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教义学和非教义学的知识”的基本立场,法律研究的范式遂分为教义学的和非教义学的研究,经典的也是狭义的法律研究是教义学的,非教义学研究是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研究,当它们一道对法律展开研究时,可称法律的交叉研究或多学科研究。据此,就20世纪的中国法学而言,法律研究在大部分时间内是一种交叉研究,而且是以非教义学的法律研究为主,其中政治学和社会学介入的程度最深,从民国汪荣宝、瞿同祖到后来的经济决定论即是。纯的法律研究即法律教义学只是近十几年才逐渐成为法学舞台的主角,这与世界学术研究是从单一学科到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相左。恕不追如烟往事,无论如何,如果不固守教义方法,法律的交叉研究今已成常规,而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在数量上远多于××政治学,××经济学。[1]为何法律吸引了几乎所有的学科和像哈耶克、科斯、哈贝马斯等思想家的目光?历史告诉的事实无数,但理由不会自我呈现。是法律之水太浅,可任人嬉游,还是法律的险峰魅力无限,正是各路英雄一展身手之地?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的原理究竟何在?这正是本文倾力要论证的。同时这个原理也适用于在应用法律中多学科的共同参与,以往对交叉方法或视角的臧否只限于学术研究,实际上它与应用的关联更紧,因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指南,不是供人欣赏的艺术品,而且在应用法律中法律本身会改变,这也在回答何谓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在应用法律中多学科的参与未必都那么深,但肯定地广。
2005年美国国家科学院提出适用交叉学科研究的四个标准:问题或课题是复杂的;问题的重要见解或理论由两门或多门学科提供;单门学科不能全面处理或解决该问题;问题是尚未解决的社会需求或议题。[2]固然这非常适合回应今天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些重大威胁或难题,诸如国际恐怖主义;民族、种族冲突和领土争端;地球环境灾变;人口、资源、贫困问题;科技发展与社会风险等。[3]但这四个标准似乎不足以解释为何自法律出现之始,其他学科就对法律一直保有浓烈的兴致,甚至长期视法律为自家事务,而且这种兴致是全方位的?久远且全面,经验上观察,其他学科的人是从多个路径进入法律的。当然,法律人操弄他山之石也不在少数,似无规章概率可言,这使得如何揭示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的具体发生机制,颇费蹰躇。斟酌之下,拟从两个层面来论证:各学科对什么是法律的整体和具体的回答;各学科在制定法从形成到运行全过程中的介入。
在根本上,是因为法律是判断人的社会行为的正当性的标准,正当性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情感好恶或偏好,是“意义世界”的产物,意义世界是主观的,随时代可能发生改变。标准的提供者关心的是如何让社会变得更好,更符合他/她心中的期待。人们设立标准不是用来“解释”事实,而是用来改变事实。
静态法律概念的多维度局面是基于各学科对正当性标准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由于制定法在多维的法律概念中硬度最强,在当今的功能和作用最广,下文遂以制定法为对象展开。由于制定法从形成到运行的过程漫长,每个环节是非封闭的,每个环节产生的结果不仅需要各种因素的影响,且也是各种因素合力的产物,这是各学科能够介入法律研究和应用的根本原因。这里所说的介入不仅是指对其他学科知识的一般应用,这发生在所有学科间,如物理学家霍金也要用文学的知识才能写出脍炙人口的《时间简史》,而更是主张用它们的方法来回答法律问题,及至形成新的概念和理论,如自然法、立法社会事实、证明事实、法医学、社会科学面向的证据。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法的运行中,制定法本身也会改变,这又回到何谓法律的本体论问题上。
法律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解决纠纷或问题是法律作为裁判规范的天职。如何解决纠纷或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其基本过程以本人的六步论为例是:A.处理事实和提出案件问题;B.寻找规范;C.分析事实构成;D.建构大前提;E.涵摄(归入);F.得出结论。其中A的目标是确认事实,建构小前提;BCD是确立规范,建构大前提;EF是将大小前提进行等置处理,给出结论。在法律判断形成的不同阶段,各学科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大体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证据发生在处理事实和提出案件问题的A阶段;社会学强调的习惯法进入在寻找规范的B阶段,它不仅一般是在制定法之后,还由于法院有合法的职权使之对个案有效或无效;如果作为大前提的规范有漏洞或不公正,需要道德的介入或利益的考量,这是在建构大前提的D阶段出现。
法律的“交叉”学科应用在法律职业中表现得最为具体和充分,教义的和非教义的两种法律知识类型在法律实务中通过个案的法律论证结合在一起。法律实务与以认知求真为目标的法律研究不同,它是解决问题和纠纷导向的,追求的目的是判断和决策的适当性和有说服力。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要处理的是特定情况,需要满足他们的客户对特定问题有明确答案的要求,而问题和纠纷并不是按民法典、刑法典或学科分类发生的,虽然案件被归为民事或刑事的,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和纠纷本身更多是综合的、弥散的、非纯粹的,因而,要恰当地解决问题和纠纷,需要法律人综合运用大量的多科性知识和职业技能,正如人们对中国基层干部工作特点所描述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各人文学科则通过理解和批判的方法提供“善/恶”的正当性判断,它们在制定法本身的性质之外处思考,将道德、政治、文化、宗教、种族、性别等因素纳入识别法律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以批判方法为例,批判法律研究的核心主张是:一切法律都是政治,在立法和司法中充满着对社会福利、权利、道德、分配公正、经济效率等的政治纷争。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和法律都是充斥着男权意识,法律具有男人的性别。这些主张影响到人们关于什么是正当的法律和如何正当地应用法律的判断,回答法律判断的大前提问题。
以展现事情的因果关系为任务的经验和数据,道德、政治、文化、宗教、种族、性别等作为正当性判断的因素本身不是法律,经验命题和正当性判断要指明的制定法的法律问题是在教义学中显现的,没有教义学甚至法律问题都不存在,或者不知问题有何法律意义,因为教义学是法律的存在的家,其任务是识别、解释和体系化制定法规范。因此,经验命题需转化为规范命题,正当性判断需转化为规范性判断,教义学为这种转化提供了框架和平台。首先,如上述,教义学安排法律通过允许、禁止、命令和激励四种应当的模式,规定了人们行为的一般模式、模型、标准或方向,具体是条件的表达方式,即,有这样的条件便产生这样的后果,规范结构是事实构成+法律后果。其次,设立了一些转换装置,比如一般条款、法律原则、不确定概念等,以便让正当性判断进入规范之中。再次,提供了一整套以法律解释为主体的法律方法,使得它们能通过教义学的回应从外部进入法律体系的内部,如宪法等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客观价值上对私法关系的效力,是通过对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一般条款作合宪性解释而发生的。
尽管经验命题和正当性判断有时能越过现行法律而直接作用于生活,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通过教义学的转换而致法律系统的价值的调整与升级,使正当性反思和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普适性。易言之,非教义学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对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的各种回答,必须经由教义学的对什么是法律的识别才有意义和实际效力。当然,教义学可能错误地拒绝非教义学,但非教义学只有在被教义学正确地接受时才把正当转为合法。同时,非教义学的知识是依托教义学的知识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进入的,没有教义学,非教义学的知识是漫无目标的,破碎的,无效的。
有鉴于法律教义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对什么是法学必须重新界定。本文认为,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知识,法律包括实证法(制定法)和非实证法,这种知识由教义学式的和非教义学式的法律研究和应用的知识构成。非教义学的知识体系是开放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都可在制定法形成和运行的某一阶段和领域介入,在它们介入制定法后所生成的知识就是法学知识,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也即,对制定法的整体及至某一条文既可以作教义学式的研究,也可以是非教义学式的研究。
法律研究和应用的交叉性,使之成为一项高品位甚至高冷的事业,它需要从业者兼通教义学与某些学科,不仅要有广度,也需有深度,正是因此,在法律研究和应用的久远历史中,不断有百科全书式的学问大家愿意现身,如德国法学家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 1817-1903),他以《罗马史》而获1902年诺贝尔文学奖,法律研究和应用历来是学术和实用双重意义上的“显学”。“显学”也意味难学,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困难,之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学者,他们意在提供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法,在于他们研究(还未及应用)法律时本能地只有本学科的视角,常常找不到或看不清法律问题是什么,空余明眸,发现不了聚焦的目标。所谓法律问题由生活事实是否适合既存的规范而生,如在列车的卫生间里抢劫是否为中国《刑法》第263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须加重处罚?能否发现法律问题依赖法律教义学构筑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体系;更难以发现法学问题,几乎每一个法律问题均可在法律教义学体系的不同层面上被转化为法学问题,形成不同的理论。只有在发现了法律问题之后才能谈得上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之于力图跳出教义学框架的法律人,未免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不熟悉或一知半解,许多关于因果关系的结论不是建立在用科学方法得来的数据上,或是基于个人的感悟和经历“想出来”的,或是把“随意”误当“随机”而进行的调查得来的,并用表格、饼图、矩阵等形式把失真表现得更加漂亮和真实。在论文中常见“本文采用实证方法、经济学方法”,可见的只是几个数字,仨俩经济学术语;在争论中常常听到的是“我认为”,鲜见“证明为”;论文的结尾难觅“结论”而“结语”连篇。
观念易变,方法沧桑,法律常在。在这个领域,既未像霍姆斯预言的由统计学或经济学一统天下,也未如凯尔森所愿,将形而上学和经验科学驱除,唯留得法学的纯净。即便交叉研究今已成气候,内部也时有冲突,如法律与文学对立于法律与经济学。本文对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和应用的根据的论证,在风险社会+大数据的形势比人强的压迫下,意不在努力掀起交叉的又一波高潮,相反,主要是“穷理以致其知”,探究为什么在法律研究和应用中各学科是如此的交叉,是真如德国量子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马克斯·普朗克所说:“科学是内在的统一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分,不是由于事物的本质,而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还是另有奥秘?本文的回答如上。附带才是提醒跃跃欲试的各科学人,最要紧的不是马上投身交叉之海,而是要形成对法学的新理解,充分认识交叉的困难所在,且须溅身冷水,思索一下,自己有无操弄大潮的技艺。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
[1]业已得到公认的有: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司法统计学、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学、法医学等。
[2]转引自[美]艾伦·雷普克:《如何进行跨学科研究》,傅存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页。
[3]《21世纪100个交叉科学难题》(李喜先主编,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荟萃的交叉科学难题,涉及各类科学和学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科学乃至哲学等)之间的大跨度、多方式的交叉主题,这些选题是从宇宙起源、物质结构、生命起源和智力起源四大基本难题中衍生出来的,如宇宙中正反物质不对称和暗能量、宇宙中的生命、量子理论和广义相对论的统一、细胞进化论、生物体的复杂功能、脑与意识、历史动态演变的定量规律、科学与宗教、基因社会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