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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


———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0日 吕忠梅 点击次数:5459

[摘 要]: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体健康问题事件,对环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从一个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社会学调查中,发现了其弊端:环境法理论对现实问题解释力不足,环境法条文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引进的环境法制度对我国适用性不强,研究成果无数却无法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究其原因在于: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并未厘清,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尚未形成,环境法学研究远离实践。为此,必须实现环境法研究的转变,由一种“语言”转向多种“语言”,由书斋转向市井,由“照着讲”转向“自己讲”,由“法律知识”转向“法律化的科学知识”。
[关键词]: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环境健康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试行)》颁布为标志,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环境立法不仅从无到有,而且速度之快、文本之多非其他立法可比;与之相随,环境法学也一不小心成了“显学”,学者们离开了“冷板凳”,活跃于各种场合。可是,当我们兴高采烈的奔走于理论与实践之中,频繁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却陷环境法于尴尬: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种种问题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必须转身。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研究怎么啦?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问题频发,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使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凸显在环境法学者眼前。

 

有关环境健康事件的最早报道是2006年9月的甘肃铅污染事件(1)。就在同一个月,媒体又报道了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2)。如果说,这两起重金属污染事件,虽然使人们看到了污染终将影响人体健康的残酷现实,但不少人还心存侥幸。可是2008年以来,各媒体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报道大幅度上升,粗略统计,重大砷污染事件7起,其他重金属污染事件8起。仅2009年8、9两月,就报道了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河南济源、内蒙古赤峰、福建上杭相继发生的五起重金属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事件。

 

专家认为,当前的环境健康事件高发,并不是由于现在的环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开始显现;重金属污染可能需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累和迁移转化才能最终显现危害后果当前的问题是30年发展所形成的污染负荷不断增长和积累的结果,一些因污染导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发时期(3)(P108)。

 

资料显示,媒体报道的仅仅是中国环境污染与健康问题的冰山一角:我国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分别达到17·8万人和11万人(4)。我国仍有2亿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有些地区已经发生严重的公害疾病,如松花江流域的甲基汞中毒(水俣病)病例,淮河流域污染区居民癌症高发。我国受镉、砷、铬、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 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所种植的农业植物(粮食、蔬菜、水果等)污染物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人体重金属超标(5)。此外,电子垃圾(6)、微生物、噪声及电磁(7)等环境污染不断侵蚀着人们健康的躯体,沙尘暴(8)、纳米材料(9)等产生的环境危害亦向人类的健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特征鲜明:一是受害者自己首先发现健康危害,经临床确认后向排污的嫌疑对象维权、申诉,引发“事端”;二是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出面解决问题,但多遭遇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质疑,扩大“事态”;三是问题解决呈现“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虽然暂时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态”,但“事未了”。对此,环境法学者应该反思:

 

已有的环境法理论能够解释这些问题为何发生吗?“保障人体健康”在三十年前就写进了法律[1]我们研究并借鉴了******国家的环境法理论,构建了近乎完美的环境法学体系[2]。

 

现行的环境法制度能够控制这种问题的发生吗?规划计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在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不断加深,立法也在理论的引导下不断完善[3]。

 

已经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能够对这些问题及时反应吗?我们建立的以行政区域管理为核心、国家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国家和地方分别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环境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承载着学者们多年的期待[5]。

 

这些是真问题吗?笔者是否有危言耸听之嫌?如果不是危言耸听,应如何解决?

 

二、问题的调查:环境污染的健康危害为什么会产生[6]?

 

为了探索解决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治途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于年开始,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云南省环保厅、云南省卫生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合作,选择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地区,通过环保、卫生、法学三个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开展了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实地调查[7]。期望通过不同学科的共同参与,发现问题,寻找答案。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地点选择与监测评估。课题组按照研究要求选择了云南省的一个具有资源型城市特点的县大型铅锌矿企业所在地的B镇。具体确定某大型冶炼厂周围约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6个村庄和3所小学,以冶炼厂排放的重金属铅、镉、砷作为主要环境暴露评价因子,以周围村庄的农户为入户调查对象,以三所小学的学生为具体评价对象[8]。

 

经过对农田土壤、学校操场土壤的监测,对村庄的农户(主要是被观察的小学生家庭)进行食物来源及称重调查,对儿童智力测试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症状评估,提示的问题为:

 

(1)调查点对儿童产生健康风险的主要污染物是铅,而砷是导致潜在健康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污染物;铅的主要来源是尘土和食物(蔬菜),砷的主要来源是食物(蔬菜)和尘土。

 

(2)调查点儿童铅和砷摄入量,均超过国际允许接受的范围;“手—口”是调查点儿童摄入铅的主要途径,食物是次要途径。

 

(3)在土壤铅、砷污染环境背景下,儿童长期接触含铅、砷尘土和食用铅、砷污染的自产蔬菜等食品,已对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危害和具有较大的健康风险性。

 

(4)调查点儿童长期暴露铅,已有少部分儿童具有相关临床症状如经常头晕、经常腹痛或恶心等。调查点三所小学均存在低智力水平儿童比例偏高现象。

 

2.法律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与评价。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对与环境与健康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了环境标准实施、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环境与健康管理执法、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为:

 

(1)有关于小学操场与教室里的尘土是否超过了环境标准,是否可能对儿童造成健康危害无法判断。

 

(2)对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农业保护站、商务局、农资公司、供销社、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统计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虽然各被访问部门积极支持,提供了大量资料,但基本没有收集到课题研究所需要的信息。

 

(3)就调查点所在的主要污染源———铅锌冶炼厂的污染排放及执法情况进行了调查。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良好,无超标排放及恶性污染事故发生。因不清楚所调查的企业对于整个污染有多大的贡献,也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因素,故不会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4)问卷调查有关环境与健康问题处理上存在的****问题结果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为第一;环境与健康缺乏联系为第二;中立协调部门的缺乏为第三;缺少公正的程序为第四。访谈结果与此一致。

 

(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根据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课题组在研究所选地点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基本上没有获取课题研究所期望的有效信息。问卷调查结果与其一致。

 

(二)法律原因分析

 

在课题中,借鉴了美国联邦环保局的风险评估模型,也专门组织了赴美考察,直接与NRDC的环境健康专家、美国环保局环境健康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考察了美国原生铅冶炼厂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情况。各个领域专家合作帮助我们从法律方面找原因:

 

1·环境标准不科学、环境法律制度不合理是造成环境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虽然建立了环境标准体系,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善程度都不足以为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支持。与此相关,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评价范围。

 

2·管理体制不协调、不协同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我们由《环境保护法》所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还是现在新设计的由环境保护与卫生部门牵头、十三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9],形式上的各享其权、各负其责“看起来很美”,而实际运行中却是各行其是、各诿其职,经常造成管理中的缺位、错位与越位。

 

3·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积极是导致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以各种理由不公开、少公开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愈演愈烈,一方面使公众对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降到最低,一旦发生问题极易导致剧烈的冲突。另一方面,使公众丧失了许多自我保护、避免健康损害发生的良机。

 

4·环境治理不扎实、不联动,公共干预严重不足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我们调查的具有高度危险的重金属污染区域,没有发现任何有效的公共干预措施,更没有发现公众参与的任何形式。一旦当地群众发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局势难以控制。

 

令人困惑的是:花了两年的时间所做的调研从法律上似乎并没有什么新发现。标准不合理、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等等都是过去的环境法理论已经反复研究过并有无数成果的问题[10]。但是,我们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为什么找不到答案?笔者以为,是我们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在面对当代社会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我们观察问题“隔岸观火”,分析问题“隔靴搔痒”解决问题“隔山打牛”。这表明:环境法研究方法转变势在必行。

 

三、问题的思考:如何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水平?

 

回顾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多年的历史,老一辈环境法学者在“一穷二白”中创立的中国环境法学走到今天非常不易。但“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10)。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资源,有环境法实施中的种种困惑,有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种种环境问题,有对现实环境社会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的强烈需求。因此,环境法研究方法的转变不是一种主观想象,而是时代的客观要求环境法学研究应实现也许不华丽但却必须的转身。

 

  (一)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法研究为什么要转身,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选择。[11]

 

1·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并未厘清。作为法学的一个新兴领域,环境法学到底是法学知识形态中的哪一种?是“学问之学”(哲学)、“学术之学”(理论)、“科学之学”(实证),还是“艺术之学”(技艺)(11)(P5)。显然,对于环境法学知识形态的不同认知会直接关系到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以及对环境法现象的不同解说,不同的知识形态也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表达方式,眉毛胡子必须分清。但在环境法研究中,由于各路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的性质和立场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环境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分散、随意性,每位学者都根据自己的旨趣为环境法学定位,占领环境法学“领地”,宣称自己的为“正宗”。这种缺乏基本认知的情形极大地影响着环境法学的发展:各种词汇被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知识形态中使用,更在没有理解各自语境的情况下展开“争鸣”,看似轰轰烈烈、火药味十足,却是没有敌人的战争,对环境法学的发展并无益处。

 

2·环境法知识生产无序,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尚未形成。这些年来,从事环境法研习的人越来越多参加会议的人越来越多,发表的文章著作越来越多教材越写越厚,好一片繁荣景象。但认真阅读各种文章、著作、教材,却发现电脑复制作品越来越多人脑思维成果越来越少;伪劣知识越来越多,优质论著越来越少;利益驱动越来越多,学术追求越来越少。这种环境法的研究方式阻碍了环境法人的学术认知、理论视野、知识沟通,使学术研究的应有的“批判”与“反思”成为稀缺;大量的环境法“泡沫学术”、“印刷垃圾”侵蚀了研究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性,极大地降低了环境法的研究能力。不仅各种以“环境法理论”面目出现的成果无力解释环境法现象,而且无法形成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各种环境法理论因缺乏共识而无稳定的基础和结构,犹如沙滩上的城堡,经不住风吹雨打,在遭遇其他法律理论或者法学外知识的冲击时,溃不成军。

 

3·环境法学远离实践,不能为环境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12),环境法更是人类当代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智慧。环境法的性质决定了其研究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生活,为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困难、问题和矛盾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者为环境立法提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在此意义上,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环境法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问题。在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中,我们重视了制度问题,很少关注或者注意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不关注或者忽视环境法制度与社会现实的对应问题,而这恰恰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最经常发生也最需要环境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环境法研究者既不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更不知“外面的世界很无奈”。学者们研究的“书面上的法律”,与现实毫无关系,遑论可以适用。如环境法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中国有环境问题———国外有相关立法———中国也要像外国那样立法”的“八股”学风,以及“立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万能”线性思维。[12]其实,我们都知道,即使某一环境法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切合实际的,但它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也可能出现各种不好用、不能用、不够用的问题,尤其是环境法这样的新型法律,未必完全可以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的情形更是经常发生。这实际上是环境法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不一致的具体体现。如环境法实施中的普遍现象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困难重重,当前环保部门的执法困境,迫切需要环境法学为之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共生系统。但在现实中,当环境法实践需要支持时,环境法学常常“失踪”;当媒体发出强烈的声音时,法学家却集体“失声”。最后的结果是“舆论胜利”,环境法学研究成果成为“传说”。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变

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种种问题,迫使我们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反思。在此,我仅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转变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

 

1·由一种“语言”转变为多种“语言”。

 

从目前环境法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都使用了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语言”相对单一。这种“以规范自身为对象和以概念分析为主导方法”(13)的“语言”,其根本在于按照“自然科学”的知识范式来建构环境法学,前提是认为环境法内部存在某种前后和谐贯通的体系,建立了环境法体系便可以解决环境法的诸多问题,因此,许多环境法学者为构建环境法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制度体系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13],力图绘出由环境法概念、原则、规则所构成的“经络图”[14] 。在此,我无意否定规范分析方法的优点。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规范分析方法也存在诸多不能之处,需要各种法学方法作为其补充:它需要自然法学为其进行政治道德担当;需要法社会学为其提供价值定位方法;需要法经济学为其实现精确化和合理化;需要法生态学为其构筑整体主义路径(13)。因为对法律概念与法律命题的探究只有与“人们实际上如何形成信念以及如何按照信念而行动的研究结合起来”[15],才会使这种理论具有实在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需要用多种“语言”来诠释环境法现象、建构环境法理论、指导环境法实践。

 

此外,特别要说明的是:将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喻为一种“语言”,是因为每种语言都有其产生的环境条件,有不同的解释能力,也有相应的“语法”规则,并不能不加甄别地使用。各种“语言”  之间不仅需要“翻译”,而且翻译者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语言”的应用效果。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也在使用着不同“语言”,但不懂语言环境、不按语言规则、生搬硬套的比比皆是;这样使用的多种“语言”,不仅不能对环境法现象进行合理解释,更无法取得实在的社会效果。

 

2·由书斋转向市井[16]。

 

目前环境法学的许多研究成果,是“闭门造车”的收获。环境法研究者们“不是作为立法者或者社会改革家走在行动的前列,而是作为一个档案管理员蛰居在学院里”(14)(P14-19),并且不只是在“小心翼翼分门别类地整理法条和案例”,还在不亦乐乎的进行“知识复制”,制造无人能读懂的“高深学问”。环境法学研究成为了一些人的“饭碗”[17],借以谋取学历、职称的目的或手段。一方面,环境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声音在实务界不绝于耳;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们认为环境法实践的真实状况离他们的理想体系非常遥远,如果要联系实际,也应该是实务界接受他们高高在上的指导。但是,早就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象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15)

 

环境法学理论应该是由社会现实土壤中生长的智识之树,而不应该是别人的理论或者抽象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更不是各种环境法学说的拼凑或勾兑。社会现实恰是培育环境法智识之树的土壤,是环境法理论创造和学术个性的源泉,环境法学研究的故乡在市井中、乡村里,书斋中生长不出能够对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环境法。

 

3·由“照着讲”转向“自己讲” [18]。

 

中国环境法创建之初,由于自身研究资源的缺乏,介绍、翻译、评介、引进外国环境法律资源构成了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基本主题,大量的环境法标准、制度也来自于国外。由于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学发达国家,这种引进尤以美国为盛,甚至有“言必称美国”之势。使中国环境法学“成了以汲取异域法学资源为主的资源汲取型法学”(16)。这种研究方法一直持续到现在,为许多人所推崇。但是,这种所谓的“比较法研究”由于缺乏问题导向,使得目前的环境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对“外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国环境法的问题成为了“外国环境法文本”的问题或者是从外国翻译而来的“问题”,与之相连的是,中国环境法研习者拥有的不是中国的知识,而是外国的环境法知识;不了解中国环境法学,而是外国环境法学。于是,学者们对外国环境立法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中国,学生们论文写了几万字,却根本不知道中国环境法的规定是什么。中国的环境问题出现后,先看“外国有什么立法”,然后“照葫芦画瓢”似的提出对策,构建“体系”。这样的研究成果既不可能提出能够真正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也不可能解释中国的环境法现实。

 

外国环境法的汉语文本[19]绝对解释不了、也解决不了中国的环境法实践与理论问题,不仅是因为东西方的学术思考逻辑不同,而且制度资源有巨大差异。因为一些外国的问题在中国不是问题,或者中国很严重的问题在外国根本不是问题;还因为即使是存在同样的问题,也会由于国家制度、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同样的制度安排产生完全不同的实施效果。这些现象在环境法中比比皆是。因此,在面对丰富多彩的西方环境法理论与制度文本时,我们必须跳出简单的文本转换和不假思索地汲取的操作,进行深入的思考,推究其意义,追问其对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能够有何贡献(17)?从“照着讲”、“接着讲”走到“自己讲”,以免自己臣服于西方环境法学文本而丧失判断力。

 

4·由“法律知识”转向“法学化的科技知识”。

 

如果我们承认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的****不同在于将人的生物学属性纳入了法律的考量范围,并建立了“人—环境—人”的新型法律关系,环境标准这一典型的技术规范在环境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那么,与之相关的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就成为环境法研究者不得不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知识。从表面看,法学与医学、生物学等学科之间有着十分遥远的距离,但是,当它们与“环境法”联系在一起时,问题则不那么简单。例如,虽然来自于各种科学规律和技术规则的环境标准出现在法学中,好像距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物权、犯罪这些“正宗”的法律知识很远,但它不仅成了环境法的一个概念,并因其对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意义而在环境法实践中反复应用,无论书面上和生活中,都确实成了环境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并且还将产生持续的影响。所以,不管环境标准是法学知识还是法学化的科学知识,已经借助法学的知识方式产生了社会影响是一个事实,环境法的实施需要这些知识的支持是现实的客观需要。

 

不仅如此,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深刻把握法律知识与这种“法律化的科技知识”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厘清了这种关系,才可能真正认识环境法实践,理解环境法制度,解决环境法问题。因此,环境法研习者掌握法律化的科技知识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四、结 语

 

由一个环境健康问题的调查所引发的环境法研究方法反思,也许并不全面,更不深刻。但它展现了一种研究问题的路径。我们只要走出书斋、走向社会,就会发现一个完全不同的新世界;我们既能通晓世情、更能体察国情,就会产生解决问题的中国式方案。

 

注: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与美国NRDC合作项目《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晓东.水利部农水司王晓东司长在2009年全国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ncys.org.on/Index/Display.asp?NewslD=8266,2010—05—20.

(2)黄兴华.触目惊心的真相 湖南岳阳县砷污染事件调查[EB/OL].http://bbs.dahe.cn/bbs/thread一1372816·1—1.html,2009—12一05.

(3)潘小川.环境健康风险评价亟待推进[A].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0)[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赵同刚.积极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全面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发展———第二届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讲话报告[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1).

(5)于飞.鞍山市儿童血铅水平状况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07,(6).

(6)李克秋.电子垃圾处理区域人群遗传损伤的研究[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

(7)雷红玉.室内环境污染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J].职业与健康,2004,(9)

(8)陈晓燕.沙尘暴对呼吸系统的影响[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2).

(9)王汉军.21世纪室内环境与健康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3).

(10)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J].现代法学,2006,(5).

(11)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A].法认识论论文集[C].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

(12)许章润.法律理性: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N].法制日报。2003一01—09(12).

(13)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8,(5)

(14)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5)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J].读书,1998,(4)

(16)支振锋.从文本到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从资源汲取的角度切入[J].中外法学,2009,(4).

(17)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A].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注释】

[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2]不可否认,环境立法及其理论是“泊来品”,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因为老一代法学家的远见卓识,引入了环境法的概念、理论及其制度,因此,中国的环境法研究是从对国外环境法理论的学习开始的,中国的环境立法也是从引进外国法起步的。

   [3]这些制度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都有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了完善;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这些法律和制度的研究是三十多年来环境法学者主要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环境法学理论发展的成果。

   [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学者们研究了近十年,提出的正式立法建议稿近十稿,其间修改无数次,为确定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地位绞尽脑汁。正式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确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概念,开中国相关立法之先河。

   [5]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曾经被认为是解决环境监管不力的重要举措,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参见李万新:《中国的环境监管与治理———理念、承诺、能力和赋权》,《公共行政评论》年第5期。

   [6]该调查的阶段性成果已经发表,参见吕忠梅:《重金属污染:紧迫而不容回避的健康危害》,《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0年卷第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7]由于该课题目的在于为调研,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仅为初步提示,不具有科学价值,因此,本文在发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7月时隐去真实的地点与名称。

   [8]因为铅污染的危害主要是对儿童智力发育造成不可逆转影响,因此,课题组以小学生为调查人群。

   [9]由于近年来环境与健康问题的严重,国家高度重视,专门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建立了中国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参见中国新闻网,中国18部门联合制订《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年5月20日访问。

   [10]在课题设计之初,我们对相关研究成果和立法进行了认真梳理汇集了几十万字的资料。虽然直接针对汇集健康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但论及环境标准、环境监管体制、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治理等问题的论著数以千计,几乎每篇文章、每本著作都提出了相应对策。

  [11]自邓正来教授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后,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其中一些观点对我很有启发意义。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中、下、续),《政法论坛》2005年第1、2、3、期。何家弘:《多种些活树,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张千帆:《认真对待实用主义———也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等等。

  [12]我读过太多这样逻辑的文章。如果说,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写这样的文章情有可原,但现在这种文章还不仅在大量产生,并且成了硕士、博士论文的“八股”。尤其是应以“创新”为生命的博士论文,也落入此套,实在令人忧虑。

  [13]查阅环境法论文,可以发现,有关“体系”的研究无论是数量、还是地位上都非常“显赫”。

  [14]我在此,用“经络图”来形容,是希望能够以此来表征学者们进行规范研究的目的,以建立环境法体系为目标,就像中医治病一样因为沿着经络可以找到穴位,找到了穴位就可以治疗相应的疾病,因此,画出“经络图”,让研习者“按图索骥”是至关重要的。

  [15]Brian Bix.A Dictionary of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pp6。转引自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16]这里借用了一个学者的表达及其观点:书斋里的法学家。参见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7]王利明教授称之为“饭碗法学”,佩服王教授的智慧。参见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期。

  [18]这里也借用了学者的一种表达。参见张立文:《中国哲学:从“照着讲”、“接着讲”、到“自己讲”》,《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期。

  [19]有时是非常蹩脚甚至是错误的汉语文本,比如,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的文章真正是“言必称美国”,但正确理解美国的“公民诉讼”,厘清美国的公民诉讼与我们现在的“公益诉讼”关系的文章罕见。大多是以讹传讹。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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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叶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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