如何实行责任个别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财务保证、责任保险、行为补偿、社会安全等制度密切衔接;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如何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何扩大公民的诉讼权、促进公民诉讼、集团诉讼。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包括环境刑法的体系,环境犯罪的构成,罚金刑、资格刑,“危险犯”和“混合过错”,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研究越境污染的环境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国家海洋跨界污染责任、“对一切”的义务。  

(九)环境资源法执法的理论研究  

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内容非常丰富。例如,研究环境资源执法与立法、管理的关系。研究环境资源执法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执法的体制、组织机构、执法的职能结构和职权划分等问题,如何应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促进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如何强化国家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加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研究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职责,加强环境资源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环境资源法的行政执法理论,包括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对象、范围、主体、管辖、程序、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研究各种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包括环境行政奖励、处分、处罚、许可、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点。研究处理环境资源行政纠纷的理论,包括处理纠纷的原则、组织机构、方式和程序;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环境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司法理论(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包括司法的对象、范围、特点、主体、管辖、程序、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研究环境警察、环境资源法庭的性质、功能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促进环境资源法诉讼。研究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公民诉讼,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制度保障。研究重要的、新的执法问题,如流域执法研究,现场执法研究,跨地区、跨流域的执法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具体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研究;重要案例研究;环境资源法实务研究,包括律师、公证、咨询、法律援助等。  

(十)外国环境资源法和比较环境资源法研究  

比较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研究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特点;各国环境资源法(包括理论、立法、执法等)的共性、差异、相互影响、协调和趋同化,特别是将各国环境资源法与中国环境资源法进行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俄罗斯、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包括理论、立法、执法等)研究,特别是其特色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外国环境资源法中新问题或热点问题研究;国外环境资源法学流派的研究;翻译、评介、出版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外国环境资源法律和法学研究成果。还要加强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环境资源法及其法学理论的研究,对台湾、香港、澳门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不属于国外环境资源法的研究范畴,但可将其作为不同法系或区际环境资源法进行研究。  

(十一)国际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  

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渊源、体系、特征和理论基础;只有一个地球的观点,地球一体化或人类环境综合性的思想,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影响和意义;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史,包括产生、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国际环境贸易、国际环境安全和国际环境外交等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国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社会文化及国际社会管理的关系;国际环境资源法与国家环境资源法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国内化或国际环境资源法对国内环境资源法的影响,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协调和接轨;国际环境资源法特别是国际环境资源法新观念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和冲击;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人类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理论与实践;国家环境责任、国际环境责任、人类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处理国际环境资源纠纷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处理原则与程序和处理方式与机构;各种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环境组织与国际环境会议;当代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以及气候变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危险废物公约、核污染防治公约、南极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中新问题或热点问题研究;区域环境资源法和国际环境资源法之间相互联系,环境资源法的区域化进程和国际化进程,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环境资源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中国的国际环境资源法理论,中国对待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和立场,国际环境资源法与中国国内法的协调,中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如何履行中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十二)环境资源法中重大实践问题、热点问题和跨领域问题的理论研究  

这方面的理论问题很多,理论研究亟须加强,现举例如下:  

第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在西部大开发中,法制建设是保障,建设法治秩序是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通过立法,宣布国家的区域开发政策、规划和措施,调整区域开发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各国区域开发的一般作法。国外区域开发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通过立法规范和保障区域开发,为区域开发规定协调管理机制、提供吸引开发人才和投资的软环境(即法律政策环境)、营造法治秩序。因此,研究西部大开发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该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资源政策和法律研究两个方面。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研究建立一套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区域开发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包括制定综合性的西部开发政策法、规划法,以及各种专门法规或法律规范性文件,分别作为西部市场交易、资源开发、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灾害防治的依据。  

第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环境贸易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和世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面临许多新的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问题,将对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产生某些磨擦和冲突。如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和法律文件,协调和改正我国的环境政策法律?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研究WTO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包括:环境与贸易的法律关系、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分析,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和绿色壁垒;WTO与国际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一些重要的内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与WTO的关系(如环境税或费,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标志制度、产品包装规定、循环利用措施,补贴及反补贴、反倾销规定);WTO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互动研究,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协调等。  

第三,国家重要环境资源立法研究。例如,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研究;《土地法》、《国土开发整治法》、《区域发展协调法》、《生态环境保护法》、《防治沙漠化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狩猎法》、《自然保护区法》、《长距离动物(如候鸟)保护法规》、《森林公园法》、《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转基因物质或克隆物质立法”)、《核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总量控制》、《清洁生产法》、《长江法》、《黄河法》等环境资源法规的立法研究。  

第四,研究与环境资源法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例如,研究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主要特点,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法律调控,特别是研究如何通过环境资源立法,建立相应的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研究环境资源法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环境法制建设中政党、政治家和和各政府部门(包括议会、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影响、竞争和作用。研究环境资源法与经济的关系,以及环境资源法经济化和市场化的理论,包括:如何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实行资源权、排污权转让和流动的政策;如何把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目标明确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把发展与环境政策建立在成本与效益相比较的基础上,建立在审慎的宏观经济分析之上;如何通过环境立法,使计划、经贸 、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经济部门从各方面对其给予支持和保证;如何调整并取消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如何将经济控制手段与命令控制手段紧密地结合起来;如何采用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环境基金、贷款、减免关税、贸易控制、经济性惩罚和奖励以及环境资源能源方面的税收等措施;研究环境资源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及环境资源法的科技化,环境科学技术的名词和术语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志、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科学技术方法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应用及其意义和影响。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 

[2] Green Justice: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urts. by Thomas More Hoban and Richard Oliver Brooks, Published in 1987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y Westview Press, Inc. ISBN 0-8133-03261-7. 

[3] Environmental Justice, by Peter S. Wenz, published in 1988 b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Inc. ISBN 0-88706-645-5. 

[4] 李鹏为《环境保护知识读本》写的序言,1999年 第3期《求是》杂志。 

[5] 李瑞环:《关于我国绿化的几个问题》(1999年6月25日),登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8月15日第8期。 

[6] 同上书,第41页。 

[7] 同上书,第41页。 

[8] 例如,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控制、协调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革命、结合经济再生产过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树立爱护自然的好家长思想,是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本途径;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法与自然环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等观念。 

[9] 1997年5月22日中国环境报。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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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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