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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


发布时间:2004年6月12日 曹远征 点击次数:2918

1、多层次、多品种的市场

    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是首要的问题,这一方面导致资本市场供给相对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使投资者无法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抑制了有效需求。在当前,那些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金融产品应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点。

    2、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将面临着重要转变。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组成,类似于成熟资本市场的保险基金、共同基金还很少,一些所谓的“私募基金”也没有机会在阳光下出现。随着QFII制度实行,外国机构投资者也开始进入,对这些新出现的机构形态,在证券法的修订中都应尽量得到体现。

    3、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的准入规则有待完善。准入规则需要不断完善,如何从通道过渡到保荐人制是首要的问题。随着WTO的承诺的实现,进一步将是面对国外中介机构进入这个市场的问题。证券法既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保障一个公平的环境,也有必要考虑对国内金融的保护问题。

    4、市场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否需要引进做市商。引进做市商将显著提高成交的及时性和价格的稳定性,尤其是做市商制度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方面的及时性,是指令驱动制度所不可比的。做市商制度已经有必要提到法律的层面来进行讨论了,目前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和时机。

    5、证券市场的风险管理

    通常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程度的判断与盈利机构的判断是不一致的,这也是过去常常导致市场异常波动的来源之一。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互动机制,使得监管部门和盈利机构之间能够更为及时地进行沟通,既能够使市场的交易足够活跃,又能够及时地控制风险。

    6、混业经营的竞争力问题

    混业经营将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无论现在的情形如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证券公司以及参与到证券市场中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决定其竞争力的是四个要素:资本实力、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和客户。基于这四个要素,在共同分享客户信息和销售渠道的基础上,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将成为竞争的利器,而强大的资产负债表能够支持金融机构开拓更多的金融产品。理由很简单,因为客户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作为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依据的证券法,在此次的修订中,对于混业经营的问题可能需要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考虑,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混业经营做出法律上的安排。

    在应对各种问题时,我们不得不自觉地借鉴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其中有三个原则必须提出来:首先是市场化的原则,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律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所以这一快一慢之间,为了鼓励市场的发育,法律必须给市场以空间。市场能够自身调节的事就不用在法条中过细地给予限制,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的原则是要综合配套,相互协调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积极因素的支持,与其他形态的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改革、与法制环境等各个层面都有一个相互协调的关系。局部市场的发展要能够支持经济全局的发展,不能脱离于整个经济发展之外。

    再者就是要渐进,分阶段分步骤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体制的完善。我们希望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使市场中所有参与主体能够树立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证券法也是这个预期蓝图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由于证券市场面临着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真正面临的挑战是,能不能建立一个机制,培养一批市场的主体,使他们有可能按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向着不断完善的方向演进。国际化就其内容本身而言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困难在于如何使规则和监管适合监管对象和市场主体的发育状况,而且使规则的更新与对象的成长形成良好的互动。要给市场参与主体足够的学习时间,具体来说,就是让投资人、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企业都有机会和时间来不断提高自己,适应新的规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夏斌观点:

    《证券法》应对证券市场的各种关系都有本质的规定,才能使这部法律保持至高无上。法律要有前瞻性,要尽可能地面面俱到,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创新活动要有本质约束。在写法上应粗细结合,看得清的写细一些;看不清的可以写粗一些,但绝不能省略,可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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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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