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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中行业自律的嵌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曹兴权 点击次数:5575

[摘 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引发企业信用监管机制的变革。行业自律组织嵌入信用监管过程,在市场主体获取对方信用信息特别是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等方面发挥监管优势。为此,行业自律组织应着眼于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遵循商事习惯的作用机制和形成机理,通过行为引导、培育良好治理与诚信交易的共识、诱导企业养成遵守信用行为的自觉,促成企业组织习惯和交易习惯的产生。
[关键词]:
企业信用 企业治理 市场诚信 商事习惯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与企业信用监管的变革

    行业准入与市场信用管理,是企业登记制度的双重功能。国务院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对这两方面的功能定位带来根本性影响。改革方案要求,取消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通过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手段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在此之前,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方案以及涉及“注册资本零首付”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广东开展试点,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地推出了以“注册资本零首付”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其实,“注册资本零首付”早就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而被各地制度化地推广,从而成为公司设立管理中的一项惯例。取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标准、推行认缴制,彰显“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政策意图。在此背景中,在先前登记中实施的先许可证后执照的“先证后照”政策安排将退出舞台,行业准入的政策色彩将从一般性企业的登记制度中消失;企业登记制度最终将作为纯粹的信用管理公共工具而存在。国务院改革方案中降低注册资本门槛的内容,被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吸收。该修正案取消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取消验资要求。

    不过,将注册资本门槛要素排除后,我们又如何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呢?当然,需要进一步追问:国家是否有必要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市场经济是信用的经济,理性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时必须首先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然后再做出是否交易、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的具体决策。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判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不过,不同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调查和判断的能力有异。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有意识也有能力去系统地调查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职工等群体以及一般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因没有能力甚至没有机会调查对方信用,只能被动接受交易,交易判断在很多时候仅依靠直觉或者赌的心理。因此,社会应建立起相关机制以便为一般市场主体提供适当帮助,确保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不至于低得超乎社会对它们的一般假定。

    贯彻企业类型法定化逻辑,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不同门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类型法定化的机制,具有简化市场主体信用判断过程的作用。公司制企业的信用可能比个人独资企业的信用好,因公司有相当数量的财产和规范化的运行机制。不过,这种类型化机制本身也会对企业信用判断带来障碍。立法者是基于一些刚性的标准去假定不同类型企业的信用水平的。如果设定的这些标准本身不合适,或者信用评价者不能够理性利用这些标准,那么这种障碍将异常突出。对注册资本的过分倚重即如此。注册资本仅能反映公司在设立当时的资产状况,难以反映出交易时信用面貌。[1]直接根据注册资本的多少与缴纳情况去判断一个企业的信用,并且将自己认为那些不符合信用标准的企业直接消灭于产生过程的做法,不仅过于武断,而且也“根本谈不上监管,是一种懒政思维”。[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设立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也可能引发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担忧。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否会造成皮包公司泛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防止遭遇皮包公司的经营风险?执照不登记实际交纳注册资本,又怎么去判断公司实力的大小呢?如何保证股东去遵守出资承诺?[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企业信用管理“宽进严管”原则,将对国家的监管活动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创新监管模式、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呢?[4]登记信息与企业财务报告的公示与共享、经营异常企业的“黑名录”、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等机制,是国家开展企业信用监管的全部内容吗?从实际操作看,即便在国家监管领域,评价企业信用的指标也是多元的。根据2003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企业信用实行分类监管的意见》,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为基础性指标,纳税情况、诉讼情况和财务情况等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为参考性指标。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弱化了市场准入指标的意义,而市场退出指标仅在极端情况下发生,因此经营行为应当是最重要的基础指标。但是,工商行政监管机关显然难以获得经营行为的全部信息,也难对企业经营活动施加正面影响。经营行为以及对方企业的纳税情况、诉讼情况和财务情况等参考性指标,恰恰是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判断时依赖的最重要信息。

    改革方案仅提及三大信用监管机制,这显然是不足的。对此,一些地方推行了短期执照制度,例如肇庆。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资中小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提交《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申请、承诺书》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登记;该文件明确规定,“全体股东承诺在享受注册资本“零首期”登记优惠政策情形下,一致同意登记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二年的营业执照。”国家退出监管之后的空白理应由特定主体来填补。如果市场主体本身无能为力,行业自律组织应有作用空间。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后所剥离出来的某些原有‘物品’(包括责任和人事)的承接者。”政府从一些传统管理领域撤出后,留出的空间由社会组织来填补。[5]虽然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没有强调甚至是涉及,但根据国家监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做出该判断。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不仅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而且要求通过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等不断改善市场监管,要为社会参与监督和行业组织自律创造条件。[6]在此,本文提出行业自律嵌入公司信用监管的命题,探讨如何发挥行业自律在企业信用监管中作用的问题。

    二、行业自律在企业信用监管中的作用

    行业的自律是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来实现的。行业组织在企业信用监管中自律作用的途径如何呢?市场主体判断企业信用水平的目的在于,确保对方在自己债权到期后有偿付能力并且实际履行偿还义务。我们不妨看看市场评价企业信用需要哪些信息。第一,企业人格的基础信息,诸如何时成立、是否登记、是否获得该行业特定许可证、是否完成纳税登记、属于何种纳税人、注册资本是多少。第二,企业所处的行业。朝阳产业企业发展前景要比夕阳产业企业要好,信用评价也相对较正面。第三,分析企业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不仅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能够反映出企业资产的构成和经营情况。企业资产的构成涉及资产的变现能力,“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非取决于账面资产,而取决于可以即时变现的账面资产占多大比例。”[7]经营情况涉及企业运用资产的实际效果。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市场主体能够对该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大致判断。第四,该企业主要投资人和主要管理者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和管理者的信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企业信用。第五,企业内部治理情况。管理规范是企业维系信用的主要保障,管理不规范、设置混乱的企业很难说值得信任。第六,企业涉及的诉讼以及处罚情况。通过分析诉讼和处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出该企业对外交往行为的合规性。你有信用,意味着我对你的信任;你没有信用,则意味着我将在未来面对你的道德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在对交易对方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为避免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要关注对方静态的信息,更要关注动态信息;不仅要考察财务信息,还要关注管理信息;不仅要关注外部交易行为体现出的信用,而且要关注维系信用水平的内部管理长效机制。

    市场交易中,主体自身根据获得信用信息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交易、如何交易的判断。无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信用评级多么具体和精准,这些评级结果都仅仅是市场主体自己进行信用评价参考的信息。因此,对企业信用的监管,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其作用空间应主要定位于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活动提供帮助。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较为全面的涉及。根据“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以及工商管理机关在推进分类监管过程中形成的针对经营异常企业的“黑名录”。当然,在分类监管中对守信用企业进行正面评价和奖励的信息,也属于公开信息的范畴。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行业相关企业的那些没能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的内部财务信息以及资质资格、内部治理信息、诉讼信息、行业声誉信息等,行业组织利用自身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可以全面收集、整理和发布。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将进入各类信息系统。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进行专门规范。在该体制下,行业组织在企业信用监管中信息收集和发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其他专业征信系统替代。不过,行业组织在专项信息方面还是有很大作用空间。无论是专门的征信机构还是进行具体信用评级活动的市场主体都可以从行业组织获得这些专项信息,对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1条有明确规定。目前,市场已经存在很多专门信息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的平台,如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地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及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也有由行业协会组建和管理的系统,如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管理的中小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组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发布系统、温州鞋革行业协会的温州鞋革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在政府逐步退出对市场具体行为和行业协会的直接管理之后,行业协会的行业专门信用信息系统将越来越重要。

    信用环境净化是信用监管又一个重要目标,旨在促使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提高自身信用水平。其中,信用行为引导、失信行为惩戒乃至将严重失信主体剔除市场是两个基本手段。无论是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还是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信用监督,信用评级几乎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奖励和惩戒,是现阶段信用监管的主要手段。奖励和惩戒,能够对企业行为进行引导,奖惩的结果也是其他企业对交易对方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信息源。相对于政府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因信用信息收集更加全面和精确,行业内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博弈和制衡,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的参考价值要大得多。

    不过,对于新兴市场而言,除信用信息帮助、信用评价和奖惩之外,信用监管还应当包括信用建设、信用文化培育。企业信用是国家、社会组织、行业团体以及个体根据特定市场主体过去履行承诺的正面记录、良好行为模式、管理模式等全面信息而进行的肯定性评价。这种肯定性评价,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如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没有形成良好行为模式、在内部管理中没有养成良好治理文化,以至于没有将良好的交易行为、组织行为内化为自觉,那么信用这种长期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是不可能得到的。正如前所述,企业信用与其经营状况、经营过程以及对外交往行为有很大关系,诚信的市场行为、规范的内部管理应当是维系企业信用的基础。《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6条就表达出对内部规范管理和外部诚信交易的特别关注。该条规定,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的重点是企业综合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经理人个人信用及纳税、信贷、履约、经营(生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对员工信用为重点。因此,良好的交易行为模式、组织行为模式以及自觉,是信用建设、信用文化培育的三个关键环节。从市场实践看,评价企业信用主要依赖于动态信息,这些动态信息主要涉及财务、外部交易、内部管理等方面。良好的交易行为模式、组织行为模式分别对应外部交易与内部管理两方面的动态信息。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虽然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进行信用水平评价的重要信息,也具有行为指引的反射效果,但是很难为市场主体提供如何作为或不作为才算能够累积增加诚信度和信任的具体指示。因此,立足于行为模式本身,从提供指引性规则的角度为企业提供具体指导,促成企业养成遵守良好行为模式的自觉,是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行为指引和自觉性培育方面,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空间要比国家机关的大得多,实际效果也显著得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具有得到国家认可和企业认可的双重优势。在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时,基于国家支持和认可,行业自律组织推出的信用行为模式获得被市场主体接受的某种心理优势;基于企业的支持和认可,这些信用行为模式具有某种程度的内生性。一个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商会内部,各个企业会对商会产生自我认同和共同行动,并由此产生一些微妙的公众舆论以及心理机制,以及人们共同遵守的民间规范。[8]在新兴市场,合同执行机制中行业多边声誉机制要比法庭强制机制的效果好得多。[9]其实,新兴市场中企业信用监督机制也一样,行业信誉机制要比国家强制机制的效果好得多。合同执行情况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信用的维系本身也是企业自身的经营事务。因此,企业信用的维系也应当主要依靠声誉而非强制,关键在于自我行为而非外在约束。在失信行为较为普遍的场合,很多企业不知道该如何诚信地行为,原则性很强的法律规则难以为他们提供具体指引,仅从结果上去惩戒或者奖励的信用监管措施也难以从正面去提升诚信。利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天然联系,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现那些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良好的具体行为模式,从而及时消除市场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的方向性困惑。具体性、过程性,是行业自律组织信用监管的又一明显优势。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是防止市场自我毁灭的一种公共政策。在此,法律的作用应当是积极的;并且若以惯例、习惯、伦理观念等方式来推动时,也是极为有效的。[10]通过培育信用行为习惯,将交易诚信与规范管理转化为企业的行为自觉,是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管的最重要优势,也是未来最应拓展的领域。

    三、信用行为习惯的培育

    企业信用应从内部治理结构及外部即国家、中介和社会公众对交易行为等方面加以综合评判。当外在的压力型管制措施没有转化成企业遵守规则和维护信用的自律性文化,市场秩序难说理想,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也难说让人满意。行业自律组织经由习惯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可以通过培育企业的信用行为习惯并影响企业自身组织惯例的演进,以及通过增进诚信以促成企业养成诚信交易习惯的具体路径来实现。

    (一)组织惯例与交易习惯:共识与自觉

    组织惯例是研究企业成长与演进过程的一个重要范式,企业治理依赖于企业内部的组织行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系统地将演化思想引用到企业管理研究领域。在企业演化论看来,企业进化建立在遗传、变异和选择这三种机制之上,表现为“自然选择”和“适应环境变化”两个过程的冲突和协调。在这其中,组织惯例和学习创新是两个关键的要素。纳尔逊和温特认为,惯例是企业所有的规则和可预见的行为模式的总称,包含了认知和动机两个维度,是为什么要这样做(动力驱使)以及怎样做(认知和协调)这两大问题的浓缩。前者,构成组织记忆;后者,控制了组织内的冲突,凸现惯例是一种“休战”协定。作为特定的行为模式,组织惯例具有集体性、过程性、无意识与有意识执行性、内含性、具体及情景依赖性、路径依赖性、稳定性与变革性等多重特性。对组织的决策行为而言,企业内部的组织惯例具有构成储存知识、提升稳定性、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协调等多种影响。[11]当内部治理行为模式成为组织惯例时,企业对外在环境压力或者影响的反应呈现相对固定状态。“当惯例平稳运行时,它承担着标准和目标的作用,管理者在处理实际的、紧急的情况时就会试图按照惯例行事。”[12]对于理性的外在治理规范或者要求而言,企业的执行几乎是无意识的,日常运行也由此呈现出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状态。

    组织习惯主要针对公司等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法学理论中的交易习惯,无论历史语境还是现实命题,多指向市场主体的外部交易行为。习惯就是“多次惯行的事实以及普通一般人具有法确信的行为规则。”[13]多次惯行的事实意味着行为选择的自觉性以及作为选择依据的普遍性,意味着个体的内心信念与外在行为的统一性;普通一般人具有法确信意味着,该行为模式已经具有为社会一般人在内心上的认可,代表着群体一般人的心灵共识。习惯也可以从行为方式状态的角度加以界定。在这种状态中,某个行为模式“由于重复或者多次联系而被固定下来变成了需要的行为方式”,[14]以至于成为一种默会性的社会知识。社会中的习惯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内生的社会制度,“是人们在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定式’。”[15]客观性、重复适用性、固定性、默会性或者为社会主体自然接受性,是习惯的社会学意义图像。在经济学的演进博弈论下,习惯是在一个群体中一种基于演进稳定策略而达到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不能为另外的不能验证的其他策略所“侵扰”;否则任何一方偏离这种均衡都要付出一定代价。[16]演进、演进博弈、演进稳定策略、均衡状态,是从博弈论上理解习惯的关键节点。演进意味着历时性、过程性;演进博弈意味着动态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之间的合作;演进稳定策略意味着不同主体在合作中对客观稳定状态的预期和确信;均衡状态意味着动态博弈、不断合作最初促成的客观理性状态。其中,对客观稳定状态的预期和确信以及最终达到的客观理性状态,是检测习惯的关键标准。

    无论是组织习惯还是交易习惯,都强调行为模式与行为观念之间的统一状态。促使这种统一的根源,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本身的理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形成的共识,另一方面则是行为主体对已经该行为模式的内心确信以及在确信信念支配下的行为自觉。因此,共识的培育、自觉的诱导是行业自律介入企业信用监管的两个关键环节。

    (二)对共识的培育

    组织惯例在不断演进着。在这个演进过程中,组织创新学习、外在信息以及组织对外在信息的反应是决定组织惯例变异的关键变量。国家以及社会提出的企业治理标准,是企业演化自身组织惯例过程

    中学习创新的学习对象;基于“适应环境变化”的内生动机以及激发因素、良好的整合机制,[17]企业对外在标准产生反应。这些外在标准,成为组织习惯系统演变的一种环境要素。“环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系统的再生产,但系统的运作却以环境内的特定状态或变化为前提。通过结构耦合,系统把环境的要素导入自身,并把自身的要素导入环境。”[18]虽然惯例影响着组织对内外部刺激做出反应的方式,这个反应的过程必然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但自我反应的过程也是对已经得到认同的治理标准或者规范的接受过程。特别是企业内部组织惯例与外在规范相匹配时,接受过程中企业的自觉性以及对外在规范的接受程度都是可以期待的。当企业内部新型治理秩序在经由组织惯例的成功演化得以产生后,社会组织提出企业治理标准或者规范就实现了从外在要求到企业内在秩序的转化。关键是如何促使企业认同社会提出的治理标准?这些标准是如何产生的?这些标准本身的理性又何以得到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推动形成有关企业治理的共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企业治理机制表现为一些权利规则和程序规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配机制。对于企业之中的利益目标、利益调配模型以及实现路径,市场个体与社会整体都有自己的判断。企业个体的判断基于自身的文化基因以及对外部压力的反应,社会整体的判断则基于企业制度的技术理性和政策目标。前者,表现为企业个体在从事具体行为时的主观性的心理观念、确信或者看法以及外在行为模式;后者,最终表现为一些客观的社会行为规则。消除价值多元的状态是不可能的,但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是可以期待的。基于促成特定社会企业内部治理习惯的路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开展合作并且进行动态博弈,促使企业不同利益团体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

    对于交易习惯也如此。“萨维尼和普赫塔都致力于将所有法律--不仅仅是习惯法--的发展重心置于法律意识之中,这种‘一个民族确信的自然一致’,是一种大众的普遍观念,并且将其在习惯中的出现作为法律起源非本质的东西。”[19]依照萨维尼和普赫塔的看法,一旦内生特定民族或不同阶层的内心观念转化为民族法律意识的组成要素,那些行为模式即直接转化为伦理习惯。经济学对制度的理解,也特别强调信念的共识。“制度是对许多可能的(纳什)均衡路径中某一种路径所具有的不变而且显著特征的概要表征,它已经内化为所有参与人有关博弈重复方式的共享信念。”[20]

    共识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习惯形成的前提,也是从规则到习惯演化成功的主要标志。行业自律组织对企业信用行为习惯的培育,也应当关注企业治理和交易诚信共识。一方面,开展信用行为模式知识的传导和教育;另一方面,促成关于企业良好治理以及诚信行为的共识。前者,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因社会转型导致信用规则体系极度混乱而显得特别主要,其目的在于解决市场主体知识缺乏问题;后者,在于解决价值多元状态个体与整体之间认识的差异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很多行业协会行动的成功案例,如上海石材行业协会。根据《上海石材行业协会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应用项目试点》,信用管理制度涉及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前者,表现为石材企业共同遵守的《上海石材行业诚信守则》;后者是帮助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执行《上海石材工程供料、家庭装修用料示范合同文本》等8项自律文件。为此,协会专门组织了信用制度相关问题培训。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诚信守则与进行培训,并不一定能够解决价值多元状态个体与整体之间认识的差异问题。在市场条件下,共识的形成必须借助于市场主体的参与。习惯内涵的合作本身就意味着,通过促成习惯的养成能够达成某种共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利用行业习惯去影响立法和司法;通过行业习惯的柔性执行机制和内化机制去影响公司个体,促成个体对市场一般信用理念和行为模式的认同,以最终实现企业个体的行为模式与社会整体行为模式的契合。

    (三)对自觉的诱导

    共识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的自动生成。长久的信用秩序需要社会个体养成信用行为的自觉,以解决社会个体在行为时心与行之间可能错位。习惯即意味着自觉,培育信用行为习惯的过程即是诱导企业养成自觉遵守良好行为模式的过程。

    针对组织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行业信用建设的特别需求提出企业内部管理的操作规范乃至治理准则。这些操作规范或者准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良好企业治理的行为范式。不过,行业自律组织推出的这些企业治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外生规则。如果能够转化为习惯,这些外生规则将获得较高程度的内生适应性。首先,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去考察,习惯是人后天养成的在一定情况下自动进行某些活动的特定倾向。其中,心理定势和心理倾向是理解习惯的一个关键概念。[21]也就是说,习惯本身即意味着行为与认知的结合。“日常惯例和习惯自发地建立在那些逃避我们的定期考虑的已经被感知的规律性基础上……习俗现象来自于行为的、感情的和认知的要素之间的相互结合。”[22]其次,遵守作为具有行为共识和观念共识的习惯,是市场主体的一种道德义务。人们为什么会自觉遵守那些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自我执行规范?按照罗伯特·萨格登在《权利、合作与福利经济学》的见解,根源在于规范的惯例范畴属性以及遵守惯例的道德责任感。他认为,那些自我施行的规则是惯例。[23]惯例,或者习惯,是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础。习惯本身,是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稳定均衡的博弈中任意一个稳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这么做的原因是所有其他人都是这样做的,也就是遵守已经成为一种自觉或者自然的状态。

    对于交易行为习惯来说也如此。这其中,个体企业对承诺的自觉遵守很关键。如果承诺被内化为一种基于义务的意识,一种关于道德的意识,那么就完成了从惯例到社会规范的转化、从社会规则到个人道德的转化。作为多次惯行、获得大多数人法确信的东西,在本质上已经归属自然法则的范畴了,已经****化协调了外在规则与内在规则的矛盾。即使不考虑心理认同和道德约束的问题,理性的人也会考虑遵守这些自然法则。因此,承诺机制是促成习惯和自觉的重要路径。一方面,个体企业加入特定行业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遵守行业提倡的一般规范的承诺。“借助于从个人行动、社会行动、社会常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习惯法、法律)到社会秩序的发展链条中,这种‘以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的同意为基础、以契约为表现形式,并且受到一定程度的程序控制的社会强制力’或许提供了某种参照。”[24]即使有某种程度的社会强制力,契约和同意保障促使企业遵守组织提出的一般规范的最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以利用特定的承诺机制来促成自觉遵守习惯的责任意识。很多行业推动的企业诚信宣言以及肇庆市推行的《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申请、承诺书》、《延期出资申请、承诺书》,都属于此类具体的承诺机制。企业诚信宣言,如果具有明确内容,将构成对交易对方的明确承诺而进入合同。如果不履行该承诺,企业不仅面临合同责任,也面临对失信于社会的普遍性诚信危机。根据肇庆市的《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申请、承诺书》,“全体股东承诺公司章程关于出资时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存在冲突,并保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首期出资,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同时,全体股东承诺“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如有上述情形,愿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延期出资申请、承诺书》,股东一致承诺,“全体股东承诺在延长的出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没有缴足出资前,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登记机关同意延期出资期限的截止日期”。利用承诺机制,股东清晰地了解了自己的义务,刚性法律规则自然内化为自己确信。

    四、结束语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其说市场准入的改革,不如说企业信用监管体制的改革。取消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后,企业信用监管将面临诸多挑战。企业信用监管,不仅要帮助企业评判对方信用、惩戒市场失信行为,更要关注信用建设、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等问题。无论是一般信用信息的提供还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行为的正面引导,行业自律组织都比国家机关来说有明显优势。行业自律组织提出的企业治理组织规范以及市场交易诚信行为准则,是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社会规范,构成形塑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以及外部交易行为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公司行为更多的是由社会规范(socialnorms)而不是由法律规则来塑造的。”[25]对于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提升,法律强制难以发挥作用。“法律最软弱的时候也许就是社会规范最重要的时候。”在法律无法有效发生作用的场合,公司管理人事实上是“在社会力量和名誉制裁决定的规范限度内进行操作的”。[26]国家应当积极引导行业介入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当积极嵌入企业信用监管。《德国工商会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工商会的任务包括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商会具有的规章制定权、商事标准制定权、一定的惩戒权等三种自律性权力,[27]也是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自律监管的基本手段。利用习惯机制,改善企业治理、提高企业市场诚信水平,是行业自律组织嵌入企业信用监管的理想方式。其中,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借助于商事习惯的积极要素和作用机制,通过细致、周到、全程的引导,促成良好治理与诚信交易共识的达至,使企业将外在压力变成内在动力、将外在约束变成内心自觉,从而培育良好的组织习惯和交易习惯。

注释:
[1]参见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参见余丰慧:《注册资本改革是****的制度红利》,载“新浪网”2013年10月28日。
[3]参见杜宇等:《便利可期担忧尚存-企业眼中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载“新华网”,2013年10月28日。
[4]参见邹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引热议,监管面临新考验》,载“南报网”,2013年10月28日。
[5]参见陈明明:《政府改革及其社会空间》,载顾丽梅:《复旦公共行政评论--公共政策与政府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
页。
[6]参见钟民:《公司注册本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究竟怎么管》,载《解放日報》2013年11月13日。
[7]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
[8]参见陶庆:《“正当妥协”的宪政地方知识--草根商会与地方政府互动的福街经验》,载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8卷),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9]参见黄少卿:《转轨国家合同执行机制的比较研究》,载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2卷第3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163页。
[10]参见[美]詹姆斯·威拉德·赫斯特:《美国史上的市场与法律--各种利益间的不同交易方式》,郑达轩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68页。
[11]参见颜爱民、刘志成、刘媛:《组织惯例研究述评》,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2] Feldman Martha S.A performative perspective on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organizational routines.Industrial and CorporateChange,2003,12
( 4) : 727 -752.
[1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14]《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15]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6]参见韦森:《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版第5期。
[17]参见高展军,李垣:《组织惯例及其演进研究》,载《科研管理》2007年第3期。
[18]翟小波:《软法概念何以成立?》,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9][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20][日]青木昌彦:《熊彼德式的制度创新》,载吴敬琏:《比较19》,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1]张雄:《习俗与市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22][德]埃克哈特·施里特:《习俗与经济》,秦海、杨煜东、张晓译,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3]方欣:《从社会规则到个人道德--论萨格登关于惯例的演化博弈论分析》,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6期。
[24]李学兰:《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页。
[25] Melvin A Eisenberg,Corporate Law and Social Norms,99 Colum.L.Rev.1253(1999)
[26]参见[美]小约翰·科菲:《社会规范重要吗?来自多个国家的经验》,载吴敬琏:《比较18》,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27]参见江平、陈晓军:《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模式选择》,载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3卷第1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6页。

来源:《法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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