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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题奶粉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5日 赵万一 点击次数:4219

    当发生在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的阴影还没有完全从人们的记忆中消退的时候,据多家媒体报道,包括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在内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又于近日相继被查处。这些乳制品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社会危害性极大。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暴露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另一方面则折射出少数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曲解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将追求效益理解为唯利是图,而维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责任意识则严重缺失。如不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的弊端,不但不能保证类似毒奶粉事件的再度发生,从而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而且也不利于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按照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的经营并非仅仅是为了股东利益,而且还应当考虑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他集团和个人如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以三鹿为代表的一系列毒奶粉事件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完全考虑的是公司的营利,而没有同时关注以消费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以营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取向固然没错,但这种盈利的获取必须以合法为条件,且不能违背法律、伦理等为其设定的社会责任。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至少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伦理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在人们的惯常理解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一种没有任何强制力的伦理责任。既然是伦理责任,那就是对企业道德层面的要求,对其违反也只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不会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责任制度的一种误解。实际上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伦理责任,但同时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对此2007年我国新修订后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上升到公司法原则后,虽然更多的仍然是宣示性、倡导性的条文,并没有对公司产生具体的义务关系。但这种公司社会责任义务一旦为法律所确认,那么这种义务就已从道德层面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义务。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义务一样,公司的社会责任义务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同样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义务的保证,如果公司违反了这种法律义务,同样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和谐社会是我国既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强调利益均衡,要求权利配置合理,权利救济机制完备。和谐社会的实现有赖于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社会有机组成部分的共同努力。按照现代公司理论,公司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营利主体,而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就是随着经济力量向公司的集中,公司活动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威胁的背景下而出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公司经营的适当干预。通过这种干预,国家可以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危及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种国家干预应是适度的干预,也是基于社会本位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必须建立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贯彻适度干预的原则。 

 

    第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公司自身价值和目标的需要。公司存在的首要目标和价值无疑是为了获取利润,对此社会大众无可厚非。但公司利润的实现必须以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接受为前提。追求营利历来是公司创立和存续的原动力,但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营利性的构成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呈现出多极化趋势,以公司权利为中心形成了一个多元的权利集团。例如,股东因出资而获得股权,公司员工因法律规定而获得参与权,第三人因与公司进行交易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等,这些权利既可能因谋求共同利益而进行暂时的合作,也可能因维护个性发展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如果对其缺乏合理公正的规制,公司将变为利益冲突的焦点,随时会威胁着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见公司的营利性必须受制于安全这一价值需求。 

 

    第四,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须把消费者利益放到首位。商品经济的****特点是企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只有通过交换为消费者所接受才能实现生产目的,也才能为自己创造利润。因此,公司不能仅仅以****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的存在不应该追求消极地无害于社会,更应该积极地追求有益于社会。消费者是上帝并不应仅仅挂在嘴上,而应时时刻刻放在心中。愚弄消费者的企业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三鹿集团因无法支付高额的民事赔偿而进入破产程序就是明证。 

 

    第五,公司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公司良性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区别于自然人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由于企业人格可以完全独立于其出资人,因此企业的存续不受自然人生命周期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企业的生命周期可以是无限制的。但企业人格独立仅仅是为企业的永久存续提供了可能,而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的首要条件则是该企业及其行为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这里的认同既包括对企业生产产品的认同,也包括对企业形象、企业行为、企业商誉等各方面的认同。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认同或社会认同感丧失,则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取得社会认同的重要方面。很难设想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肯定。它提醒企业,绝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否则只能是饮鸩止渴,自酿苦果。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2010年2月11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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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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