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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兼评《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常健 点击次数:4502

[摘 要]: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多国家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往往被定位于货币稳定。对于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目的性职能应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追求;而保障货币稳定则是中央银行的工具性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是一个由多层面职能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型职能与目的性职能的统一:中央银行目的性职能统率、整合中央银行的动态运作,反映出中央银行的本质追求;反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必须依靠工具性职能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职能无疑是目的性职能的实现手段与实现方式。
[关键词]:
金融稳定;货币稳定;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的步伐较快,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亚洲国家(地区)遭受金融风险冲击,同一时期俄罗斯的金融局势也岌岌可危,拉美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美国与欧洲多国的股市也随着危机深化大起大落。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暨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问题倍加重视,也使金融稳定研究在此后成为热点。有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8个国家的问卷统计显示,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均为被调查国家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无一例外。[1]但与此同时,货币稳定(或称为价格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也一直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目标。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议定书》第2条、《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条、《英格兰银行法》第11条、《法兰西银行法》第141条之一、《瑞典国家银行法》第2条、《芬兰银行法》第2条、《日本银行法》第2条、《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第3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等均规定,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为稳定物价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但是,面对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也成为金融稳定研究中的一个新问题。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当金融稳定职能与货币稳定职能发生冲突时,在法律上应作何选择,也成为需要在理论上厘清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理论的争鸣

    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之间关系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20世纪的经济历史可以看成是寻求一同确保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模糊的双重目标的过程,”[2]多年的理论争论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

    传统的观点认为,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两者之间不存在取舍关系。[3]作为较早研究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的学者,Anna J.Schwartz在1988年撰文认为,在通货膨胀难以预测的条件下,维护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也会降低金融危机的严重程度;致力于维护货币稳定也使得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中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需求降低。[4]Anna J.Schwartz进一步认为,一方面,以保持货币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且可预期的利率环境,有助于保持较低的利率错配风险,也有利于保持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另一方面,由于货币不稳定会促使价格上涨预期的形成,这将刺激投机性投资和借贷行为发生。而一旦价格水平突然出现波动,借贷者的财务状况迅速恶化会使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呆坏账率急剧增加,从而引发金融不稳定。[5]所以,从整体而言,Anna J.Schwartz坚持认为,货币稳定是实现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保持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最终也可以实现金融稳定。[6]Michael D.Bordo和David C.Wheelock 在评价“Schwartz假设”的基础上,分析从18世纪末到1980年代美国、英国、加拿大发生的各类金融危机,认为在历史中各类因素引发的金融危机,最严重的金融不稳定事件通常是由价格水平巨变——持续的通货膨胀迅速转向通货紧缩——引发的。虽然也有例外存在,但总体而言,力图保持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将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7]Tommaso Padoa-Schioppa认为,货币稳定是金融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高额投资回报的错觉会导致贷款人难以甄别借款人和投资项目的优劣,导致贷款质量下降,引发金融不稳定;而在通货紧缩条件下,债务的实际价值上升导致借款人大量破产,也可能引起金融不稳定。所以,能够实现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就可以大体保障金融稳定的实现。与此同时,金融不稳定,价格也无法保持稳定。长期价格稳定并不排斥可能偏离的短期价格不稳定,偏离的原因就在于保障金融稳定。[8]而Alicia García Herrero和Pedro del Río利用从1970年至1999年期间79个国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策略的选择对银行危机影响的研究发现,中央银行目标集中在货币稳定性方面,能够有效减少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在转轨中的国家,基于汇率稳定策略的选择可以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增强金融稳定与安全。[9]

    然而,如经济发展失衡、金融监管不力、金融违规、金融市场紊乱、突发事件冲击、资产价格剧烈波动等,均可能造成金融不稳定并引发金融危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几次严重的银行恐慌均发生在物价水平相对稳定的时期。[10]近二十年,如瑞典、挪威、日本以及拉美的一些国家虽然都较为成功地控制了通货膨胀,货币保持了长期的稳定,但是金融不稳定甚至是金融危机依然发生。尤其是日本,在1980年代后期其物价水平相当稳定,但货币供给增长率以及房地产、股票价格的暴涨加速了经济泡沫的形成引发资产市场的崩溃,由于积累了巨额不良资产金融机构纷纷倒闭,导致日本进入了长达10年的衰退期。[11]针对上述情况,有学者提出了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不一致的观点。美联储公开市场操作委员会(FOMC)的Lindsay认为,虽然中央银行能够通过成功控制通货膨胀在市场中形成对经济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但如果人们迷信这样的观念,他们对金融市场安全性的错觉就可能导致引起资产波动的可能性加大,从而形成潜在的问题。[12]Andrew Crockett认为,短视预期更容易在低通货膨胀或价格稳定的时候引起金融不稳定。[13]国际结算银行(BIS)的Claudio E.V.Borio和Philip William Lowe也认为,虽然较低的或稳定的通货膨胀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但它也增加了首先通过信贷累计和资产价格表现出来的对资金的过分需求。而与资产价格快速上涨相伴随的持续快速的信贷增长会促使金融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4]作为“新环境假说”的提出者Otmar Issing认为,即使在货币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厂商的定价能力低、存在低通货膨胀的长期预期,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危险同样可能发生。所以,较低或稳定的通货膨胀水平也可能使金融体系变得更为脆弱,货币稳定未必能够实现金融稳定。[15]而F.De Graeve、T.Kick和M.Koetter利用德国1995年至2004年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银行业数据研究货币政策与银行危机的关系,发现货币稳定并不必然导致金融稳定,采用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也会导致金融不稳定。如果中央银行通过采取提高一个标准差的利率方式实现有利于物价稳定的紧缩性货币政策,这会导致一年以后银行出现危机的概率提高0.44%。[16]

    针对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王自力认为,由于需要增加经济中的流动性供给来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这很可能在短期内增加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所以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之间的确存在冲突性。但从长期看,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却又是保持一致的。保持货币稳定有利于为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而金融体系长期保持稳定也有利于保持货币供给的平稳,降低通货膨胀发生的可能,实现货币稳定。所以,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之间的短期冲突性与长期一致性,并不相互矛盾。[17]

    二、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的现实

    (一)货币稳定条件下的分析

    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而货币稳定暨价格稳定便是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的关键因素。相对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可以给市场主体以良好的预期,有利于为经济和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在欠缺货币稳定暨价格稳定的经济环境下,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金融交易及整个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上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遇容易遭遇“梗阻”,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难以保持稳定。[18]

    当然,Andrew Crockett等学者认为,短视预期更容易在低通货膨胀或价格稳定的时候引起金融不稳定。[19]诚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其物价水平相当稳定,但依然有大量金融机构倒闭。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发生究其原因则在于日元持续升值与金融扩张政策,[20]尤其是大规模的金融扩张政策的采用导致货币供应量激增,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增大,使得过剩的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和土地市场,导致股市和房地产市场泡沫激增。所以,从总体来看,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不稳定依然源于宽松货币政策所带来的通货膨胀预期推动资产泡沫的形成。

    (二)货币不稳定条件下的分析

    一般而言,货币不稳定是金融稳定的主要威胁,最终极大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发生。通货膨胀使得投资者具有价格上涨的预期,容易对投资回报率做出乐观的预测,非生产性借贷随之增加;而高涨的经济形势也会使借款人难以分辨贷款人及其投资项目的质量;价格上升形成金融风险的累积,最终引发金融不稳定,甚至危机的爆发。[21]反之,如果物价水平突然下跌,借款人的收入将无法偿还其依据以往通货膨胀率定价的贷款;大量贷款违约使借出贷款的金融机构净值下降,也会引起金融不稳定。[22]例如,在对1980年至2007年36个国家所发生的41次金融危机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按国家统计在金融危机发生的前一年91.67%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超过3%;按金融危机发生的次数统计90.24%的金融危机发生前一年通货膨胀率超过3%。其中阿根廷在1989年金融危机前一年的通货膨胀率达387.81%,而巴西在1994年金融危机前一年的通货膨胀率更高达2477.15%。[23]

    所以,无论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最终的金融风险往往会集中于银行系统。事实上,在货币不稳定状态下,金融不稳定多是源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过渡信用扩张并由此带来的风险加剧导致的。[24]所以,中央银行目标集中在价格稳定性上可以减少银行危机的可能性。[25]

    (三)金融稳定条件下的分析

    在金融稳定状态下,金融体系的各组成部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均能保持正常运转状态,金融稳定不仅为保持货币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也对保持货币稳定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金融稳定为中央银行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稳定状态下,也能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作出积极反应,有利于货币稳定的维护。另一方面,在金融体系遭受系统性风险冲击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所采取的诸如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财政注资、国有化等,对稳定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协调的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起到了促进和支持的作用。[26]

    (四)金融不稳定条件下的分析

    金融不稳定状态下,金融体系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冲击,金融机构难以保持稳健。在这种状态下,一方面,货币稳定难以保持,甚至引发大规模的通货膨胀。历史上发生金融不稳定情况的国家,其物价往往出现较大的波动。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三次金融危机中,都伴随着货币危机,危机发生国的货币也都出现了大幅的贬值,尤其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相关国家的货币贬值****。[27]另一方面,面对金融不稳定的冲击,中央银行等金融调控部门为了防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引发系统性风险,向问题金融机构通过再贷款或注资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援助,不断扩大基础货币的投放,也会引发通货膨胀等货币不稳定情况发生。此外,在金融不稳定状态下,由于金融市场的传导机制失灵,也会导致货币政策的作用难以发挥,对货币稳定的的保障能力极大降低。

    三、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的法律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评析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一方面依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在法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关系无疑是错综复杂的。一般而言,(1)货币稳定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实现。(2)货币不稳定虽然并不必然带来金融不稳定,但会使金融不稳定发生的几率大幅上升;金融不稳定的发生绝大多数会伴随货币不稳定。(3)金融稳定对于中央银行维护货币稳定具有促进作用。(4)金融不稳定状态下保持货币稳定往往是困难的,甚至会加深货币不稳定的程度。所以,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另一方面,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维护有时也会存在冲突。[28]那么,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人民银行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职能应该如何理解,当人民银行维护货币稳定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发生冲突时该做怎样选择,成为理论上亟须厘清的问   题。

    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应当分为“工具性职能”与“目的性职能”两类。其中,目的性职能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追求;工具性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是一个由多层面职能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型职能与目的性职能的统一:中央银行目的性职能统率、整合着中央银行的动态运作,反映出中央银行的本质追求;反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必须依靠工具性职能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处于第一位阶的工具性职能无疑是目的性职能的手段与实现方式。

    第一,现代社会,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居于核心地位。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具有脆弱性、系统风险性和高社会成本性,[29]所以金融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冲击亦越来越巨大。例如,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其不仅摧毁了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多年以来经济发展的成果,也使得社会陷入动荡不安之中。在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中,IMF在《国际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随着危机升级各国金融机构的损失不断上升,2008年4月为0.9万亿美元,2008年10月增加到1.4万亿美元,2009年1月上升至2.2万亿美元,2009年4月再度上升到2.7万亿美元,损失总额估计可达约4万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二将由银行承担。[30]这样的巨大损失是许多国家所无法承受的。正是基于此,通过法律的修订,越来越多国家(地区)对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核心地位予以明确规定,以确保该国(地区)金融稳定体系的合理建构和相关部门职能的规范行使。[31]例如,《葡萄牙中央银行组织法》第12条规定,葡萄牙中央银行履行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尤其是基于此目的执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瑞典国家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行的经营目标在于维持物价稳定。本行还应促进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日本银行法》第1条规定:“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以发行银行券以及执行货币与金融调节为目的。除前项规定外,本行应以确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资金正常顺利清算,并维持信用秩序为目的。”英国《2009年银行法》、《2010年金融服务法》以及英国政府发布的《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要求英格兰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负责。2009年修订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第5条第1款也规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推动马来西亚经济稳定增长。”尤其是我国台湾的地区“中央银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行经营目标为:一、促进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第2条第2款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即使认为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不一致的学者也认为,中央银行仅以货币稳定为目标是不充分的,其也必须关注金融稳定问题,预防并消除金融不稳定的因素。[32]而从政策角度看,早在1984年沃尔克就解释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金融稳定的看法,“确保金融体系和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应是任何中央银行基本一贯的责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副主席弗格森也同样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内在任务。[33]实际上,早期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并未在各国的法律中得到明确,许多国家在其法律或有关文件中很少直接采用金融稳定这一概念,而是以较为模糊的语言表述来表达对金融稳定的关注;在金融实践中,无论是古典中央银行的代表英格兰银行,还是现代中央银行的标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其制度变迁路径均表明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充当最后贷款人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才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角色,金融监管功能、货币政策功能以及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要求则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变迁过程的发展与延续,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手段和保障。[34]进入21世纪,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频发、危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巨大的现状,金融稳定作为中央银行法定职责的立法现象逐渐增加。[35]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是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一种回应;而明确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核心地位和目的性价值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中央银行法律与中央银行本身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二,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其第1条即明确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中直接规定“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一方面,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并没有提及维护货币币值稳定,而是明确指出,“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将“金融稳定”在立法目的条款予以规定,该法第2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则作为货币政策目标规定在该法第3条。从法律条文设置的差序格局理解,应该认为“维护金融稳定”在中央银行职能层级中要高于“保持货币稳定”的职能。而我国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则更加明显,其第2条规定:“本行经营目标为:一、促进金融稳定……”,促进金融稳定成为我国台湾地区中央银行运营的首要目标。所以,有学者称,“目前提出的金融稳定目标,并不是把它单独列为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来考虑,而是在正常的货币政策操作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到金融稳定因素”。[36]

    第三,在强调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之时,并不能忽视其货币稳定的职能;货币稳定职能暨工具性职能是金融稳定职能暨目的性职能实现的手段和实现的方式。对于金融稳定,虽然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国(地区)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但其具有宏观性、动态性等特点,使其概念依然模糊并充满争议,判定标准也不明确,大体只能通过确定金融稳定的法律边界暨金融调控部门抵御各类金融冲击的承受能力予以判定。[37]相反,货币稳定——作为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判定则相对明确。如前所述,一般而言,对货币稳定的维护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的实现;货币不稳定虽然并不必然导致金融不稳定的发生,但会促使金融不稳定发生的几率大幅上升。故货币稳定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如果反之,则会出现判断不明,甚至影响货币稳定的维护。当然,当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两项职能发生冲突时,则金融稳定职能暨目的性职能是根本的,为维护或恢复金融稳定——如在金融危机状态下——货币稳定则会被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所以,维护金融稳定并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认为是核心性职能。由于潜在的金融恐慌只是偶尔发生,它的这种职能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当我们考察中央银行的日常活动时,它的最后贷款人(暨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似乎是不相关和不重要的。但是,人们可以举灭火机的例子来说明。不要忘记,虽然中央银行平时不执行,但它必须随时准备执行这一职能,即使这意味着他必须暂时放弃其他目标(例如反通货膨胀)。[38]在长期内和大部分案例中,货币稳定都会促进金融稳定。但在短期内,可以考虑部分地放弃货币稳定,以达到工具性职能和目的性职能长期和谐。

注释:
[1] Sander Oosterloo, Jakob de Haan. Central Bank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a Survey.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04,vol.1, issue 2,pp.257-273.
[2] Andrew Crockett. In Search of Anchors for Financial and Monetary Stability. Presented at 22nd SUERF Colloqui-um, Vienna,27-29April 2000.
[3] 参见王自力:《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论》,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4] Anna J.Schwartz.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Federal Safety Net.in William S.Haraf and Rose Marie Kushneider,eds.,Restructuring Banking and Financial Services in America,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8,pp.34-62.
[5] Anna J. Schwartz. Why Financial Stability Depends on Price Stability. Economic Affairs, Volume 15, Issue 4 ,September 1995,pp.21-25.
[6] 参见前注[3],王自力文。
[7] Michael D.Bordo,David C.Wheelock.Price Stabilit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The Historical Record.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Louis Review,September/October 1998,pp.41-62.
[8] 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可以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实体经济得以正常运转,为持续的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价格不稳定的环境下,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升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机制容易遭遇“梗阻”,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所以,长期的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保障,价格不稳定是金融稳定的严重威胁。See Tommaso Padoa-Schioppa.Central Bank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Exploring a Land in Between.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uropean Financial System,ed.by Vitor Gaspar,Philipp Hartmann,Olaf Sleijpen,European CentralBank,May 2003,pp.269–310.
[9] Alicia García Herrero,Pedro del Río.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Design of Monetary Policy.Banco de Espana Work-ing Paper No.0315,June 2003.
[10] 前注[7],Michael D.Bordo and David C.Wheelock文。
[11] 参见黄倩:《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研究——理论与中国现阶段情况的分析》,南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9-70页。
[12] 参见前注[3],王自力文。
[13] 参见前注[2],Andrew Crockett文。
[14] Claudio E.V.Borio,Philip William Lowe.Asset Price,Financial and Monetary Stability:Exporing the Nexus.BIS Working Paper No.114,July 2002.
[15] Otmar Issing.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Is There a Trade-off.BIS Papers,No.18.2003.http://www.bis.org/events/conf0303/panotmar.pdf.
[16] F.De Graeve,T.Kick,M.Koetter.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In)stability:An Integrated Micro-macroApproach.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Vol.4,2008,pp.205-231.
[17] 参见前注[3],王自力文。
[18] 参见段小茜:《金额稳定的界说:定义、内涵及制度演进》,载《财经科学》2007年第1期;尹继志:《开放视角下我国金融稳定问题研究》,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9] 参见前注[2],Andrew Crockett文。
[20]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摆脱自身的财政赤字、贸易赤字、美元升值等问题,召开“广场会议”。会议决定,五国共同大规模干预外汇市场,导致日元兑美元的汇价大幅度的急剧上升。当日元急剧升值,出口减少,经济形势开始恶化之时,由于1980年以来日本国债余额的持续增加,大藏省不想采取扩大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增长,而企图完全依靠大规模的金融扩张政策。所以日本中央银行贴现率连续降低,货币供应量膨胀,通货膨胀的潜在压力不断增强。持续扩张的金融政策以及利率的大幅度下降使得过剩的资金必然投向价格预期上涨大的股票和土地以寻求利润。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购买土地和股票的目的不再是为了获取土地本身所带来的收益以及股票的分红,而完全是出于对其价格上涨的期待。1990年1月,伴随着股市、地价的下跌,日本的泡沫经济崩溃了。随着危机的进一步加深,众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生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参见王艳萍:《金融危机以及政府救市行为的对比分析——以瑞典和日本为例》,载《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4期。
[21] 参见何林峰:《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四川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7页。
[22] 参见尹继志:《开放视角下我国金融稳定问题研究》,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23] See Luc Laeven,Fabian V.Valencia.Systemic Banking Crises:A New Database.IMF Working Paper,September2008.No.WP/08/224.
[24]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8年的统计,自1980年以来,该组织各成员国由于银行不良贷款过高引发的金融问题占所有发生金融问题国家的66%以上,而由于不良贷款过高引发金融危机的占58%以上。参见前注[22],尹继志文。
[25] 前注[9],Alicia García Herrero and Pedro del Río文。
[26] 参见魏莉:《对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思考》,载《华北金融》2010年第1期。
[27] 参见刘仁伍:《金融稳定:机理与评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28] 在经济高涨时期,为了实现低通胀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其结果是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应对兑付风险的能力下降。一旦面临挤兑,流动资金不足以用于支付,必须变现长期资产。而短期内变现长期资产会遭受损失,从而很可能由流动性不足转变为资不抵债。另一方面,反通胀的货币政策直接造成价格水平下降,会恶化企业和居民的资产负债表,而企业和居民通过贷款和存款业务同金融体系建立联系。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通过信贷渠道反馈回金融体系,增加了银行系统资产方的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信贷量过大或者过于集中,面临价格下跌,容易形成不良贷款的累积。在证券市场,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会直接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放大市场波动性的因素存在,会造成金融不稳定。参见前注[3],王自力文。
[29] 参见常健主编:《金融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30] 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A Report by the Monetary and Capital Markets Department on Market Develop-ments and Issues.
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GFSR/.
[31] 参见段小茜:《金融稳定制度性分析——以银行业为中心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9页。
[32] 前注[15]Otmar Issing,文。
[33] 李世美:《金融稳定与物价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载《现代经济探索》2009年第5期。
[34] 参见常健:《金融危机状态下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角色——以最后贷款人制度为中心的展开》,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范建军:《现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演进——一个制度历史变迁过程的个案研究》,载《经济评论》2004年第6期。
[35] 参见前注[31],段小茜文,第38-39页。
[36] 马斌:《为什么将“金融稳定”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载《金融信息参考》2004年第1期。
[37] 参见常健:《论金融稳定的含义、法律特征与法律限度》,载《安徽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常健:《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历史考察与特点分析》,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38] [美]托马斯•梅耶、詹姆斯•S•杜森贝里、罗伯特•Z•阿里伯:《货币、银行与经济》,洪文金、林志军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97-198页。

 

来源:《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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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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