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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9日 龚廷泰 点击次数:3983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新理论。进一步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关系,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去推动法治理论发展,用法治理论去引领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意义尤为重大。中国正在全面开展的法治建设实践则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动力。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实践动力系统包括法治实践主体系统、法治实践活动系统、法治实践环境系统、法治实践资源系统。以上四大系统的合力,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强劲的动力源泉。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动力系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新理论。这个新理论,是既立足中国国情又体现世界法治文明一般规律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观念指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必须把握世界和平发展的时代特征,把中国的法治发展之路同中国与世界各国广泛合作、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道路结合起来;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把法治理论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因此,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关系,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去推动法治理论发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去引领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意义尤为重大。本文拟从法治实践主体系统、法治实践活动系统、法治实践环境系统、法治实践资源系统等四个层面对如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一初步探讨。
 
  一、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主体系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中国的法治发展现在已经形成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等多元聚合的主体动力系统。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为重要的创新和发展主体,指导并引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方向。我们党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探索怎样建设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改革开放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战略部署,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专门议题所召开的一次中央全会,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1]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我党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过程中,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过程中,通过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作出重大决策,制定国家发展的重要宏观政策,引领和推动国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使我党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形成的法治理论更加体系化、整体化、科学化,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可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政治智慧和科学决策,党的各级组织对中央决策能动创造性的执行,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最重要的政治保障。
 
  中国政府是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主导力量。中国的法治发展不是西方那种内生型的法制现代化,而是属于政府推动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类型,“因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不是源自内部社会条件的逐渐成熟而自下而上地渐进地展开,而是在外域(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由政府主导推动的自上而下的突变过程”。【1】44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随着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政府工作也从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转变。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2010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政府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改革的关键,建立新的公共行政架构,通过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建设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高效政府的实践过程中,主导着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发展走向。
 
  社会组织是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基础力量。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没有市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国家和法也就失去了原动力。[2]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如果离开了市民社会/社会组织的参与,中国的法治发展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中国的法治发展,就其动力机制来说,仅仅靠政府的强力推动是不够的,必须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的新模式、新动力。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启动者是党和政府,但是在中国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时代条件下,法治发展必须依赖多元动力机制的构建。[3]因此,培育和壮大市民社会/社会组织,对于夯实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意义重大。诚如《决定》所要求的那样,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从我国目前社会组织现状来看,尽管它们在我国发育、规范和自组织功能方面还不够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在制约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自治功能等方面对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理论建设的中坚力量。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其中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组织人才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重要的“关键少数”群体。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教学研究队伍,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艰巨的法治建设职责,他们的政治立场、政治水平、政治责任、政治态度,直接关乎法治发展的进程和方向。因此,《决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部分,除了对法治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之外,特别指出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突出政治标准”,“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等等。法治工作队伍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体基础。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治是人民的事业,也是人民的活动。法治发展规律是社会主体自觉活动的规律。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发展,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积极而广泛的支持和参与,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失去了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需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主观动力;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源头活水;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与参与程度,则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进程,也决定着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
 
  二、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活动系统
 
  如果说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那么法治实践则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动力。法治实践活动系统包括立法、执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基本领域。
 
  立法实践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法理支撑,同时立法实践也是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来源。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要求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所谓制定良法,从法哲学层面上看就是要做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做到这一点的基本要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立法的合规律性要求,所谓合规律性,是指立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法治发展规律、主体人的活动规律。联系中国的具体立法实践,就是要求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就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就是要遵循建立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要求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4]所谓合目的性,要求立法必须以人为本,实现人的目的、人的需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要求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推进国家的发展进步,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特别是在关系到民众切实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不仅要健全立法机关和公众的参与、沟通、协商机制,更要保障立法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如果我们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中国的立法质量就会获得极大的提高,中国的法治也就具备了“良法善治”的前提,中国的立法理论就有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和发展动力。
 
  我国政府承担着80%的法律、90%的行政法规和100%的部门规章的执法任务。政府运用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处罚等行政管理措施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活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是国家****的执法主体,也可能成为****的违法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是对政府执法实践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权僭越的基本原则,更是加快建设职能科学、责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的基本理念。执法实践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必然对中国执法理论的发展提供正能量。反之,如果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违法执法、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不仅老百姓会深恶痛绝,而且还会对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造成巨大的杀伤力。在当下中国行政执法工作中,迫切需要更新执法理念,改变执法行为方式。我国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强调以管、控、压、罚等压制型手段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缺少平等对话、沟通、商谈等理念与机制。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政执法与管理的实践虽有变化,但仍呈现出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特征,其关键原因在于行政执法和管理理念未有根本性的转变。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要体现以人为本、开放共治、执法为民,商谈沟通,权利保障、法治思维等内容。因此,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着力培育公职人员法律素养,实现法治意识到法治行为的转化,实现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行为能力的统一,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指出: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2】55当下中国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办案不廉,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改革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的司法理论,进而推动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意义尤为重大。否则,司法不仅仅会毁坏法律,还会毁灭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也会毁污法治理论发展的 “水源”。司法机关是生产、运用、传播、发展法治理论的重要园地,司法官则是这一园地里辛勤的园丁。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理念教育、司法制度改革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这些理念、制度不能落实在司法官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把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变成鲜活的“行动中法律”,那么司法改革也就失去了其本真的意义和价值。《决定》从理念、制度到行为等三个层面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具体表现在:在价值理念上,要“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证公正司法的制度和实现机制。随着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监督实践。离开了法律监督,权力就会失控,立法、执法、司法就会任性,守法就会失范,法治就会疲软,社会秩序就必然陷入无序状态。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如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54因此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监督法治。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监督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活力和实效。[5]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用权力监督理论指导法治监督实践,在实践中发展法治监督理论。这些理论和实践包括:法治监督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的监督权至上;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督的重心向上,重点监督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依规对权力实行全方位监督;监督的渠道多元,努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高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此,需要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法治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监督和监督法治理论体系。
 
  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环境系统
 
  马克思说过:“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4】59因此法治理论的发展也要靠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环境系统中去营造。法治实践的环境系统包括法治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大子系统。法治实践的外部环境子系统是指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的总体发展状况,法治的内部环境子系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法治风尚、法治习惯和法治氛围的状况。
 
  法治的外部环境子系统是指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历史文化传统、人口构成和人的素质状况、科技教育文化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等等。中国法治理论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外部环境系统,始终与中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的总体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在这个系统中,经济发展是基础,但是经济发展不能自发地生成现代法治,它必须依靠有效的法治保障,必须依赖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依赖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素质的提升。因此,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必须放置到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之中予以考量,必须放置到中国文化强国建设的系统工程中予以观照,必须放置到中国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强化的宏伟进程中予以探究。唯有如此,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发展才能具有坚实的社会环境依托。
 
  法治的内部环境子系统属于社会大系统的一个要素,但它是又法治实践体系自身发展的内部条件,它是指以法治文化为引领,推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的各种法治内部要素的总和,包括一定社会中以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为导向的人的行为方式为存在状态的法治风尚、法治习惯和法治氛围。
 
  法治风尚是崇尚法治的风气,是弘扬理性的精神,是广大民众的规则意识,它是法治理想、法治精神、法治心理、法治情感等因素的统一体。“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5】有了良好的法治风尚,法治理论才容易被政府所采纳,被民众所接受,被社会所推崇。法治习惯是长期积淀在社会主体中的法治意识并自觉外化为人的较为稳定、较为持久、较为强烈的法治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6】12的一种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法治习惯需要长时期才能养成,它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通过对法治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理性启迪和行为自觉来塑造。公民有了良好的法治习惯,法治理论也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和心理依赖。法治氛围是以法治理念为导引、法律制度规范为准绳、法治实施一体化过程而形成的社会氛围,是一个社会崇尚法治、敬畏法律、普遍守法的社会状态,是社会主体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行动。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宪法法律具有崇高权威,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公共职权依法设定,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公共权力受宪法法律约束,公民权利得到宪法法律保障。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法治理论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回应民众期待,实现定纷止争,有效促进法治发展。
 
  四、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资源系统
 
  法治实践的资源系统是指法治实践所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动力源泉与支撑体系,也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基础条件、人才保障和时空场域,它包括法治经验、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一)鲜活的法治经验。法治经验是法治实践主体在法治实践中直接获得的知识积累,是法治理论得以产生、发展的源头活水。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认真对待法治经验,认真总结法治经验,认真提升法治经验,认真推广法治经验。我们要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总结地方党委和政府建设法治地方、推进区域法治的鲜活经验(如江苏、浙江、广东、湖南等省份区域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并把它们升华为对中国法治实践有益、有用、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理论并使之系统化、体系化,进而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
 
  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把法律看作一种“地方性知识”。[6]从一个国家内部来看,由于区域文化的差异所致的区域法治各具特色,尽管整个国家法治的大背景是统一的,但是某个区域的法治发展由于区域特色因素的影响势必呈现出与该区域文化相对应的生成和发展样态。[7]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包括基于文化差异性在内的法律地方性知识所成长起来的、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经验、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往往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样本。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就曾亲笔批示,诸暨样本“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7】416“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地方治理的典型实践样本。浙江历届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根据毛泽东的批示精神和中央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多次对这一典型进行具体指导,对全省各地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浙江省委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把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地方法治建设的总抓手,抓基层、打基础,建机制、架网络,明责任、强保障,使“枫桥经验”在全省城乡基层单位全面推开,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习近平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曾经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8]
 
  近10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推动地方法治建设的“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并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大框架下进行了大量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实践探索。“法治江苏”、“法治浙江”、“法治广东”、“法治湖南”等已经成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热门话语,地方法治作为地方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乃至国家建设的重要“试验田”。[9]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地方法治试验有可能成为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股新的重要力量和典型样本。我国有学者认为:“江浙沪三地的法治实践代表着中国东部法治的发达水平,他们已经先行发展了区域性的法治。”【8】314
 
  区域法治的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制和推广这些先进经验和典型样本,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有着重要的推广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区域法治在全国空间格局上存在“三个不平衡”:纵向不平衡(中央与地方间关系的不完全一致性)、横向不平衡(东部和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和城乡差异的不平衡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研究和解决。因为“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地方,法治并非某种教条,而是在恪守现代精神原则和法律至上优势的前提下在试错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一种治理方式”。【9】10因此,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鼓励和引导地方改革试验,并在试验中始终保持一种国家建设高度上的“自觉”,在满足社会需求的现实主义与倡行法治精神的理想主义之间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发展之路。
 
  (二)科学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是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离不开科学的法学理论的指引。法学理论内容众多,观点庞杂,良莠不齐,精华和糟粕并存,因此需要认真过滤、辩证扬弃和理性选择。
 
  第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一部分,它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是继承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邓小平以及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内的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诚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必须作出科学全面的界定。他认为,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普通学者的研究),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10】3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我们需要继续继承和发展。既不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采取教条主义的“神化”立场,也不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采取过时论的“淡化”立场,更要反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恶意否定的“魔化”立场。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形势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世界范围内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低潮,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肩负着重要的理论担当。我们对于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要敢于批判,对于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要善于蓄容,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过时结论要敢于舍弃,对于一切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理论要及时纠正。总之,只有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我们才能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第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继承和创新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足点。“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取有价值的因素”,【11】2从而把握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借以增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觉性。用今天的理论立场和法治语境来评价中国的法律传统,它的确博大精深,精华与糟粕并存,其中很多内容已经失去其现实价值,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识别过滤、理性选择、扬弃创新,古为今用。对于其中有现时代价值、或者通过我们的创造性转换仍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赋予传统法律范畴新内涵、赋予传统法律命题新内容、赋予传统法律规范新意涵等方法,对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进行承继与创新,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中国新元素。
 
  第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在西方法治文明的进程中,西方法学理论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实践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思想启蒙和理论先导作用。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很多理论成果体现着现代法治文明的一般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反映着人类对现代法治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如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公正司法,实现社会的良法善治和人类的“善业”,等等。这些理论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必须予以借鉴和汲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要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出发,从而体现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又要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体现法治文明建设的普遍性要求。毫无疑问,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体现法治的普遍规律、普适精神和普遍要求,反映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由于法治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规律性,它在绝对地依赖于社会存在的同时,其自身又有着相对独立性,它遵循着法治的普遍规律而发展,体现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反映着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因此,世界法治发展在呈现出多元化和异质性的同时,各国法治在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中又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移植和相互融合的趋同化态势。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正在促发着一个全新的“全球社会”的形成,这种“全球社会”的存在,乃是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形成的共同社会基础。全球化进程推动着全球治理的法治化,也催生着现代法治理论的发展。因为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全球秩序的最可靠保障,是解决全球公共问题最有效的合作机制,是维护全球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在世界逐步呈现多极化趋势的今天,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具有世界性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各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性因素是法治发展国际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理论发展,有利于我们把握世界范围内的法治话语权,在维护全球法治秩序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如何借鉴外国有益法治经验,同样有一个理论立场和价值选择的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无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是对于外国法治理论,都有一个价值取舍的问题,其根本标准就是有利于中国的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性正确地选择外国法治有益经验和理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原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要素,既彰显了中国特色的传统价值,也汲取了人类从野蛮向文明发展中的普遍价值和共同理想。按照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和价值选择要求,我们认为,诸如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良法善治、普遍守法等,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已经成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内容和核心价值目标。
 
  第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总结和吸取当代中国法学家和法律家的思想理论成果。在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产生了有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法学家和法律家,他们为生产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论、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的法学理论、法治思想、法律观点和实践对策,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最可宝贵、最接地气的学术资源。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每一项法治决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每一个重大决定,都凝结着中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专家学者的理论智识,集中了他们的思想智慧。因此,重视法学家和法律家的思想理论成果,建设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智库,对于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优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培养高素质卓越法律人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中国600多所法学院系,为法治理论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它们是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阵地。法学是公平正义之学、安邦治国之学。中国的法治发展和法治理论创新,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12】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一项有益经验就是重视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重大作用。美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庞德曾对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推崇备至,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础,也是建设现代法治的基础。法学教育不仅是训练法学教授、法官、律师,更是训练行政官员、立法者。[10]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建立了以学位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补充,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与此同时,初步形成了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法学教育研究会和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既有以法学理论传授为主的法学学术教育,又有具备行业特点的法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如今,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兼顾的法学教育新理念,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新格局,培养造就了大批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法治专门人才。[11]这批专门人才在续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发展法治理论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更应继续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包括法学研究人才、法律实务人才、社会治理人才。我们要根据《决定》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优化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法学学科体系、[12]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把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予以安排,进一步优化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为法学教育的优质良性发展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因此,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课程体系和法学教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一是意味着法治教育是一种全民性教育,既是每一个国民应享有的教育权利,也是每一个国民应自觉履行的教育义务;二是意味着法治教育是一种全程性教育,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教育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教育中,法治教育都是必须开设的内容;三是意味着法治教育是一种全方位教育,法治教育不仅仅是针对高校法科学生的教育,还应全面涵盖各地区、各民族,各产业、行业和专业领域,涉及各种职业和职业群体,整个社会不再存在由于教育体制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空白。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质就是要把法治变为国民的一种生活方式。[13]
 
  (四)有效的法治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3】26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30年来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力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决定》提出“法治宣传教育”,较之过去的“法制宣传教育”,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内容到形式、从宣传主体到宣传方式都有了深刻的变化。从内容上看,法治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文本的宣传,更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普通民众的宣传,它包括对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更突出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宣传和培育,突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14]
 
  实现从“法制宣传教育”向“法治宣传教育”的转变,决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就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务,而是全国所有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对此《决定》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
 
  第一,明确领导责任主体。《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承担起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和领导力度,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要把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晰化,进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位,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便于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扩大职能作用主体。《决定》要求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说明职能部门的主体范围也扩大了,不能仅仅靠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去唱“独角戏”,而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职能作用,从而形成综合性合力,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第三,强化专业化主体。《决定》提出要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一批包括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普法宣传队伍。要选聘优秀法学专家参加普法讲师团,鼓励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法律从业人员、大专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这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普法宣传队伍,有着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事务经验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能够讲明法理、说清案情,可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专业化水平和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第四,抓住关键主体。《决定》指出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发挥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的表率作用。
 
  法治理论要能深入人心,离不开扎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理论得以传播的信息资源。根据《决定》要求,第一,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把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带头守法的法治意识、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列入干部考核奖惩的指标体系。第二,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革大学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笔者建议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两门课程分设,即回归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法治基本理论》两门课;[15]加强和充实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理论教学师资力量;改革中小学公民教育课,设置《法治基本常识》课程,并把这《法治基本理论》、《法治基本常识》课程纳入“马工程”建设之中。第三,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制度,包括实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普法宣传制度,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以及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用制度保障普法宣传教育的实效,用制度推动法治实践的发展和法治理论的普及。
 
  五、简短的结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运用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必将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发展。因此,注重中国法治实践对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动力系统的研究,揭示各个动力源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合力功能,发挥法治实践的主体系统能动作用,推动法治实践活动的战略升级,营造优良的法治实践环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治资源,使之形成强大的中国法治实践场域,我们完全有足够的自信来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从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将在国家“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理论指导、学理支撑、行动指南的作用,同时也必将引领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性转型”。【14】14
 
 
 
 
【注释】:
[1]参见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大发展》,《光明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11版。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3]参见周汉华:《构筑多元动力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4]参见信春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6页。
[5]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6]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6页。
[7]参见蔡宝刚:《法律是从“土地”中长出来的规则———区域法治发展的文化解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8]参见《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第1版。
[9]参见周尚君:《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经验》,《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10]参见刘正中:《庞德与中国之法制》,载翟志勇主编:《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11]参见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14日,第1版。
[12]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的确存在结构老化、设置不尽科学、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根据现行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规定,现在法学大门类下面只设置法学一级学科,这与法学学科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笔者建议,至少可以设置理论法学、部门法学2个法学一级学科。
[13]郭文婧:《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http://guancha.gmw.cn/2014-10/25/content_13647253.htm,2015年6月25日。
[14]参见吴爱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载《<中共中央它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13页。
[15]在目前的高校“两课”(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设置中,把以前的法律基础和思想品德课合并为一门课,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压缩了原来法律基础的内容,削弱了《决定》中关于“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的功能,加之目前该课程是由各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实施,而该学院法学教师队伍相对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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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G]//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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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三[N].人民日报,2013-03-01(5).
【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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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黄进.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经济日报,2014-11-11(15).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4】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法学研究,2014,(6).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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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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