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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发布时间:2019年4月9日 张文显 点击次数:2498

[摘 要]:
推动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深入开展法学范畴研究、协同推进法理研究、并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有效对接,是实现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论文以追忆1988年“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为铺垫,论述了在中国法学新时代全面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意义,探讨了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分析了大力推进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客观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方法上的可能性,探讨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路径和方法。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起来,其要义就是把“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并轨,构建以权利为本位、以法理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
[关键词]:
法理;法学范畴;权利本位;法理中心

科学化、现代化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发展一以贯之的主题。1988年在长春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首次集中回应了这一主题。30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中国法学同样面临着这一重大主题,尽管其内涵更加丰富,其面向更加宽广。带着对这个时代主题的关怀和思考,近百名法学家云集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以纪念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30周年为契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扬解放思想、求是创新的理论旗帜,以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的对接为抓手,开启了新时代中国法学科学化、现代化的新征程。

 

  一、新时期中国法学的国家记忆

 

30年前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有着特殊的历史底蕴和学术背景,有着超预设的、史诗般的过程,有着值得中国法学界共同铭刻的时代意义。

 

  (一)独特的背景

 

时代是思想的胚子,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助推中国法学进入了新时期。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不是一次历史的偶然,而是浸润于改革的春潮之中,是在三重背景的交融下生成的。

 

背景之一是“法学幼稚论”的讥讽。时任中国历史学会会长的戴逸先生用“哲学贫困”、“经济学混乱”、“历史学危机”、“法学幼稚”等语词形容当时哲学社会科学的状况。的确,那时的法学很幼稚,具体表现在:法学讨论的几乎都是法学和法律实践的ABC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原始社会有没有法、法律有没有继承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相对于法学成熟和法治发达的国家,我国法学尚处于补课阶段;法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范畴体系,关于法学核心范畴远没有共识,因而也就不可能建构起独立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很差,许多涉及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很少有法学界的声音;法学界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学术批判,而只是政治批判,是所谓的“左”与“右”的政治互殴。如何摆脱“法学幼稚论”,让法学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是法学界普遍思考的时代性课题。

 

背景之二是“法学阶级性”的纠结。虽然中国法学源远流长,蕴涵着丰富的思想精华,深刻影响了人类法律文化的成长,但总体而论,中国古代法学是以罪和罚为基石构建的,这种法学传统一直持续到苏联法学引进中国才告终结。但古代的封建法学的终结并没有换来中国法学的福音,而是被苏联的僵化法学所替代。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中国法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石,阶级性几乎成为了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固定思维,法学因此沦为“阶级斗争之学”、“无产阶级专政之学”。到80年代中期,这种以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基调和核心内容的苏联法学理论,既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不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需要。因而,破除阶级斗争范式、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便被提上了日程。

 

背景之三是“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苏醒。建构或重构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学理论体系的现实需求,催生了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人们意识到,任何一门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总是以该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的形成为前提,而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总是表现为将已有的理性知识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原理系统化和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在“破旧”的基础上“立新”,就必须寻找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石形成法学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这种在改革开放东风激荡下逐渐树立起来的范畴意识,为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渲染了最浓重的底色。

 

在独特的三重背景下,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法学界萌发了开展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意识,既包括对西方法理学(法哲学)基本范畴的借鉴性研究,又包括对中国传统法学的继承性研究。作为较早意识到范畴(概念)研究重要性的年轻学者,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便是按照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构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与道德、权利和义务、守法和违法、责任和惩罚、法律与正义、法律的与自由、法律与效益等西方法哲学的范畴概念。1988年,我主持编写了东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论》,该教材分别对权利、义务、法规范、法体系、法关系、法责任、法意识、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违法、制裁、法解释、法推理、法价值(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法学的基本范畴进行了语义和意义分析。凭着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敏感直觉、对法学理论困境的艰辛探索和对法学范畴研究的有益心得,我形成了召开一个全国性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想法。这一想法得到了吉林大学法律系领导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领导的赞同。于是,这场由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便应运而生。

 

(二)超乎预设的会议过程

 

会议谋划和筹备与另外一场学术会议有着不解之缘,即1988年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年会。是年528日至31日,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年会在广东珠海召开。期间,我和与会者谈及召开以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为主题的研讨会,竟然得到了大家的普遍支持和一致赞扬。会后,便有诸多学者直接从珠海赶到长春筹备这场会议。漫长的旅途并没有阻挡学者们满腔的学术热情,我们像是赶赴一场期待已久的盛会,坐着绿皮火车一路北上。

 

这场说开就开的会议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与会者围绕着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制、法意识、法需要、法调整等法学基本范畴以及法学范畴体系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共识。大家认为,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凝聚了法所包含和涉及的一切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几乎所有的法现象,都可以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得到具体的说明。

 

第二阶段,与会者重点讨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新时期法学理论的重构,突出了法的价值和法制现代性问题,提出了“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学应是权利之学”等重要命题。大家普遍认为,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在法学理论和法观念中的具体反映,它既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实践的产物,又是推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动力,现代法学应该是“权利之学”。

 

会议期间,22位学者作了专题或即席发言,全体与会者进行了充分的学术交流,其中20多位学者提交了论文。会后,《当代法学》杂志以《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纪实》为题,对研讨会进行了纪实型专题报道,及时汇聚了22位学者发言的精华。

 

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展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共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我们应当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而以这一共识为起点的权利义务范畴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开始了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新时期法学理论体系建构历程。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研究,在会议之后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和法学创新的切口,愈加深入的研究将焦点又推进了一步,即在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中何者是更根本的范畴,或者说何者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某一学术领域或学科中根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也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而愈加热烈的争鸣使会议的影响日益升温,以权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的“权利本位论”,赢得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赞同,并获得了从法学、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的广泛论证。

 

当理论研究深入到了这一步,权利本位就不仅仅是一个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学术观点,也是一个有关法的本体论和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体系,也是法学研究的新方法、新概念和新视野;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也是呼唤和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动力。而如何表征这样一个有多重属性和意义的“权利本位论”,又引起法学界的苦苦思索。在大家仍处于模糊和朦胧状态的时候,科学哲学家库恩的“范式”(paradigm)概念如一缕光照亮了理论的前路,这便有了把权利本位概括为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论证,有了权利本位范式的鲜明表达。

 

将权利和义务概括为法学的基本范畴以及将权利抽象为法学的基石范畴之后,“权利本位论”的影响力又延伸到整个法学领域。“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和法学的基本范畴”、“以权利和义务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现代法以权利为本位”、“法学是权利之学”、“权利本位是法学研究的新范式”等崭新的理论命题,使法理学人发现了理论创新的新的突破口,也让部门法学家们眼前一亮,热切地将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成果视为解决其自身学科问题的“一把钥匙”。

 

回忆起这场不经意间召开的学术会议,其经历了思想解放、意识觉醒、理论争鸣、共识凝聚的过程,它紧张而有趣、起伏而坚定、热烈而理性。可以说,当会议结束而收获思想果实的时候,我们依然沉浸在会议起步、持续过程的浓烈氛围之中。

 

(三)多重而深远的意义

 

30年前的这场会议不断被提起,人们总想用更美丽的语言去评价它、装点它、刻画它,有的人把它描绘成新时期中国法学的里程碑,有的人认为它开辟了中国法学新纪元。其依据也许是它产生了多重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增强了中国法学界的范畴意识、理论意识、体系意识。法理学、宪法学和各部门法学都高度重视法学范畴研究,发表了数千篇有关范畴的专题论文,召开了一系列法学范畴研究的讨论会、座谈会,例如,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已经连续举办了十四届。范畴研究的普及和深化推进了中国法学的概念化、体系化、科学化。第二,促成了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意味着一种研究范式被另一种研究范式所代替,亦即一个概念范畴体系被另一个概念范畴体系所代替,而这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革命所引起。长春会议之后,权利本位论逐步地发展为一种新的法学范式,推进了法理学研究的变革,出现了“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全球化”等研究范式或类研究范式。第三,推进了法律观、法制观、法治观的升华。从以罪和罚为核心的法律观到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观,从义务本位的法制观到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催生了法治现代化理论,对中国法治领域的变革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量。第四,助推了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学术对话。以前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很低,是因为我们没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因而也没有自己的话语体系,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推动了我国法学范畴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建构,形成了独具法学特色的“行话”,从而提高了我们的对话能力,提升了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法学与国外法学的学术交流,我国学者有关权利义务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在国外学术界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承认。

 

总之,不断涌现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和法学范畴体系的集成与构建,日益活跃、多元的法学研究范式,持续的法学理论创新,有力推进了中国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为各分支学科自身的理论成长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全面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

 

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是构建新时代中国法学范畴体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学科基础工程,也是深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系统工程。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都亟需深化对既有法学范畴和概念的分析和阐明,亟需提炼、凝练出更多更新的范畴和概念。在深化和拓展概念范畴研究的过程中,有些概念范畴将被“净化”,有些将被“增容”,有些可能被“重新解读”,也有更多的概念范畴需要进一步精致化、逻辑化、兼容化。

 

  (一)以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1988年以来,我国的法治实践全面深入,法治发展稳步推进。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实践是理论之源,法治实践的进步呼唤着法学范畴研究的纵深发展,进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需要新范畴去概括、去反映、去总结。例如,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全面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经验;深化立法体制改革,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经验;公正司法、阳光司法、为民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经验;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经验;全民普法,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的经验;以人为本,人才强法,建设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的经验;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引领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验等。这些经验需要通过范畴和概念形成理论,转化为理论成果,进而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体系。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需要有新的范畴去凝练、去表达、去升华。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中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观点和理论命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新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诸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治建设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贯穿于法治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根本要求,促进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教育;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军是党领导和管理人民军队的基本方针;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法执政的要义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等;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义利相兼、以义为先;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的转折点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企业家以定心丸;治理国家和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改革与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只服从事实;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形成人民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立改废释并举;法治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给予各国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缺乏道德的市场,难以撑起世界繁荣发展的大厦;人类文明多样性赋予这个世界姹紫嫣红的色彩,多样带来交流,交流孕育融合,融合产生进步;不同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发展和谐友善的国家关系,开展和睦开放的文明交流;中国外交有原则、重情谊、讲道义、谋公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等等。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需要凝练为法学新范畴新概念,并把它们融入法学范畴和概念体系之中。

 

与此同时,对全面依法治国丰富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话语,也需要作出与时代相契、与规律相符、与法理相合的科学阐释。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府、法治军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法治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队伍、涉外法治、国际法治、职业良知、司法职业操守、良法善治、崇法尚德、枫桥经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总体国家安全观、信息主权、个人信息权、网络安全、人民主权、司法民主、诉讼诚信、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习惯、社会规范体系、严格执法、严格司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执法资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社会治理法治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司法责任制、司法审判的终局性、诉讼格局、诉讼的“主客场”现象、公益诉讼、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全球治理体制、现代国际秩序基石、国家形象、永续发展、和平行动能力、海洋强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全球治理、利益汇合点、包容性经济、弘义融利、(法治)新常态、舆论审判、网络治理,等等,这些都是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而出现的新概念、新范畴,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分析研究,以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二)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1988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进步,把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作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大重申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尤为重要,也极为迫切。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1]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习近平明确把法学列为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的指导地位,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的法学体系获得了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但是,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面对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激荡、碰撞的新形势,面对经济发展形态与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挑战,面对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学思想文化交融交锋的新局面,面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面临的风险集中凸显的新阶段,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性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学科体系。

 

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需要从学科创新发展的角度,致力于传统学科转型升级、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跨越发展。

 

  第一,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和改造。因而,必须要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实践和本土资源开展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并将其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资源的依赖。加强法学范畴研究,是推进传统法学思想变革、知识更新、方法创新、体系升级的必由之路,从而也是传统学科掌握自身时代命运的必然途径。

 

第二,新兴学科的加快发展。面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学科大多数还没有资格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表明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没有范畴概念体系,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地位。在过去,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在很长时间内不被法学界普遍承认,就是因为那时候它们尚无独立的范畴体系。所以,发展新兴学科,必须注重凝练出新的范畴和概念,诸如隐私权、乞讨权、环境权、数据权、信息权、被遗忘权等;必须移植、转化一批范畴和概念,赋予其特定内涵,例如环境正义、转型正义、全球正义、全球治理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在揭示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赋予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学基本范畴以新兴学科的认识内涵。要在提炼、移植、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和想象力的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

 

第三,交叉学科的开拓创新。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诸如电子商务、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社会治理、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等新兴问题,就需要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网络工程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学科的协同。

 

发展法学的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计重大研究领域和重点选题的习惯做法,着力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主动“走出去”,善于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其他学科“交朋友”,以寻求思维启迪和理论资源,提高消化吸收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成果的能力,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增强与其他学科开展平等对话与交流的素质和能力。

 

从根本上讲,学科交叉靠的是概念共享。而法学学科要在概念共享中富有成效地开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就必须增强范畴意识,必须使法学范畴内涵精准、思想透彻、便于融通。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治思维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的蓬勃发展,正展示出范畴研究对开辟交叉学科新境界的巨大作用,它们打破了学科壁垒造成的智识隔绝,提升了法学应对新问题新挑战的能力,扩充了法学学科的知识容量,越来越彰显出概念共享带来的理论能量和实践优势。

 

(三)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的着力点

 

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是立体化、全方位、历时态的系统工程。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其着力点包括:

 

一是深化法律、法治、法理等基础范畴研究。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的三个基础范畴,它们既是法学的逻辑起点,又是法学的全部展开,所以,法学就是法律之学、法治之学、法理之学。相应地,有三个体系、三种思维、三幅图景。三个体系,即法律知识体系、法治理论体系、法理话语体系;三种思维,即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三幅图景,即法律中国、法治中国、法理中国。围绕着这三个基础范畴,国内外学者发表了数以万计的论文和专著,其中,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西塞罗的《论法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萨维尼的《当代罗马法律体系》、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梅因的《古代法》、韦伯的《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狄骥的《法律与国家》、庞德的《普通法的精神》、弗兰克的《法律与现代精神》、卢埃林的《法理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现实主义》、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昂格尔的《法分析应该成为什么样子》等就是其中的经典,而《论语》、《尚书》、《管子》、《商君书》、《韩非子》、《荀子》、《墨子》、《左传》、《春秋繁露》、《史记》、《汉书》、《贞观政要》、《唐律疏议》、《临川先生文集》、《读通鉴论》、《康有为政论集》、《饮冰室合集》、《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等中国思想史上的经典作品也都包含有关法律、法制(法治)和法理的名篇、金句。深化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础概念的研究必然还要延伸到法学各学科的基础概念的研究上。例如,“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知识产权法”、“刑法”、“诉讼法”、“非诉程序法”等“法”的概念,看起来已经非常清晰、已经归于“常识”,但在法学以及各自学科当中并没有形成共识。特别当把它们置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XXXX等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时,就不能沿用或照抄照搬西方的概念,否则,很多法律现象和法治实践便解释不清。法治概念也是这样,除法治的一般概念外,诸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法治体系等在实践中已经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概念,在理论上也都没有确定其精准内涵,更没有形成概念共识。

 

二是深化权利义务核心范畴研究。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分析表明,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和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法制(法治)的进化而演进的。这就需要根据新时代新社会新演进而深化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研究。其中,权利带有根本性,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因而,深化权利义务研究,着力点是深化对权利的研究。特别是伴随中国社会进入权利新时代,由转型期利益格局重整所激发的基本权利诉求,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所催生的新兴权利诉求,由立法、执法和司法所产生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等制度和实践问题,都要求在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上得到科学论证与积极回应。由此,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研究必将进入又一个创新时代,必将继续带来法学领域最耀眼的理论景象。

 

这次研讨会第二分论坛的主题是“权利和权利本位”。我注意到,主持人和10位发言人、评论人都对深化权利内涵、权利本位研究发表了深刻论述。朱振主张在中国的语境里面努力建构出一种对权利本质的系统理解,使这种理解本身能够去论证权利具有优先性。陈景辉对权利概念的利益论、意志论等经典理论进行了分析批判,在此基础上提出权利的规范力概念。赵勇提出应从民本主义、社群主义的视野理解权利现象,给权利一个与个人主义解读不同的社群主义解读与构建。郑智航认为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回答不了当代中国的权利问题,而关系主义的方法论则是取代个人主义方法论的选择,因为我们的逻辑起点不可能是人和人孤立存在的状态,人和人之间首先是以合作为前提来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他认为,关系主义的方法论一是强调以主体间的关系作为构造个人权利的中心;二是强调重新认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定位个人权利;三是强调程序权利在整个权利领域的地位。张镭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总量等值的命题”提出了简明的解析和逻辑上的质疑。尹奎杰强调权利的建设性本质,提出建设性的权利观。赵明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和文化分析。李拥军对权利本位的语义和意义进行了新的总体性分析,提出了若干颇有新意的命题。李建华和何志鹏在评论中指出,法理学的权利理论对部门法学的权利理论有决定性的影响和指导,部门法学的权利理论是对法理学权利理论的有效证成,也向法理学提出了提问和挑战。他们共同倡导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深度互动,一方面,部门法学应为法理学提供各种各样的权利研究素材,并要求法理学予以证成;另一方面,法理学应该关注部门法学的权利研究,给予理论支撑,使部门法学可以放心大胆地往前进一步作出论证。这些分析、反思和批判为深化和拓展权利和权利本位研究增添了思想力量和学术资源。正如杨春福最后点评的那样,他们要么是对权利话语的前提的反思,要么是对权利本身的反思,要么是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反思,要么是对权利本位和权利话语的反思,这些反思、尤其是那些前提性反思,都是对权利范畴和权利理论的深化。反思和深化的目的是什么?是再出发。这些被权利范畴所点燃的理论焰火勾勒出中国法学异彩纷呈的图景,也充分表明了权利义务这对核心范畴的研究仍然在路上。

 

三是深化中华法学传统概念的研究。自商至清,中华法系自成一体,中华法学源远流长。数千年间,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到汉唐时期,律学概念体系基本形成,这标志着中华法学的成型成熟。在中华法学中,有许多内涵精深且丰富的概念或概念组合,既包括涵义和功能不尽相同的各种法律形式的名称,诸如典、律、令、格、式、比、诏、敕、例,又有规定在《唐律疏议》、《大明律》和《大清律》等著名成文法典之中无比丰富的法律术语,如“规矩”、“名例”、“强盗”、“窃盗”、“侵占”、“入罪”等等;既有被称为“母律”(律文之中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等)、“律眼”(但、同、俱、依、并、从、累减、递减、从重、罪同、同罪、听减、得减等语词)等技术性概念,又有承载着人文精神和法理意涵的概念,诸如“礼”、“礼法”、“义”、“仁义”、“理义”、“道义”、“人治”、“德政”、“仁政”、“正名”、“君权”、“敬天”、“保民”、“经权”、“定分止争”、“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德主刑辅”等;还有古今通用的概念,诸如“德治”、“法治”、“天理”、“法理”、“国法”、“人情”、“公平”、“宗法”、“道法”、“政法”、“合同”、“以法治国”、“奉法强国”等等。对这些概念,需要我们在认真研读古代法典和法学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原其本真意义;或者重新加以解读,剔除近代以来对它们的误读、误解,消除虚无主义对它们的曲解、贬损,以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推动传统法学思想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其一系列讲话和文章中,大量引用中国古代法学的概念、范畴和金句,充分体现出对中华传统法学和古代法学理论的择善而用,为我们树立了尊重历史、古为今用、文化自信的楷模。

 

四是跟踪研究西方法理学(法哲学)新范畴、新概念。二十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是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鼎盛时期黄金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法学大师,如富勒、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考夫曼等。他们提出的法学范畴和话语体系,例如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法的模式法律帝国法律权威性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制度性事实等,在中国法学界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是,对于他们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的新概念、新话语,我们知之较少。总体而言,当下的西方法理学(法哲学)严重缺乏领军人物,缺乏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学理论创新,但是也还是有不少新的概念和话语,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据朱振、王凌皞等人梳理,在西方法哲学体系中,在法律实证主义传统内,有包容性法实证主义、排他性法实证主义;规范的实证主义;行动理由、实践推理;一阶理由、二阶理由、排他性理由;法律是一张严密的网(The Law Is a Seamless Web);言语行为(Speech Acts);事实权威、正当权威;理论权威、实践权威。在自然法学传统内,有共同善(Common Good)、基本善(Basic Good);明智的人(The Reasonable Person);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在方法论研究领域,有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反思平衡;次优(Second Best);公共理性;公共理由;平衡检验(Balancing Tests);缺省规则和完备性(Default Rules and Completeness);可废止性。在法律、道德与政治的交叉学科中,有代际正义、资格正义、普惠正义;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美德法理学、美德伦理学;道义论(Deontology);实在性、规范性(Normativity);正当性(Legitimacy)、合法性(Legality);解构(Deconstruction);知识考古;话语权等。在法治研究领域,有作为法律原则的法治、作为治理原则的法治;程序法治;善治。在人权与权利研究领域,有政治性人权;少数人权利;发展权;选择论、利益论、能力论;作为王牌的权利;可行能力;权利话语。在司法领域,有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严格解释(Strict Construction);形式主义、工具主义、类型思维。这些都是需要跟踪研究并在批评基础上进行吸纳,使我国法学与世界法学同步,从跟着走到并排走,最终在某些方面领着走。

 

五是拓展法学新范畴新概念的研究。理论创新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新概念、新范畴的提出。在科学演进历程中,学术思想的革命总是同概念、范畴的革命相连的,后者甚至标志着学术思想的革命或新的学术思想的诞生。例如,相对论中的物质、运动、时间、空间,量子力学中的量子态、波函数、并协,生物学中的遗传、变异、基因、生态系统,还有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交易费用”、“边际生产力”,政治学中的“利益集团”、“政治搏奕”,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和谐社会”等。这些概念的出现,既是相关领域学术进步和创新的标志,也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革命的导火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法治实践深入和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必然需要我们对涌现出的一批又一批新法学概念(词语)和范畴进行分析和阐明,也必然需要不断提炼新概念和新范畴,推动法学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例如,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法治国家、法治强国、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三治融合”、“共建共治共享”、良法善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法律论证、法条主义、法的现代性、法律全球化、法律多元化、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法治职业共同体、法本位、法需要、软法、民间法、党内法规、政治法、合宪性审查、指导性案例、司法权、居住权、关联物权、公共物权、国家所有权、隐私权、信息权、环境权、生育权、数据权、给付行政、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全球治理、转型正义、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数据法学、数字法学、区块链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生命法学等。诸如此类的新概念新范畴,虽然已被广泛使用,甚至非常流行,但要追问其确切内涵,或试图获得一个定义,回答往往是不得要领,或者含糊其辞,甚至答非所问。所以,概念的精准分析和科学阐释就变得尤为重要,这是提升法学理论科学性、普适性的关键一环。

 

六是努力打造国际融通的法学概念。如今,世界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呈现新常态,我国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能故步自封、盲目排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3]

 

我们是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建设法治中国,也是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构建法学体系,必须面对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这个当今世界最鲜明的特征。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有力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各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影响着思想理论体系。在这样一个时代,开展法学范畴研究,构建中国法学的范畴体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放大开放的眼光和视野,树立全球意识、全球思维,打造为国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所理解、所认同的融通性法学概念。20165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4]这种情况的存在,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与国际社会隔断不无关系。为此,我们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5]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这样一个颇具融通性的概念。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国家总是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标榜为普世价值而强加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国家搞颜色革命,这是我们必须警惕和反对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需要有共同价值做支撑。基于这种考虑,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6]2014年以来,习近平主席还在其他重大场合,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具有国际融通性的命题和观念,例如,“全球利益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两大主题”;“文明是多彩的、平等的、包容的”;“构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这些概念和命题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和政治影响,特别是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价值和道义的制高点,为人类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奠定了价值基础,也使我们在价值问题上摆脱了“被动挨批”的局面。

 

作为概念的语词,不但应具有形式上的融通性,也应当具有内涵上的融通性。例如,我们在对“法治”、“人权”、“产权”、“物权”、“良法善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法治经济”、“全球治理”、“全球正义”、“程序正义”等法学的通用概念注入中国元素、中国理念、中国思想的时候,要注意普遍性、融通性因素,不能自以为是,更不能关起门来闭门造车。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拥有法治和法学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不可能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和思想体系。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是破解我国“话语逆差”的关键,是提升我国法治话语权的历史性任务。

 

三、大力推进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的对接

 

1988年以来,法学范畴研究在打破阶级斗争范式的桎梏后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拓展积累了丰硕成果,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而法理研究却隐而不现。过去几十年,无论是在法理学中,还是在法律学中,法理概念和法理研究长期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既没有法理概念的精确定义,也没有较为明晰的概念解释,以致法理学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优势无处彰显,对法律学的指导作用和对中国法治的学理支撑作用无法发挥。鉴于这种状况,经过将近一年的学术准备,20177月,我在《清华法学》发表了五万字长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提出了法理学作为“法理之学”必须以“法理”为研究对象,以“法理”为中心主题;论证了21世纪的中国法律学(部门法学)既要重视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法律范畴,又要重视作为法律和法律制度精神内核的法理;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法理概念的内在要义,论述了法理的语义和意义。该文在法学及相邻学科产生了强烈反响。随后,我发起了全国性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组织法理学、法史学和法律学各部门的中青年学者70余人,分为20多个专题开展法理研究,点燃了法理研究的火种。同时,创办了“法理研究研讨会”(系列研讨会)、“法理学堂”、“法理文丛”等法理研究的平台,一大批法理研究的成果迅速形成,日渐成熟,得到瞩目。这些均为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我提出,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推进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深度对接。我之所以主张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联结起来,乃是因为这种对接有其客观的必然性、现实的必要性、方法的可能性。

 

  ()法理是法学基础范畴之一

 

从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来看,法理自身就是法学的基础范畴。法律、法治、法理可以说是法学最基础、最具统领性的范畴。从法律到法治再到法理,体现了法学范畴在理论层次上的跃迁,体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学科学化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可以说,法理范畴内涵于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制度体系、法治运行体系之中,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它们穿越在法律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的广阔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也是它们成就了法学的逻辑之美。“法理”范畴渗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实践、法学理论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可谓“法理泛在”,研究法理范畴是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过去,法学范畴的研究更加注重法律、法治领域,而对法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其中,现实需求的不迫切、实践积淀的不深厚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在我国法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全球法治价值越来越凸显、法学更新换代的趋势越来越急迫的新时代,法理范畴越来越具有时代价值、实践意义和理论需求,加快法理研究已经是呼之欲出、万众期待了。

 

我们看到,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新闻记者和作家,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联合国峰会上,“法理”都成为十分流行的高频词。在立法草案说明、法律法规文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诉讼文书、司法裁判、指导案例、法学作品中,“法理依据”、“法理主张”、“法理支撑”、“法理前提”、“法理基础”、“法理支点”、“法理认同”、“讲法理”、“依……的法理”、“……的法理分析”等表达更是比比皆是。学者、官员、记者、民众、法官、检察官、律师、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纷纷把法理看作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依据,将法理视为抢夺话语权的至宝,以法理作为其明辨是非的利器,已经成为政治法律生活新常态。

 

近几年,“法理”这个词也频频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法律、政策解释和法律解释文本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文献中,分别强调法理维权、法理证立、法理明德、以(法)理服人等。

 

“法理”更是多层次、多方面、多学科地出现在法学研究中,仅中国知网近年来收入的硕博论文中,包含“法理”这一专有名词的论文就有256篇;仅在北大法宝检索到的近几年明确使用法理概念的司法解释及判决书就有121篇。此外,还有若干青年学者创办了《法之理》公众号,舒国滢教授主编了《法理:法哲学、方法论》学术刊物,吉林大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设立了法理中国研究专栏。法理范畴在中国法学界受到广泛关注,出现了复兴的好势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法理学》第五版,从头至尾贯通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法理为研究对象”。我主编的“法理文丛”第一卷选择以“法理复兴之端”为主题荟萃了最近一年的法理研究硕果,正是希望呵护这棵新时代成长起来的法理青苗,借以铺设新时代中国法理的复兴之路。

 

但是,使用归使用,理解归理解。“法理”一词的误解和误用比比皆是。法学范畴研究向法理研究延伸的首要前提是澄清“法理”的意涵,剥离包裹于“法理”之上的“奇装异服”,为“法理”正名。最基本的,是要突破一些学者把法理局限在民事法律“非正式渊源”之意义的学术错误,而要回归自古以来法理的本真面貌和价值,即法理是整个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的精神所依,是整个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灵魂所在,是法作为人类理性创作的实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范畴研究只有与法理研究相对接,才能真正地从理论上把握法的存在,才能焕发法学范畴研究成果的应有思想活力,才能使中国法学切准新时代法学的脉搏。

 

(二)法理内涵于法学范畴研究的纵深处

 

从法学研究的规律来看,法理内涵于法学范畴研究的纵深处。通过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的对接,能够直接引领法学范畴的研究走向深入,使法学范畴的研究更加契合理论逻辑的伸展、更加融合时代意蕴的抒发、更加贴近法治实践的进步。法学范畴作为法律思想、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凝结,本身并不是纯粹逻辑的概念、价值无涉的概念、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渗透着“法理”,即“法之理”。法理赋予了权利、义务、责任、职权、职责、惩罚、赔偿、合法、违法、不法等其他法学范畴以人文意蕴和理性精神,揭示了其他范畴丰富的时代意涵。可以说,是法理润养着其他法学范畴,使它们更具理性和德性,更具有真善美的思想要义。很难想象,若没有法理元素的浸润和涵养,其他的法学概念范畴会是什么样。因而,法学范畴当中“法之理”的发现、挖掘和提炼,离不开对法理进行深入研究。

 

以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三个核心概念为例:无论持有何种权利学说,无论将其作为权利人的利益、优先性选择或为和不为的“自治”,我们都必须探求概念背后的法理依据,找到其天然性、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如果不能以“理”描述概念、以“理”论证学说、以“理”追问权利的本源,仅仅作出独断的定义、移植西方或历史的认识、诉诸政治权威的表达,那么,“权利”范畴的研究就会僵化,甚至丧失生命力。认真对待权利,首先必须认真对待法理。又如“义务”,从表象上看,无非是必须做什么、严禁做什么、或者被迫做什么的规则规定,但为什么必须做、严禁做、被迫做,为什么可以“命令”义务人这么做,必然有其内在的法理依据,这个依据也就是“应当”和“理由”,换言之,“义务是由理由所支持的”。这种对“义务”之“理由”的追溯,包含了对“义务”的概念分析,也包容着对“义务”现实价值和历史背景的观照。如果把法理从“义务”概念中过滤出去,仅留“命令”作为当然事实,对义务范畴的研究将暗淡无光。正是法理学说的此起彼伏,让“义务”的讨论更有趣味、更加科学、更有时代特色。再如责任,法学家往往把责任归结为不利后果,归结为法律制裁。其实,从法理上看,责任或许意味着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必须做或禁止做)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受到法律制裁);责任又或意味着“报应”、“对等交换”;责任还可能意味着促进某种利益或善的手段。而一旦责任这一范畴落到现实的司法裁判中,责任的归结又将成为法理争鸣的场域。

 

仅以上述有限几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学范畴研究要脱离纯粹形而上学的空壳,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回应实践的紧迫需求、增强法学自身的感染力,就一定要打开法理的门径。换言之,法理就站在法学范畴研究的必经之路上,二者的对接不是特意安排的合作,也不是偶然的际遇,而是法学范畴研究持续深入下去的逻辑必然。

 

同样,其他法学范畴的深入研究也必然会丰富法理范畴的内涵,使法理范畴更具认知基础和实践基础。例如,对近代以来各种政治体制下的国体和政体范畴的研究,必然会加深对“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人民为主体”、“权力来源于权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法理命题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范畴研究,不仅夯实了法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构建起中国特色法学知识的大厦,而且也雕琢出中国法理的晶体、沉积下法理范畴的重量。正像这次研讨会所显露出的,许多法律、法治范畴的研究创造了新的法理概念、提出了新的法理命题,例如“互惠正义”、“权利的规范力”、“责任共同体”、“人类的良知和理性的自律是义务的真正本源”、“权利本位是以权利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等等。这些新概念新命题,是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观照的成果,是法理研究不断丰盈、日渐活跃的表现。因而,法理不仅滋养着其他范畴的成长,而且也借助其他范畴规定了自身、完善了自身、发展了自身、丰富了自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主张法学范畴研究必将在前方遇到法理,而法理研究也必将在范畴研究中寻到根脉。

 

(三)以对接构建法学话语体系

 

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双向对接是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前提。换言之,法学范畴研究的意义不限于构建法学知识体系,还在于形成新的法学话语体系。

 

法学话语体系是由诸多关于法律和法治的理论、信念和实践经验等所组成的思想体系,它以特定语言的形式集中表达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和一个时代关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是以成熟的法学理论特别是成熟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的,可以说是法律和法治理论体系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理论的思考已经进展到理论的自主性。第二,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代表了一种价值和信仰体系在社会中的建立,体现了一种成熟的、得到普遍接受的、获得内在认同的法律理论和法治观念。第三,法学话语体系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和民族语言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既要立足于我们自身的法律现实生活的语言,又要植根于法治现实生活的充分要求。

 

在世界范围内,法学话语体系的核心都是法理话语。话语体系的本质是争夺话语、制度和实践的“合法性”,而法理正是其合法性的根据和基础。纵观近代以来各个国家、各个时期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或形成,无不以正义、权利、尊法等法理话语为先导、为基石。法理作为具有极高辩证力、号召力、感染力的概念和话语,在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用法理来争夺话语权已经成为政治“新常态”,甚至搞台独、港独的人也编织“法理话语”,大搞“法理台独”、“法理港独”。

 

以正义话语为例。古往今来,关于“正义”的界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什么是正义”表面看来是一个纯粹的概念问题,但每一个看起来中立的答案都藏着其内在的价值倾向、文化背景、社会意识形态。佩雷尔曼曾引用一位哲学家的话说:“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政治学、历史、文学和艺术。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7]无论正义被赋予怎样的解释,无论这种解释有多么远离现实,它终究还是现实的产物,必然被规定在时代、地域、经济、政治、文化的特殊结构中。从人类历史上看,无论是新秩序的支持者,还是旧秩序的维护者,人们总是试图凭借法理来支撑特定的正义话语,将自己拥护的社会制度和行为称为公正的。哪怕是在战争中,“正义”话语的争夺也显而易见,甚至成为战利品的一种表征。中立的调停者呼吁公平正义,产生冲突的双方声称维护正义,“正义”凝结着每一方的共识,“正义”也扮演着每一种法理的伪装,“正义之战”不过是“法理之战”的代名词。甚至那些政变的发动者,也无不是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政变的。这也说明了,在复杂的政治实践中,“正义”语词本身并不是焦点,语词背后的概念以及对概念的法理阐释,才是决定语词之本质、反映实践之性质的关键。

 

再以权利话语为例。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快速迈向权利时代,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权利话语得到彰显和张扬,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在权利时代,抽象的权利概念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例如,从人身权衍生出生育权、亲吻权、贞操权、悼念权等;新的经济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新兴权利与日俱增;人的权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动植物的“权利”、机器人的“权利”已被提上日程;法学家们刚刚否定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的概念,却又不得不以“人生俱来的权利”、“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人权”等观念和学说为人的生存权、生命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辩护(证成);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国内法的权利与国际法的权利等“权利”形式交织在一起。“权利”已经不仅是法学词汇,而且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一种信手拈来的日常话语,人们越来越习惯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社会问题,“拿权利说事”,越来越急于把自己的利益和主张上升为权利、标榜为“人权”,越来越在意将权利自身视为某种“权力”甚至“特许”。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范畴的研究不断汲取着法理的营养,法理对权利范畴的解释力、论证力更加凸显,法理的讨论占据了权利范畴研究的核心,法理的力量直接决定着权利话语的力量。

 

实际上,我们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与西方争夺法学、法律、法治的话语权,本质上就是争夺法理话语权。例如,我们主张变革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举的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平、发展、共商、共享的法理旗帜;我们要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应对海上侵权行为,维护好管辖海域的海上航行自由和海洋通道安全,借助的就是“合法权益”、“习惯权利”、“历史权利”等权利话语,而权利话语更有赖于“深化涉海问题历史和法理研究”的学理支撑。把法学范畴研究对接法理研究,不但标记着法学理论的逻辑推进,还有利于法学话语的养精蓄锐,满足国家话语权的需求。

 

(四)以对接满足良法善治

 

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对接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内在需要。世界上有各种模式的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总体上是君权之下的法治,是“法术势”的合治,甚至表现为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西方近代法治基本上是以立法权、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分权与制衡”为标配、以“形式合法性”和“程序正义”为要义的形式主义法治。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性,即中国法治作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这种形态的法治同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密不可分,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控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等;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国家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正义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意味着国家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但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但法律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

 

良法善治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集中凝结在“法理”概念之中,因为法理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法理也呼应着法的理论、法的实践、法的历史、法的精神。可以说,“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必将校正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向,引领中国法治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健康发展。只有把法治领域的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联结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在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才能通向良法善治的光明大道,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仰、参与和支持。

 

(五)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的路径和方法

 

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是中国法学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那么,如何实施对接呢?

 

一是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对接。我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启动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若干年,法理研究有十八个方面的重点领域和数十个课题。其中主要的论题包括:“法理”概念研究,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核心法理、基础法理、具体法理等)研究,法理的载体或存在形式研究,法理在理论与实践中的意义和功能研究,中国传统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西方法学之外其他国家法学和法律文化当中的法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律和法治论述中的法理,法治实践中的法理、生活中的法理、案例中的法理,各部门法领域(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军事法、国际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基本法理,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的基本法理,法理思维的本质及其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关联研究,中心主题与基石范畴的关系研究,如何理解法理中国及其与法律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关系,关于法学与哲学、文学、伦理学、文化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思想史等的交叉学科中的法理研究,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中(特别是与法律、法治、法学的交汇处)的法理或法理议题,等等。这些论题覆盖理论和实践的不同领域,是蕴藏着丰富法理要素的资源宝库和生产场域。法学范畴研究首先要从这些方面与法理研究对接,以至融为一体,产生一大批新时代的法理概念、法理命题、法理论述。

 

二是法学范畴体系与法理体系的对接。法学的科学范畴是描述性的,而法学的法理命题是规范性的。范畴是法学知识网络上的纽结,而法理则是沟通各种纽结、连接不同纽结的经络。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不仅要致力于具体范畴与具体法理的对接,更要着眼于法学范畴体系与法理体系的对接;不仅要与成型的法理研究成果相联结,又要与未定型的法理要素相联合,以形成有价值的法理命题和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

 

三是法学范畴研究方法与法理研究方法的对接。科学研究的方法数不胜数,总体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分析,二是综合。分析的方法着重于先验概念的逻辑演绎,更偏重概念到概念的必然性,是数学性的方法;综合的方法着重于经验的归纳,更偏重于命题到命题的可行性,是实验科学的方法。相应的,法学研究的方法也表现为两类:一类是逻辑,一类是经验。逻辑的方法强调从抽象上升至具体,强调法学概念的体系性;经验的方法强调从具体现象到法律原理的抽象,强调法学命题的现实性。法学范畴研究的方法从根本上说以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演为主,而法理研究侧重文化的、价值的、跨学科的方法,更广泛地包容了经验性的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不是隔绝的,更不是对立的。从我国法学知识谱系的形成过程来看,我们最初接受的法学基本范畴更多移植于前苏联和西方法学,因而法学核心概念明晰化、具体化、体系化是重中之重,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建构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便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而随着法学范畴研究的深入,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学理论面临着从保守走向开放、从建构解释走向反思论证、从逻辑走向实践的跨越。一方面,法学概念和范畴的语义分析方法更加重要、更值得深入下去,以完善法学范畴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对法律法治实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具有资源和价值包容性的法理研究,必须更加开放地吸收经验性的方法,从古今中外的人文社会科学资源中、从法律法治的实践运行中,发现、提炼、表达、阐释法理。于是,法学范畴与法理的对接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是分析与综合、逻辑与经验、形式与实质、建构与反思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对真理的放弃,不是不讲原则的妥协,实际上是法学走向成熟的表现。所以,两种方法的对接必将使法学研究呈现出新的视角、新的维度、新的深度,必将引发对传统法学概念的重新解读。我赞同舒国滢教授提出的“法教义学的灵魂是法理”、“法教义学的出路(发展)也在法理”的理论判断。舒国滢教授倡导的法教义学是以法理为基石的法教义学,与某些可以概括为“实用主义”、“形式主义”、“工具主义”、“法条主义”的法教义学不同,他的法教义学,其对象不限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案例,而是包括法理、法的精神、法律文化、法律的经验等。也正像耶林所言:“法学就是在法律事物中的科学意识。这种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究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8]从法学范畴意识迈向法理意识,从法学范畴研究向法理开放,不是对科学的放弃,而是对科学本身更加科学的尊重。

 

四是“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的对接,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条。实现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权利研究无疑是一座桥梁,它生动地体现了法理话语与概念逻辑的连接。就此而言,主张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起来,其核心要义就是把“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结合起来,构建以权利为本位、以法理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

 

“权利本位”的含义在于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和法治的逻辑起点,它的本质是尊重人的主体性、满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求。“法理中心”的含义在于把法理作为法学成长的根本动力和良法善治的价值根基,它的本质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实践的层面看,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之主体性的****程度发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正义、生态文明的全方位进步,因而“法理中心”是“权利本位”的******和最优态,因而“法理”是“权利”的升级版和智能版。而从价值的层面看,“权利”、“权利本位”更偏重于以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为代表的自由(自治)价值,“法理”、“法理中心”则全面囊括了秩序、文明、公正、效率、安全、人权等人类共同价值,“法理”、“法理中心”是“权利”、“权利本位”理论和实践的升华。

 

  “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的并轨,意味着“权利”范畴的研究必然要超越西方法学范畴定式,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法治实践为聚焦、以兼容并包为姿态,建构彰显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趋向、面向中国法理的现代化权利话语。它还意味着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必须要跳出古典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从实践中积累法学范畴研究的要素和方法,从法理上探求法学范畴研究的科学之途。所以说,“法理中心”对接“权利本位”,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法学理论自信、中华法律传统自信、中国法学家共同体自信,对创新法学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无疑有着进步意义。“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的并轨,还戏剧性地体现出1988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2018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的历史汇合,是中国法学科学化与现代化的逻辑契合。

 

【注释】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18VXK004)的阶段性成果。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181页。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6-187页。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22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4]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5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5]同注[4]

  [6]习近平:《携手共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929日,第2版。

  [7]C. Perelman,Justice,Law,and Argumen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0,p.1.

  [8][]鲁道夫··耶林著,[]奥科·贝伦茨编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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