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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发布时间:2004年6月25日 张守文 点击次数:4405


    经济与社会之迅猛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翻天覆地。而如若没有人类的不断试错与纠偏,没有认识框架的不断重构和制度的不断创新,就不可能有发展。重构与创新,实乃人类不懈前行之重要动因。
        
    法律作为人类在成长途程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要选择,其理念、价值、制度、意识等,曾历经无数次大小不一的“重构”。其中,主要发端于20世纪初期的经济法,曾带来了整个法律——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重构与创新。
        
    囿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经济法的新兴,同样会产生法律系统的“排斥性”问题——从认识框架到具体制度的重构,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创新,必然会带来些许阵痛,而止痛的良方妙药,则是传统法学观念的转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肇始干20世纪末叶,在20余年的风雨历程中曾经历了两次整体性的大规模重构:[1]一次发生在1992年之后,重构的目标是寻找经济法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以使经济法的制度和理论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另一次则发生在2002年以后,重构的目标是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均发生巨变的情势,有效确定经济法理论的法理基础,以全面实现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
        
    两次重构的目标的变化,反映了经济法理论正在不断的创新中走向成熟。第一次理论重构,基本上解决了经济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问题,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不仅得到了学界的普遍承认,而且也得到了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2]目前,第二次理论重构业己启动,它是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下开始的,并力争在第一次理论重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础、能够有效指导法制实践、具有内在自足性的经济法理论。
        
    要重构经济法理论的大厦,必须考虑一系列问题,尤其要注意全面创新。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尽管有其相通之处,但毕竟又各异其趣,因此,中国经济法理论“大厦”的重构,必须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特征等具体国情,要考虑从总体设计到具体的基础、结构、材料、造价、风格、协调性、稳定性等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创新,并进而推动制度创新。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也给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打下了特殊的烙印。立足于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对世界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域之一,而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需要解决好许多问题,限于篇幅,下面仅谈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要超越传统法学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蒙未久,制度传统并不深厚,而理论上却聚讼纷坛。要解决诸多理论争议,抱守传统法学理论,并依此来削足适履,必然与事无补。事实上,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己对传统法学理论有诸多突破,[3]但对现代法缺少了解的人士却难以理解。因此,要全面地了解和研究现代法学,就必须转变传统法学观念;要实现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就必须超越传统法学理论,在解构中扬弃,并实现有效重构。只有在经济法与传统法之间,客观地厘清制度、理论等方面的脉络,处理好传统法与现代法、基础法与高级法的关系(就像不同的建筑风格要协调一样),才能实现整个法学和法律体系的有效重构。
        
    可见,经济法理论的重构需要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同时,也需要扬弃传统,并实现有效超越。对传统的扬抑与取弃、继承和发展,不能仅依主观好恶,而应全赖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所涉传统,也并非仅是源远流长之中华传承,同时亦应涵盖一切关乎国计民生的制度文明。
        第二,要引进新型研究方法。
        
    经济法理论,通常涵盖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实难驾驭。惟有思虑得法,推陈出新,方能有效重构,实现条分缕析。倘若妙法阙如,范式如旧,则经济法研究水准自难有较大提升。因此,方法论甚为重要。
        
    经济法之兴起,旨在解决现代社会“复杂系统”中的诸多的“复杂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法运行和协调发展。如若研究范式不转,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则经济法研究必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研究经济法,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具有非自足性,对于经济法研究根本不敷其用;要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就必须从相关学科引进新方法。为此,人们在继续运用传统研究方法的同时,己经开始关注或引入其他学科的有效方法,如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社会分析、政策分析、历史分析、语义分析、系统分析、信息分析方法,等等。此外,一些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前沿理论,如交易费用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论等所提供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也己深受重视,从而使经济法研究很好地体现了学科的交叉渗透,并显示出了特有的生机与活力。
        
    总之,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众多问题,大都需要法律的回应性调整来解决,相应地,法学理论也需在创新中适时重构。而经济法理论的有效重构与创新,则不仅对于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对于整个法学与法制的全面发展,都尤为重要,大有裨益。 


    【注释
    [1]我个人认为这是两次最有意义的重构,因为两次重构都是为了解决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而巳是整个学界自觉的、整体性的参与过程。当然,一些局部性的、非自觉性的理论重构,尚有多次,在此不再列示。
    [2]在法学界,基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己经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法律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因此,即使是过去否定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学者,现在也客观地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此外,相关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由7个基本的法律部门构成,其中就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等新兴的部门法。
    [3]对于经济法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现代性。这种现代性的存在,要求人们必须改变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必须改变对法律的制定、执行乃至纠纷解决方式的狭隘认识,否则就不可能全面地理解当代的法律。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原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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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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