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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


发布时间:2005年8月29日 刘黎明 张颂梅 点击次数:4558

[摘 要]:
:“利益相关者”治理就是要让所有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而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公司所有者”理解的更新,人力资本因素地位的提高,社会契约理论,管理的伦理道德化及社会本位思潮,是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产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国际上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较符合我国的法律选择。“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法律价值是社会正义和经济民主,“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然而利益相关者内涵更加明确的。“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并不是最完善的,它只是在诸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的一种,但它顺应了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单边走向多边利益主体共同治理的趁势。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法律价值 社会责任 职工委员会

 

一、概述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物资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的权利只是一种对资本运用的他物权。由于所有权主宰所有的他物权(即一切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和体现所有权),就必然要求作为企业主的资本家控制整个公司,公司作为企业主的‘东西’,在法律上的表现便为所有权确立并被理论化”[1],是为“股东本位”原则,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只有股东有权支配经营整个公司,并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关于公司治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围绕如何实现股东利益****化的制度设计问题。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且分散,公司管理日趋复杂,并不是所有的股东愿意并且有能力管理好公司,因此众多的出资者组成了股东会,选任一部分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非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并聘任经理人员管理日常事务,由此引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才有了真正意义上公司治理的讨论。本文的讨论也就主要是围绕限制经营管理者权力,保障股东利益进行的。

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兴起一股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并购风潮,恶意收购者高价收买被收购对象的公司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公司股东却往往从中获利。这种恶意收购风潮引发人们对股东、经营者责任的思考,并从深层次的引起了有关公司性质的重新思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的过度原子化,要求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的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其中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包含的一个方面就是“协调资本与劳工关系,提倡双方建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利权人”(stakeholders)[“stake”,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除了有“赌注、赌金”的意思,还有“interest or concem(in sth.)”,即“利害关系”的意思,在本文中之“权利人”(stakeholders)其实有“利害关系的拥有者”的意思,在本文译为“利益相关者”,而国外和我国台湾的著作中常表述为“利害相关者”或“利害关系人”。] ……是与“股权人”(stockholders)相对应的,指的是在公司管理中参与公司运行的各种人员和组织都成为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利益的分享者,各方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在经济学领域,1937年美国的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企业契约的理论”,将企业概括为“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和资本的长期的权威性的契约关系”[3],由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公司理解一个由物资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间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即具有不同资本的个人和组织通过谈判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谈判的结果就是形成一份有约束力的企业契约。可见公司不只有股东一个人的利益主体,债权人与股东投入了物资资本;经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顾客、社区等投入社会资本(信誉资产)。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都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利益请求权,这种利益可以通过经济形式也可以通过非经济形式表现出来。

1984年,美国的弗里曼(Freeman)在《管理策略》(Strategic Management)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利益相关者探讨》(A Stakeholder Approach)的文章,挑战了传统的公司原则,认为股东的利益不应该被看作居于最高地位,而应是利益相关者网中的一员[4]。公司实际上影响着比股东范围更大的一批群体,反过来也受到他们的影响,公司是一个利益关系网,每个关系网中的各个要素都是建立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将公司仅看作是股东所有的公司是一种狭隘的观点。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管理者不但要为实现股东利益服务,也应该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司法中规定,允许经理对比股东范围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实是要构建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和个人,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相关的社团、社会组织还有政府等都可以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显然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是宽广的。美国的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对于公司及其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享有或主张所有权、权利或者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克拉克森进一步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级(primary)相关团体,是指那些对于公司的生存不可缺少的人。包括公司的所有者、客户、职员、社区及政府,也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供应商和债权人等。二级(secondary)利益相关团体,包括与公司的生存关系不大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但公司的经营对他们的利益有影响。二级利益相关团体包括有关各方,比如环境主义者、媒体、学者和批评家、贸易组织,甚至竞争者[5]。然而二级相关团体更多的是个涉及影响企业外部环境的力量,我们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从影响公司制度安排的各种内部因素出发的。“管理者们也基本都同意,他们主要对五大利益集团负责,这些集团可称之为主要的相关利益者:消费者,股东,雇员,政府和社区”[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利益相关者”指的是“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而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7]。“利益相关者”治理就是要让所有这些通过专用性资产的投入,为企业的财富创造做出过贡献的产权主体参与到公司的组织机制、决策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中去。

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不是在空白的状态下出现的,它的产生、发展并得到认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显的分析。

第一,有关“公司所有者”理解的革新。公司不只有股东一个人的利益主体,在市场资本模型中将股东看作为公司唯一所有者就是一种误解,布莱尔指出:“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8]。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供应商、债权人、雇员、顾客等都对公司进行了资本投资,这些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在公司中,一些资源的价值总是依赖于其他的相关资源的,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如短期行为,都可能使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为保护依赖性的资源免于受损,公司中的缔约各放必须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与“股东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相比恰恰有助于保持投入公司的各要素主体的长期合作。

第二,人力资本因素地位的提高。由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人的因素的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因为知识经济应该是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经济。在公司投入中,“首要的资本由物资资本转向人力资本”,事实上,30年来在人力资本的总投资已超过物资资本[9]。我们知道公司的主要创新能力来自人力资本,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正越来越弱,人力资本实际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企业的经营者与广大职工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一旦企业被接管或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可能会比“股东中心主义”的治理更有助于追求公司的长期发展。

第三,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参与缔结社会契约的一方,在“契约主义”看来:企业有义务在企业与社会这一广泛的社会契约中得到详细的解释……它被定义为企业与其他的集团之间自愿同意并相互受益的一系列安排。这些集团,比如雇员和股东也参与到一些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合同中,按这个理论,履行与各种利益集团的合同义务是企业的责任[10]。社会契约理论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暗含着企业必须符合公众的期望,社会契约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扩展概念,它不加严格限制地增加了企业对许多因素的义务。

第四、管理的伦理道德化。契约它产生于强盗们的交易行为中,也起源于人们为抵御强盗而自发地组织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实体(城邦)之中,契约是一种权威,可它是有限的权威,只有效于当事人之间。而且一项契约效力的范围、质量,并不能由契约权威本身来决定,它必得祈求其他权威的支持,伦理正是这样的权威[11]。与契约相比,伦理具有自发性和自觉性,使得伦理可以成为补充契约权威的一种权威。现代社会的人本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人性化、伦理化的要求,要求管理者关注参与到公司行为中的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是有道德感的动物,公司法不能要求经理忽视他们的道德直觉。由于存在法定的信托义务,法律禁止管理者将他们个人的利益优先考虑,但是在实践中管理者在做决策时肯定会部分的考虑道德因素。“管理者被雇用是因为他们的决策能力,他们的技术,以及他们作为一个个体所具有的能力。他们处于一个难控制的地位,仅仅简单的以股东为首位原则的命令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如果股东赢利是唯一的考虑,那么担任领导就可以是一个管理程序,不是一个人。”[12]。

第五,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就根源而言,本位主义产生于利益冲突。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经济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私权绝对自由的思考及检讨,民商法的价值也由私权神圣、对个人自由的放纵,走向对团体、社会利益的优先推崇。从身份到契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台阶,从契约到制度是第二个台阶,所谓“制度”,就是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本位成为最高指导原则,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矛盾统一、相互磨合中求得秩序、公平与发展[13],目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这样一个发展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人格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14],公司在自然属性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自然属性的“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他只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欲望和要求,并克服一切对这些欲望和要求的阻力”[15],而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公司作为社会成员,更多的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传统的公司法是以股东的利益为优先考虑的,是与个人本位相一致,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就是在股东之外,还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它是与社会本位相协调的公司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可使公司符合公众对公司的期望,成为还具有社会性目的的组织。

三、公司治理模式及我国的法律选择
关于企业在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是我们思考公司治理模式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在社会中的势力范围、企业决策的主要标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管理决策的道德尺度以及企业对政府干预的需要等不同,美国的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提出了四种基本模型:
1、市场资本主义模型,这种模型认为企业位于市场环境的中心,市场环境是影响企业的重要力量,社会、政治环境是通过作用于市场环境再影响企业的,因此力量相对而言比较微弱。它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仅不合适,而且不必要。企业在市场规律的引导下自由的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效率的目的。公司常被视为资本所有者的私人财产,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实行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2、主导模型,基于“政府可以实现权力和财富更为平均的分配”的认识,主张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的正当合理性,在这样的模型里“企业和政府主宰着我们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个人和团体”。这种模型也是我们所熟悉的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所采取的,虽然它有着自己不完善的一面需要改革,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它也还是具有一定诱惑力的,因为它的优点就在于利用“社会中的复合力量监督和控制着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使其符合公众的利益”。3、动态力量模型,此模型认识到影响企业的多种力量,社会是和企业各种力量相互影响形成的网络,没有绝对的一贯强势的重要力量,而且环境力量的作用是变化的。4、相关利益模型(即利益相关者模型),此模型认为“企业处于利益关系网的中心,所有集团的利益都受企业的影响”,它与动态力量模型的不同在于,“动态力量模型描述了公司与其所在环境之间重要力量或势力流量,然而这是对现实的一种估计,并不是公司在做出决策或改变时要实现的一种理想状态”。[16]利益相关者模型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理解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企业是一个内部相联系的关系网,在这样的一个模型中,企业自己就是它业务活动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

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我们讲“政企分开”,力求建立偏向于“市场资本主义”模型,我们应该看到“市场资本主义”模型也有他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由此才有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然而正如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的制约机制也存在着失灵,在我国的公司化改革中出现了诸如: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圈钱”欺骗中小股东的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的探索,提出了很多建议。笔者认为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途径。

从实践层面上讲,公司的业绩是在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如雇员、供应商、债权人保持伙伴关系的情况下共同创造的。比起只是低薪聘用的缺乏安全感的雇员和与维持与供应商的疏松关系的公司来讲,“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能够赢得更大的效率: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关系,有助于公司吸纳当地的技术力量;使得顾客满意是公司成功的基本;对环境自然资源负起保护责任能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应看到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并在实践中得到关注,很大程度的改变了关于企业性质和使命的传统认识,使企业正视有关个人社会群体对企业决策和行动的影响,充分考虑到制约企业的多重复杂因素,自觉地实现从传统的生产经营管理到向利益相关者的治理转变,承担起超越经济目标的更广泛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人们视企业为“公共财产”,期望公司对社会整体负责,对提高公众的利益负责。进一步讲,“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承担的可能目的或许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激发人们的参与积极性”[17]。

从法律层面上讲,“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我国的法律原则并不冲突,首先,公司决策的做出都会有长期和短期的效果,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短期业绩,但对公司的长期业绩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次“生活是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传统的聚焦于股东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个体,以及由这些个体所组成的团体,他们的互动所带来的联合效果常被忽视的原因”[18],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使公司保持活力,在公司治理中仅关注于股东,使得管理者们疏于处理那些威胁公司业绩的关系,也限制了他们认识并发展那些有利于公司长期利益的关系的能力。再次,公司法并不是唯一的约束管理者行为的法律,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其他的约束和平衡机制,如宪法、民法、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围绕着为保护股东利益的,管理者们应承担的信托义务的规定。第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得以避免公司内部之决策权限为少数公司管理层所把持,致产生权力滥用的情事”[19],实际上“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属于公司“内部控制”问题,较公司的“外部控制”(一般指立法、法律的制裁)相比,有助于减少政府以法规为手段的介入,并有益于降低公司遵守各种法规的成本,最终增大公众对公司的满意程度。

现实中,公司的权力正由内部向外部转移,由管理阶层向自由市场转移,趋向于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重新分配,特别是向顾客、投资者、供应商和社区之中转移,而这种权力转移的结果将成为决定公司最终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我们应看到法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和原则正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渗透到我们的法律环境中。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的《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是围绕着“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展开的,而在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中第六章就是“利益相关者”章,具体内容如下:第81条、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2条、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第83条、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84条、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第85条、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第86条、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相比该准则是有关“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一大进步,在我国的法律规章中第一次有了较为完整的利益相关者条款,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建立“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提供了蓝本。

四、“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
价值一般指的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可有三种理解,即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标准”[20]。我们分析“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价值就是看它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或社会理想及为实现其理想的基本属性。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目的性价值就是社会正义和经济民主。

(一)社会正义
正义是有关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及规范和内容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广泛和最为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关于正义的理解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表述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认为“(正义)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要求和想法的取向。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21]
企业的本质在于他是一个团体生产和长期契约的集合,而在契约背后隐含着投资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美国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也指出“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准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进一步认为正义由两个原则构成:(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22]根据罗尔斯的理解,在契约中,一旦他们(利益相关者)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即使他们处在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也不至于陷入功利原则可能容许的使某些人成为****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或平均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因为正义原则的选择是一种契约过程,而这本身又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

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社会正义要求:一个社会的经济组织结构能够为该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同时还应提供一套合理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当利益分配与实现明显不均衡时,能通过一定的手段予以纠正和补偿;成员在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能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利益,并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否定了传统的股东利益****化的观点,增加了经营者对相关各方的道德责任,引起了公司内的权利转移,减少了物资资本所有者的权利,而增加了其它相关利益团体的权利,也进一步保障了公司职员、消费者等,使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不至沦为“股东利益至上”下的牺牲品。社会正义需要那种对经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起显著促进作用的投资,并对这些投资者给予更多的伦理考虑,这样既公开表示了利益相关各方的互相尊重,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使公司中的利益各方互不把对方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而只作为目的,也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意味着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民主的意义在于它考虑并尊重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志,从人权角度看,它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公司不仅涉及到市场交换,而且还涉及到权力关系,因此在管理大公司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时,公平竞争、自由交换和契约公正等原则不能完全奏效。多元利益的自由发展,为公司管理者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行动方向,能实现公司利益****化和长远化。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就在于,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并找出调整复杂利益关系的理性规则。

实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就是要保证所有直接受公司决策影响的利益者或在公司权力控制下的利益者,有大致均等的机会能够民主的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在公司治理中,对利益相关者是不是被民主的对待,主体将更多地运用“满意原则”,即“通过寻找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而不是最好的或最优的替代选择”[23],即行为主体心理状态、自由意志得到尊重就意味着达到利益相关者的偏好,而这样的公司治理机制也意味着是成功的。

利益相关者制度它视公司的参与者——投资者、雇员等为拥有真正民主权利的人。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修订时应考虑到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同时还仍要配置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因为经济民主的本质就是,让受到影响的利益者拥有申述权,倘若申述无效,他们则有权寻求其他保护形式。“利害相关概念将民主原则的范围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组织中,主张像对待普通公民一样,对待组织中的成员,这包括该范围内一切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们。”[24]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公司经济民主的体现,如果一家公司不仅****限度地为股东谋利,而且还****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的社会利益,那么这家公司就可以称为民主化的公司。

五、“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为股东牟利,而关于社会责任、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本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福利国家所要解决的,与公司目的无关。而近代人们越来越普遍的认识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这是因为(1)公司是社会的产物,在社会本位的影响下公司内原本纯粹意义上的私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为公权关系;(2)公司的长期利益是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实现的,企业和社会具有一种共生的关系。公司的长期生存依赖于它对社会的责任,而社会的安宁幸福又有赖于公司的盈利和责任心。(3)公司履行了社会责任可以减少或避免公众的批评。而这种批评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制裁。

公司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由历史、文化以及制度之间的互相关系所决定的,在部分国家,它还是由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特别在那些不发达的国家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状况的限制。然而有一种世界潮流鼓励企业自愿承担责任,现在这种潮流主要集中于市场资本主义国家,但正向全世界扩展。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的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25]。公司的社会责任分为相关的社会责任和不相关的社会责任。英国的帕金森将后者称为“社会活动主义”,前者是指公司为了增进那些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劳动者和邻居等)的福利而付出的努力。如限制公司自身对周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程度,公平地对待相关利害关系人……就公司的目标而言,要求对公司的营利目标予以修正,或者以劳动者和消费者的(而非股东)福利的****化为目标或者采多元化目标,并由董事会在诸多利益之间予以自由的把握和选择。后者是指超出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范围,纯粹是解决某一方面的社会问题,增进那些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集团的福利而实施的行为。[26]1979年Carrol就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区分为“利益相关者管理”和“社会事务参与”。前者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绩效而与其直接利益相关者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社会事务参与是指企业承担了超出其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之外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管理能使企业获得无形的,有价值的、竞争对手难于模仿的关键性资产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社会事务可被模仿性强,所以不是很明显的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力,有时还会过度耗费企业资源。[27]

从以上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大致介绍中,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治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利益相关者治理其实是要贯彻与公司相关的道德责任,要求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然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侧重于公司在扮演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时所须承担和履行的义务。这是因为公司参与法律生活应当与社会形成法律上的协同关系,因此其权利应与责任相对应。公司在行使权利时有义务增进社会公共福利。而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法律、机构、契约、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应当能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正如英国的帕金森所说,倡导利害相关者道路和倡导增加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会被看成是一回事,这时,使用内涵更加明确的利害相关概念则是大有裨益的。[28]

六、实行“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机制保障全体董事遵守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过分的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作用,与董事会是以集体身份起作用的特征相矛盾。公司治理模式既不是“董事会中心主义”也不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一切的权利中心集于董事长一身。现实中监事会的监督也是不力的,为此在公司治理中我们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然而我国外部董事是由公司内部的董事、经营管理者加以委任的,其独立性难以保持,在监督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上难以起到真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为增加公司的多样性,提高公司名气,公司一般聘任知名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担任外部董事,而不在乎他们对公司的运营现状是否真的了解,然而这类人一般比较忙,因为他们的个人收入与公司业绩好坏联系不大,因此对公司业绩的关切度并不高。为此笔者建议还不如在董事会中设立与“股东董事”(或“股东委员会”)平级的,代表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职工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职工委员会是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代表所组成;消费者委员会从消费者公开招募,一旦公司发生质量问题上的监控不严,则由法律介入对消费者代表进行审查,公告消费者召开会议决定对他们是否予以罢免。

当然我们提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并不是要根本上改变公司的性质,综观各国的法律实践,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条款都不是强制性的,“公司们正学会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在法律资格的再分配中付出较少的成本,并避免发生根本性的权利再分配,以及由此产生的从股东公司治理到利益相关者控制的失权”[29]。本文仅选择了利益相关者中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提出制度和法律上的改革建议。

(一)、职工参与
我们知道,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公司行为将会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群体,在公司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应该有被考虑和被商议的权利。在公司内部几乎没有不对公司职工产生影响的决策,而且就职工而言,其所领取的“固定工资”实际并不固定,职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职工面临的风险比股东还要大。随着职工工龄的增加,其所积累的专用技术越多,一旦被公司裁员后所付出的代价也相应增加。因为职工事实上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那么他们当然的应该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大陆法系主要是由职工代表依法参与到董事会与股东共同决定公司的运营方针,是为“共同治理模式”。尤其以德国为典型,在德国其董事会由监察人会和经营者会所组成。监察人会依法有权任命及解任位于其下的“经营者会董事”,而职工代表一般参与到监察人会,占1/3到1/2的董事席位。英美法系在处理与职工的关系上主要采取的“集体谈判制”,即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资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谈判,并不要求职工直接参与到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经营运作机制中去,他们认为:“如果工会强盛的话,则通过与资方的谈判,员工之影响力甚至可以跨越工厂的围墙,及于整个社区”[30]。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的,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团体。然而我国,一元化的工会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与英美国家发达多元的工会组织相比,“集体谈判制”并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国《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做决策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的规定,然而这种规定过于消极,虽然法律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然而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的活动,还不如借鉴德日模式,规定在董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在政策的制定阶段就有维护职工利益的制度设计。

在实践中我们应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利益相关者的公司的重要标志就是之一就是要在劳动力的技能及其发展上进行某种程度的投资。而培训投资对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创造高技术附加值的商品是至关重要的。再者,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中可以发展职工持股制。这种制度在英国又称为“雇员股份制”,即公司内部职工出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并委托给公司的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持股员工选举产生职工股东代表,按公司法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31]。因此它不同于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的“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实际上是将公司的一些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职工。因为职工持股者所有者可能比金融机构拥有更加长远的时间概念,他们可能更加依附于他们的公司,除了拥有当前利益****化的目标之外,他们还拥有其他目标,如长期的工作保证等[32]。由此回避了“短期行为”,不但潜在的承认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而且促进了劳方与资方的合作关系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二)、债权人参与
现代公司的资产不外乎来自股东的投入和债务两个途径,数据表明,公司企业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不允许企业之间的互相拆借,公司要贷款融资,唯一的渠道就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因此银行是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由于信贷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银行和公司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对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欲望甚于一般债权人。考察国外的经验,德国、日本实行的是“主银行制”,不但让银行充分的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德国银行还可以接受中小股东的委托行使“委托投票权”。关于他们的成效,有评价说“德国模式之所以能够提供长期资本,不在于过分依赖法律规定,而在于依靠集中的股份和与作为‘稳定股东’的大股东之间的明确协议,在德国,这些协议是由银行来协调的,银行凭借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联合董事会),帮助股东监控公司业绩。同样也依靠社区储蓄合作银行提供地方性贷款,社区银行通过他们与地方公司的联系,知道问题究竟会在什么时候出现。”[33]

在我国债权人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利保护,传统的公司法除了对公司债的持有人的权利,及公司清算破产时债权人的求偿权有特别规定外,就是依靠债法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去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内部监控模式,在我国的董事会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事前监控公司的资金运作而得到保障。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决议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后提供担保,如果不能则不得合并、分立,在我国常存在企业(尤其是国企)作出分立、合并协议后在未通知债权人情况下,提交有关部门并被有关批准后,债权人的利益可能由此受到侵害,为维护利益,债权人只有诉求繁琐的程序。而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一方面减少经营者的代理成本,另一方面使债权人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消费者参与
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制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曝光后,紧接着又出现了广州毒酒、山东龙口粉丝掺假事件,产品质量问题令人堪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应日益引发我们的关注。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笔者主张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消费者委员会,就是要加强消费者与公司的合作,建立消费者与公司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培养消费者对公司商誉的长期信任。同时消费者可以对公司的产品创新、设计、生产和销售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从而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产品销售。当然消费者委员会应对公司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特别是在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有否决权。这样在《消费者权益法》所赋予的消费者的事后监督救济权之外,多了公司法上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消费者的知情权,尤其是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权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

(四)、社区参与
人类社会,无论其小,也无论其大,均可理解为一互助协合和利益冲突的同构体。对任何个体言,没有他人的互助和社群的支持,是无以生存的。这种个体对社会的强烈依赖,导致了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和各种关联的基础。[34]社区是最能体现这种依赖关系的一种组织。社区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源于拉丁语,意为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35]。我们理解的“社区”指的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在有关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理论中,社区被视为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之一,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本文所讲的社区是以公司为中心所形成的,依公司所影响的一定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社会群体。

社区参与可以弥补正式合约治理机制的不足,首先,社区成员依托社区获取的长期利益大于其离开社区的短期收益,因此社区成员必须留意自己的行为对社区集体利益的影响;其次,社区的透明度高,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是一种有效率的约束机制;再次,社区中其他个人的行为和价值观念等因素会影响个人的行为[36]。我们把公司视为社区中一员,是因为公司的存在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居民的收入,而且公司的扩张和生产经营亦会影响当地居民及当地环境。为此社区的成员有权参与监督公司的行为,提倡社区参与就是要发展公司长期稳定的关系,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

七、余论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虽然在解决公司治理的诸多问题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然而它也并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治理模式。首先,利益相关模式意味着权力共享,利益相关者各方不应存在绝对的权力中心,因此有学者认为强调利益相关者将导致公司治理目标的多元化,易引导管理者失去追求目标[37]。其次,多重目标可能使政府所关心的问题与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之间发生混乱,也可能使那些达不到任何这些目标的公司管理者很容易找到掩盖其行为的借口,在这么多利益相关者当中,谁的利益最重要?各自利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公司的管理者也容易仅为追求部分目标,而籍此损害另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此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又该如何规避呢?而且“让高级经理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相当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38]。再次,考虑太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整合各个利益团体的意见,形成公司决策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且将各种各样利益冲突的争论带到董事会会议之上,势必影响董事会工作的效率。最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法律设计也是一个将是极其复杂的过程,因为存在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如何界定利害相关者?一个较大的利害相关者与一个较小的或转瞬即逝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相同吗?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表现出来?当不同的利害相关者群体的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怎样对他们加以调解?[39]

然而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安排,不同的权益主体会针对各自的环境作出相应的反应,从通过满足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化来达到企业效率最优化的目标出发,企业的现实制度安排应该是多样化的,并且各种制度在特定的条件下都是有效的。……多种多样的企业制度是现实存在着的……意味着企业治理模式的多样性。[40]由于公司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谈判的结果,而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是互相依赖的,其中一方利益的实现必须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对他人承担的责任,因此要加强和保持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公司治理的发展历史表明,有关公司治理的诸多论点都只是企图在目前不完善的公司制度下,尽量求其完善而已,不可能以一个方案解决公司治理的各个相关且复杂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纷纷改革公司法,从“股东中心主义”的单边治理走向“利益相关者”的多边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公司内的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使权利得到保障并在互相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利益相关各方的合作,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都集中于提高公司效率的目标上。

[1] [31]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兼议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J].法学研究,2000,(2):90.
[2] 杨雪冬、薛晓源.第三条道路与新的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9.
[3] 郭颂华.利益相关者与我国公司治理[J].学习论坛,2002,(8):15-16
[4] [12] [18] Tara J.Radin,“700 Families to Feed : The Challenge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March,2003.p640.
[5] Mark Clarkson, “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January 1995, P106-107.
[6] [16]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张志强、王春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37. 2002.9—17.
[7] 陈昆玉、陈昆琼.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评价[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5-18.
[8]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82.
[9] 孙爱萍.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3,(2):54-57.
[10] Thomas W. Dunfee and Thomas Donaldson, “Contractarian Business Ethics”,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April,1995,p67.
[11] [34] 江山.人际同构:正义观念的衍更[M].现代法学,2001,(4):30.13.
[13] 王旭伟.社会本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汇——浅谈中国民法本位[J].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19.
[14] 郭富青.从股东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J].法律科学,2003,(4):52-59.
[15] [美]庞德.法律的任务[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81.
[17] [英]詹姆斯•麦考密克.勾画利害相关者社会蓝图[A].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 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C],欧阳英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137.
[19] [30]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3.119.
[20]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1—282.
[21]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
[22]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56.
[23] 叶传新.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J].法律科学,1997,(4):31.
[24] (英)保罗•赫斯特.从经济到政治[A],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C]. 欧阳英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81.
[25] [26]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
[27] Carroll A.B;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79.
[28][英]约翰·帕金森.公司法与利害相关者管理体制[A]. 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C]. 欧阳英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 186.
[29] Marianna M. Jennings and Stephen Happel,“The post-Enron Era for Stakeholder Theory: A New look a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Coase Theorem ”,Mercer Law Review,Winter,2003.923.
[32] [39]  [英]安德鲁·彭德尔顿.作为股东的利害相关者:雇员股份制[A].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C]. 欧阳英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215.214.
[33] [英]大卫·索斯凯斯.对利害相关道路说“是”,对德国模式说“不”[A],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C]. 欧阳英译.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 272.
[35] 覃有土、王继远.社区经济组织的法律思考[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5):41-43.
[36] 潘泽清.公司社区治理机制与转轨中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J],世界经济研究,2003,(3):82.
[37] Vives and Xavier. “Corporate Governance: Does It Matter?”,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1, pp.1-22.
[38] 约翰·凯、奥伯利·西尔伯斯通.关于“利益相关者”争论——公司的治理结构[J].经济体制比较,1996,(3):41-47.
[40] 杨瑞龙.现代契约观与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J].山东社会科学,2003,(3):9-11.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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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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